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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养老机构资金

发布时间:2021-12-02 17:29:17

1. 挪用专项资金怎么规定的

你好,专项资金是用于专门的项目的,如果随意挪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具体是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呢,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受到的处罚是严厉的。下面小编来具体为你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买油的钱打了盐”,一般认为,为了解决某某事项的项目资金缺口而挪其他项目资金临时用一用,从百姓的通识来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

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某贫困乡镇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虽然是公用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关知识: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综上所述,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的,在认定该罪名时要注意与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注意他们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要认真区分,正确辨别,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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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东一企业职工疑似养老金被挪用,你能容忍这种行为吗

这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损害员工利益,相信没有人可以忍受这样的行为。而且根据员工表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从去年开始,便没有按时帮助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们也是看病报销无门,工资也有几个月没发。正是因为部分员工发现公司涉嫌挪用养老金,报案后经侦才介入调查。


同时这个案件也是警惕员工们,公司员工本一体,需要随时关注公司的经营信息。如遇到公司几个月工资不发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做好心理准备。工资未能准时发放,且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这本身也在透露着公司资金链存在着严重问题,期待员工们能吸取教训,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别等到老板跑路了,这可亏大了~

3. 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出家人用寺庙资金办养老院属于挪用公款吗

出家人用寺庙的资金办养老院,我怎么感觉这是在做好事儿啊,什么叫挪用公款,出家人就没有这一说儿。

5. 公司挪用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挪用单位资金做他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直接到政府劳动仲裁申诉,或举报!

6. 企业挪用扣缴的社保资金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分别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计署今日公布了去年社保资金的审计情况。本次审计共涉及37个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4个市本级和2790个县,延伸审计了29 273家企业、4207家医院和8101个村(居)委会。

审计共发现如下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共17.39亿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5.95亿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1.14亿元,用于购建培训中心和体育场馆等2.94亿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等8590.28万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职工住房3664.8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等295.74万元,用于购置设备等其他支出6623.81万元,委托理财5.44亿元。

——部分经办机构审核不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费用共18.52亿元。其中:21个省本级、165个市本级和748个县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报销费用4.18亿元;8个省本级、178个市本级和1899个县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累计323.06万人次、13.82亿元;2个省本级、26个市本级和409个县2.21万人重复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5205.64万元;抽查的8101个村(居)委会中,719个村(居)委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低保对象,210个村(居)委会存在干部人为确定低保对象的情况。

——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有4家药品经销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6.76亿元,虚增药品成本牟取非法利益;6个省本级、75个市本级和226个县的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病例、挂床住院、滥开药物、虚报人数等手段套取医保资金2.87亿元;部分医疗机构采取违规加价等方式乱收费1.94亿元;有些部门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人员死亡信息、涂改原始发票、伪造进账单、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
4419.83万元。本次审计查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132起,涉及300多人,对上述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进一步查处。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3个省本级、96个市本级和392个县427.37亿元社会保障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8个省本级、170个市本级和795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704个、违规开户2707个;7个省本级、42个市本级和326个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150家单位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5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151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压社会保险费收入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16亿元;4个省本级、31个市本级和16个县103.09亿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394.05亿元社会保障资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13个省本级、144个市本级和1099个县565.31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5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102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费32.55亿元;6个省本级、24个市本级和70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27.07亿元;4个省本级、18个市本级和90个县少征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1亿元;31个省本级、274个市本级和1214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98.70亿元;4个省本级、19个市本级和82个县隐瞒欠费79.14亿元;3个省本级、2个市本级和5个县擅自核销欠费6183万元;12个省本级、84个市本级和436个县欠缴保费370.76亿元;2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59个县将17.56亿元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1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48个县未按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10.12亿元;2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246个县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或报销医疗费用13.34亿元;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235.60亿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部分人群相关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11年底,尚有192.90万名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2011年,127.57万名被征地农民虽然参加了养老等社会保障,但待遇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57.90万名农民工参加了部分保险,有26.61万名农民工五项社会保险均未参加,占抽查人员的9.52%。

——部分行业和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有177家单位仍自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377.58亿元,其中54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有56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社保待遇核定办法。9个省全省和8个省的22个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设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258.51亿元,支出152.26亿元,其中3.33亿元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截至2011年底,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95.33亿元。

——部分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尚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社会保障涉及多部门、各层级,关系千家万户,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关重要,但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新农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别有336个县和1657个县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新农保信息化建设,但仍有472个县的新农保未实行信息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各地累计投入并使用89.57亿元建成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由于标准尚不统一,数据较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部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也未能充分共享,有19个省本级、
226个市本级和1823个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建立与工商、民政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审计抽查发现,由于信息未能共享,社会保障部门未及时掌握保障对象死亡信息,向7.20万死亡人员发放养老金、低保金等1.75亿元。

7. 涉养老机构一旦“跑路”或宣布破产,老人该如何维权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世界所有国家面临的普遍社会问题。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已经全面成为老龄化国家,而且这种老龄化趋势仍在继续,严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势在必行。人口老龄化不仅是养老金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也是重大的现实挑战。然而当前我国社会力量开设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开展所具备的条件还不尽完善。随着养老行业的热门,涉养老机构“跑路”或宣布破产的新闻越来越多。老人们如何维权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8. 挪用公司资金后还上,会怎么判罪

涉嫌挪用资金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 我劳务派遣公司挪用社会养老保险200万有罪吗

挪用养老保险费这不仅是违法,而且已经触犯了刑法,如果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是企业叫你干的,你属于从犯,但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有自首行为可以减轻处刑。
挪用公款罪如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山东一企业被曝挪用养老金,是否涉嫌违法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很多的社会,因为引起大家的关注,最近在山东有一个企业就被爆发了挪用养老金的新闻,所以引起了很多朋友们的重视,因为挪用了养老金之后,对于职工的整体生活影响还是非常大的,甚至还会引起一些矛盾的产生。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擅自挪用了养老金,虽然能够帮助企业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解决资金问题,但是同时也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如果企业没有办法快速的归还这一笔钱,那么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会侵犯到大家的权益,所以如果大家发现自己的单位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也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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