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1、办理条件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关于委托各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Ⅱ 在政府文件中经常能看到“前置手续”、“后置审批手续”等词,请问是什么意思
前置审批、后置审批
如果注册有工程承包许可的装修公司,是需要前置审批的。
企业注册流程如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七个名称备查)→交表→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交材料:
⑴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
⑶特殊行业需要的其他文件
2、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事项:领取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交材料:
⑴名称核准申请书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
目前前置审批共计14大类,72项审批项目,见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专项审批目录手册》,可在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柜台索取。
请按需办理表格内事项。
无前置审批,则直接办理下一步
4、存注册资金入银行
办理事项:入资
办事机构:建设银行?分理处,中国银行?支行等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建设银行窗口),中国银行窗口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帐单
收费标准:无收费(若办理银行询证函交200元手续费)
提交材料:
⑴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⑶注册资金
①自然人出资:现金或银行通存通兑存折
②法人出资:出资单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托书
5、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其他类型公司请参照办理,或咨询投资服务大厅总服务台和工商分局窗口)
⑴《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股东资格证明
⑹指定(委托)书
⑺《企业秘书(取系人)登记表》
⑻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⑼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⑽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若书》
6、后置审批
后置审批与前置审批正好相反,指的是在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到有关部门审批的审批项目。
目前后置审批共计20大类,115项审批项目,见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专项审批目录手册》,可在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局柜台索取。
请根据您所须设立的企业类别不同,依据工商局告知的后置专项审批事项在3个月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专项审批。
无后置审批,则直接办理下一步
7、公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公章
办事机构:区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
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印鉴
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95元(其中财务章210元/枚、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事机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电话:65973300-234)
办理时限:受理后3-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30元/套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地税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地税局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4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
提交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⑷公司或企业章程复印件;
⑸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有交易额的,需要租金发票);
⑹印章(公章、财务章)。
10、国税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国税局
办事机构:区投资服务大厅国税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税务登记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⑶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此材料在后面的开户步骤之后,回来补交);
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⑹办税人员身份证
11、开设银行账号
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
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
办理地点:就近银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交材料:(开户完成后,回大厅国税局窗口补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
⑸公司会计照片一张(1寸)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办理事项:转资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建设银行窗口等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收费标准:建行不收费、中行手续费3元
提交材料:
⑴工商局开具的转资证明
⑵股东之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转资
⑶营业执照副本
⑷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和交换号
⑸入资时的原始进账单
⑹印签卡(副卡)
13、统计登记
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统计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领取《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两份→参加相关培训→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交材料:
⑴《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⑵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⑷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单位须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14、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机构: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事程序: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表→领取养老、失业、工伤各险种报表→审核养老险报表→到养老柜台入机→交纳养老保险费→签养老协议→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失业险报表→入机→审核工伤保险报表→到工伤柜台入机→交纳工伤保险费→签工伤协议→凭《社会保险登记证》领取《医疗保险信息表》→填好后打印出正式表格并导出3寸软盘→贴好照片将表格和软盘交到一楼医疗保险柜台。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⑶缴费企业单位的公章及法人身份证
⑷开户行账号及复印件
15、申请办理户外广告
办理事项:户外广告申请
办理地点:大厅市政管委窗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勘察—领取批准证书—经营地所在的工商所登记—经营地所在的城管部门备案
提交材料:
⑴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⑵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⑶广告拟设置实景效果图(电脑合成)1份、单位地理位置平面1份
⑷设置自设广告的阵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
如租赁他人房屋和土地的应提供产权主人同意设立广告证明1份
⑸广告制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⑹申请施工标牌需提供: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⑤销售许可证、⑥地名批示复印件各1份
Ⅲ 关于养老保险审批流程!
