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省十堰市新农保
你好!朋友!
现在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是最理想的。
随州是属于湖北的,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荆州市石首市、武汉市黄陂区、宜昌市宜都市、襄樊市南漳县、黄冈市团风县、黄石市西塞山区、孝感市安陆市、鄂州市梁子湖区、恩施州来凤县、十堰市竹溪县、荆门市钟祥市、随州市曾都区等13个试点县(市、区)纳入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涉及165个乡镇,500多万农村居民。淅河属于曾都区,曾都区在试点范围内,你和你父母亲都可以参加新农保
1参保手续在村委会办理;
2交多少钱,交多少年,到年龄后领多少钱一个月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你去办理时就会知道的;
3一人签订一份参保合同,也就不存在二人间互转了,但新农保与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具体情况参见如下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八、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一)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准确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新农保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四)试点县(市、区)要探索和研究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政策。
十二、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农保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试点县(市、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三、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自行开展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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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怎样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指出,要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思路,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
近年来,我国狠抓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工作,从基础投入、建章立制、人才培养、强化监管等方面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加大投入
实现养老院服务量与质齐升
76岁的天津老人张慧秋,患有甲亢和心脏病,还要照顾瘫痪在床的老伴,早已力不从心。如今,老两口搬进了天津市北辰区爱馨瑞景园老年公寓,从此开始了阳光明媚的生活。
“养老院就在家门口,孩子们说来就能来,医生上门服务,家里人都放心。”张慧秋说。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二五”期间,我国养老院加快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投入320亿元支持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多渠道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全国建成培训基地68家,有134所院校开设护理专业,多渠道开展岗位培训、在职远程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养老机构总数达118万多个,各类养老床位数达695.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1.6张。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民政部联合多部门探索多样化养老院发展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公建民营,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同时,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养老院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各地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40个。
在中央政府统筹安排下,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多部门合力推进探索医养结合新路径,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开始建立,更多的医疗护理力量为养老院提供支持。
日前,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同时要以“老年人的切身感受”为评价养老服务质量的标准。
统筹推进
加速养老院服务标准化进程
2016年10月,山东省连续发布《老年公寓服务规范》《农村幸福院基本规范》等7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山东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健介绍,一直以来,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存在不平衡现象,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需要用标准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
不止是山东,构建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全国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共同需求。
为使养老院服务质量发展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遵、有规可循,我国不断加强顶层设计,逐步建立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从全局出发,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切实落实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
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发布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国家标准。
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建军表示,提升养老服务和老龄产业标准化水平,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更能促进整个养老服务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通过《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涉老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推进养老院规范化建设。同时加强养老院基础通用标准、安全标准研究,制定养老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健全养老院服务规范,构建完善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破解难题
构筑养老院服务体系化监管
此前,养老服务出现霸王条款的案例屡屡出现,一些合同规定老人只能在几天内反悔,逾期反悔就要缴纳违约金,不少老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侵犯。
2016年12月,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范养老服务合同,只是近年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的其中一项举措。由民政部门牵头,一个联合多部门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开展执法规范化试点,落实养老院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鼓励将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联合公安部持续开展养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消防改造投入力度,在有条件的养老院设立微型消防站。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两个方向继续筑牢养老院安全服务防线。
一是为确保养老院设施、食品安全,各级各地养老机构将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疗服务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养老与消防设施配备,加强养老院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来源可靠,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安全,强化养老院内设医务室规范运作。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
二是为加强养老院日常服务监管,将依法查处养老院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通过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养老院检查考核,建立覆盖养老院、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
⑶ 如何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事业改革
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这次三中全会《决定》直接论述社会福利和慈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处文字上:
一处,在第七部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里,《决定》强调要“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这对于我们运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要求。
另一处,在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里,《决定》强调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这对于我们做好养老服务业,健全老年福利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儿童福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决定》中有许多地方虽然不是直接论述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但对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大体体现在七个方面的论述上:
