『壹』 潢川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机构改革后属于什么
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为:
第一,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第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三,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