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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发布时间:2021-12-07 23:19:32

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处5.3.8条第2点对吗

对,它只是解释了新老规范的区别。
补充:
本条是原高规第1.0.1条的部分修改
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1991年底,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建筑。
《高规》从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十年多的时间中,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十分迅速,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国外,十来年中,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不良的严重政治影响。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梅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酒店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三个多小时,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13人,烧伤81人。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同时大火屡有发生。1985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6间客房,烧坏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10人,受伤7人,经济损失25万余元;1990年1月10日,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小时,全大楼的百货等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700万元;1991年5月28日,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酯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5人(其中1名为外宾),烧伤19人(内外宾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2200m2 ,经济损失62万余元;1992年3月21日,沈阳市21层(高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本规范内容,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这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❷ 求“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❸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里对电梯的设置要求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是老规范了来,已经调整。
1、原国自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

2、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2017年7月1日实施。第5.4.1条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3.0.7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一台为医用电梯。
4、二规范之间并无冲突,担架梯可以配置无障碍梯功能。GB 50340-2016同时要求:十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一是老年居住设计,一是公建养老设计,使用功能不一,后者当然成本高啦。。

❹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过期了吗

JGJ122-19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还有效,目前为止没有废止或被替代。

❺ 老年人建筑有哪些设计规定

7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回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答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是老规范了,已经调整,2017年7月1日实施。
1,且至少一台为医用电梯。
4、二规范之间并无冲突,担架梯可以配置无障碍梯功能。GB 50340-2016同时要求:十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一是老年居住设计。第5.4.1条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3,一是公建养老设计,使用功能不一。

2.0、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后者当然成本高啦。

❻ 《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废止了吗

作废了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4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内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容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

❼ 老年建筑设计规范

感恩.去付出你要付出的,去报答你要
报答的,去感恩你要感恩的.因为只有这样,你也会感到安慰,感到快乐.所有你帮助过的人也都会快乐
,同时你也会受到回报.
来吧,大家一起来吧,因为你们的行动,让世界更美好;因为你们的行动,世界才会充满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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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世界充满爱
爱源自心.它是一种感觉,一种声音,一种气息,一种色彩,一种守侯,一种牵挂,一种尉籍,一种
信念……更多的爱就在我们身边的点点滴滴、平平凡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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