办理退休手续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回手续由本人单位的经答办人员办理。手续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将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二是个人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个人存档所在机构的经办人员办理。办理手续同单位退休人员一样。办完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Ⅳ 营利性养老机构先照后证是什么意思
1、私营性质抄、或私营股份制养老院,没有国家财政和民政部门的补贴,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养老院称为盈利性养老院。
2、营利性是商行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以盈利性营业为目的的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性活动,即主观商行为。例如,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其中不仅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对性商行为”,如证券交易与票据交易行为;而且包括商主体专为盈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营业性商行为”.如商业买卖、商业承揽、商业服务、商业运送、商事代理与居间、商事保险等;还包括“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其范围包括商主体为从事营业而进行的一切附属性活动。
Ⅳ 办理后置审批都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
目前前置审批共计14大类,72项审批项目,见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专项审批目录手册》,可在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柜台索取。
请按需办理表格内事项。
无前置审批,则直接办理下一步
4、存注册资金入银行
办理事项:入资
办事机构:建设银行?分理处,中国银行?支行等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建设银行窗口),中国银行窗口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帐单
收费标准:无收费(若办理银行询证函交200元手续费)
提交材料:
⑴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⑶注册资金
①自然人出资:现金或银行通存通兑存折
②法人出资:出资单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托书
5、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其他类型公司请参照办理,或咨询投资服务大厅总服务台和工商分局窗口)
⑴《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股东资格证明
⑹指定(委托)书
⑺《企业秘书(取系人)登记表》
⑻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⑼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⑽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若书》
6、后置审批
后置审批与前置审批正好相反,指的是在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到有关部门审批的审批项目。
目前后置审批共计20大类,115项审批项目,见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专项审批目录手册》,可在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局柜台索取。
请根据您所须设立的企业类别不同,依据工商局告知的后置专项审批事项在3个月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专项审批。
无后置审批,则直接办理下一步
7、公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公章
办事机构:区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
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印鉴
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95元(其中财务章210元/枚、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事机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电话:65973300-234)
办理时限:受理后3-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30元/套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地税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地税局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4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
提交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⑷公司或企业章程复印件;
⑸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有交易额的,需要租金发票);
⑹印章(公章、财务章)。
10、国税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国税局
办事机构:区投资服务大厅国税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税务登记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⑶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此材料在后面的开户步骤之后,回来补交);
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⑹办税人员身份证
11、开设银行账号
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
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
办理地点:就近银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交材料:(开户完成后,回大厅国税局窗口补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
⑸公司会计照片一张(1寸)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办理事项:转资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建设银行窗口等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收费标准:建行不收费、中行手续费3元
提交材料:
⑴工商局开具的转资证明
⑵股东之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转资
⑶营业执照副本
⑷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和交换号
⑸入资时的原始进账单
⑹印签卡(副卡)
13、统计登记
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统计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领取《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两份→参加相关培训→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交材料:
⑴《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⑵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⑷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单位须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14、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机构: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事程序: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表→领取养老、失业、工伤各险种报表→审核养老险报表→到养老柜台入机→交纳养老保险费→签养老协议→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失业险报表→入机→审核工伤保险报表→到工伤柜台入机→交纳工伤保险费→签工伤协议→凭《社会保险登记证》领取《医疗保险信息表》→填好后打印出正式表格并导出3寸软盘→贴好照片将表格和软盘交到一楼医疗保险柜台。
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⑶缴费企业单位的公章及法人身份证
⑷开户行账号及复印件
15、申请办理户外广告
办理事项:户外广告申请
办理地点:大厅市政管委窗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勘察—领取批准证书—经营地所在的工商所登记—经营地所在的城管部门备案
提交材料:
⑴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⑵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⑶广告拟设置实景效果图(电脑合成)1份、单位地理位置平面1份
⑷设置自设广告的阵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
如租赁他人房屋和土地的应提供产权主人同意设立广告证明1份
⑸广告制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⑹申请施工标牌需提供: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⑤销售许可证、⑥地名批示复印件各1份
Ⅵ 我想建立一个养老院 都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批准
一、办理养老抄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7、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Ⅶ 办养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审批
申办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要办理的手续
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
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养老机构后置审批扩展阅读:
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将在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