第一,关于市场功能的新提升。以往讲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是讲它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即使是去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是说“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这次《决定》在多处地方都讲,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一个新的重大理论观点,把我们对市场作用的认识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这对于我们放手让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关于“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决定》在多处用“治理”概念替代了“管理”概念,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社区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从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共同管理事务的过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发挥多个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搞好各种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关于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新阐述。《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机构管理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我们破除一些地方在彩票公益金使用上厚此薄彼的做法,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四,关于政府职责的新界定。《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持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公办养老职能定位,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作用,搞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五,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要求。《决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搞好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六,关于改革试点的新规定。《决定》指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今年国务院35号文件规定的4项改革试点任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七,关于简政放权的新启示。《决定》指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职能转变,下放和转移事务性职责,支持部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⑷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给老年带来哪些变化
上半年养老公寓动工
“加大力度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养老护理院、市社会福利中心(新址)以及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二期等多个公办养老机构项目开工建设,总投资约5.4亿元;稳步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全市共建成社区服务中心383家、社区星光老年之家916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家。”杜鹏表示,随着这一系列项目的上马和完工,深圳将会成为未雨绸缪的一座养老城市。“有的人都叫我‘养老局长’,因为我关注养老问题,但其实,这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他表示,除了着眼于养老本身,养老产业也是一块值得关注的领域,支持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将使得深圳抓住这个先机,“目前已有康馨、福泰年、粤华、鸿福、招商、隆泰、康达、平安、中信、万科等企业拟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或养老公寓,其中康馨、康达3个养老公寓项目预计于今年上半年动工兴建,预计总投资为11.5亿元。”
“近期,我们正积极推动申报创建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快促进我市养老事业的转型、转变和转轨,努力把深圳特区建成全国重要的养老企业总部集聚中心、养老金融创新中心、高科技老年用品研发制造中心、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科研中心、老年用品会展营销和国际分销中心、养老服务业规范和标准创制中心以及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破难题、探新路、作示范’。”
鼓励企业
参与深圳养老服务业
而在政策方面,市民政局将加强与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沟通,争取获批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为核心,从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养老设施提升工程,促进我市养老工作从传统养老向现代养老的转型,促进养老服务业从粗放发展向精细科学的转变,实现从事业为主向产业事业并重的转轨。
说到这儿,杜鹏打了个比方,深圳有人才、有科技、有政策,“我们去年成立了全市的养老产业联合会,集合了上百家企业和组织,它们抱团在研究推动深圳的养老服务业,现在确实是一个大好的机遇”。
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住院救助封顶线由12000元提高到16000元;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将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范围扩大到高龄失能老人和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将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逐步升级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引进社会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等居家养老服务;年内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协调卫生、人社部门设置医疗机构,并将养老机构中的医疗纳入医保定点;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千米社区比例力争达到60%,增设更新100套健身路径或健身器材;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壮大社工队伍 数据仅供参考哦,不同地方不一样
⑸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一、国家对养老项目的扶持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⑹ 我国老龄化六大特征是什么
一是总量大。2017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4亿。
二是增速快。2000—2017年,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提高约3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老年人口比重提高了约7个百分点,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三是不平衡。例如,我国最早和最迟进入人口老龄化的两个省份之间相差36年。
四是老龄人口结构转变,高龄化现象日益凸显。
老龄人口分为80岁以下的低龄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2019年—2038年主要为低龄老人的增长,低龄老人大约占老龄人口的2/3。从2041年开始,高龄老人的数量迅速增长,占比也将快速增大。
五是人口总抚养比大幅提升,养老负担超过抚幼负担。老年抚养比和儿童抚养比之间的差距会迅速拉大,抚养负担主要体现在养老上。
六是家庭规模向小型化发展,空巢老人规模快速扩大。1982年家庭人数平均4.41人,到2050年只有2.51人。
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落实力度。要推动各地将投融资、土地、税费、人才支持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政策落实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力度,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降成本、增便利。
二是推动改革创新。加快养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推动形成示范效应。
三是加大多元投入力度。据介绍,国家发改委将继续推进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兜底保障能力。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我国人口老龄化三大特点:总量大增速快不平衡
⑺ 《呼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高水平、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全国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及转让;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同期住宅基准地价30%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价);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经规划批准可以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条 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由辖区政府无偿提供,产权仍归属辖区政府。
第三条 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运营场所用电、水、热、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标准执行。收住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再分别给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150元/人/月、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
第五条 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低保及低保边缘、百岁等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每天补助两餐,早餐补助2元、午餐补助4元。
第六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社会组织每年对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对被评估服务质量达到4A级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内设医务室,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第八条 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需求,为参保人提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第九条 为全市养老护理人员、失能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青城最美养老护理员”和社工志愿者评比表彰活动,获奖者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19号。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⑻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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