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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15 15:49:25

⑴ 如何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机制

1.民间福利组织没有解决好非营利性问题。确定民间组织的非营利属性,是建立民间组织良好运行机制的首要问题。中国民间组织及其活动远未达到成熟程度,非营利的理念以及与非营利活动有关的规则并未被社会广泛接受。有的民间组织对营利的兴趣完全压倒了提供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的兴趣,有的借用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为自己或本机构“渔利”,其营利性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也有的民间组织对于社会服务活动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存在偏差,认为一个社会组织从事某一项收费的服务活动,就属于营利性的,而不收费,无法保证组织的存在与持续发展。这些问题与看法直接影响到民间组织的健康成长。 民间组织特别是其中的民间福利组织作为基悉致力于社会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等公共目标的组织,与企业组织有着不同的组织目标,它不以获取利润为取向,但又同企业一样,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在既定条件下的产出最大化。因此民间福利组织完全可以借鉴企业组织的运作技巧,广泛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开展各种公关活动,像企业那样尽可能有效地运用资源,不断提高组织知名度,寻求最优的管理方式等,由此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处理问题。在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上,目前突出的问题一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还没有摆正,具体表现为三位:“越位”,即政府管了不少本该由民间组织负责的事情;“缺位”,即政府本该具有的职能却由于某种原因而弃之不顾;“错位”,即本该是政府负责的事,却让民间组织去管,造成主体错位。二是政府在培育和管理民间组织方面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缺乏积极的培育意识和措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还没形成。三是在民间组织问题上政府更重视行业性组织发展,但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等类型的民间福利组织没有给搏戚乎予应有而足够的重视,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不能将民间组织与国家办的同类机构一视同仁。 民间组织作为仔空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类组织,在资金来源上,不依赖或不主要依赖政府,而是运用或主要运用民间的资金创办;在隶属关系上,民间组织与政府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它有自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民间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或不属于政府,但同样能做政府所应该做,却又一时做不了或做不好的公益事业。在这一点上,民间组织实际上与政府是功能相仿的伙伴关系。

⑵ 养老机构的现存问题

1、养老服务机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加大,而社会养老机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增速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临着急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给老年人带来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2、农村养老亟需加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五保”老人逐步转变为城市“三无”老人。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求。3、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困难较多。现有养老机构大部分经营收入不多,营利微薄,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4、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促进养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取土地划拨等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5、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很艰难。一是选址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租用的,选择相对独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难,且消防措施难以落实。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经营中发生的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三是养医结合难。大部分民办机构规模小,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医用药无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难。总之,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不活、服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机构点多分散、不利于管理和集中供养;个性化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政策扶持,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⑶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召开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暨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质量、欺老虐老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将定期在媒体曝光并通报相关区政府。对于存在瞒报、骗报指标的机构将严惩不贷。

⑷ 民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缺口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是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的产物,在当前其分担了居家养老和公办养老机构的很大压力,为部分老年人以及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难题,彰显了社会化养老服务对老龄化社会下如何养老问题的积极作用。

⑸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⑹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区别

确切的说是民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包括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⑺ 养老服务存在哪些问题

(1)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部分地区养老服务业起步晚,还处于摸索阶段,在整体发展上缺乏长远规划。
(2)政策缺乏灵活性,未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缺乏有效的政府投入资金的绩效考量机制。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对于些具体事项的规定过于呆板。
(3)养老机构比例不合理,城镇养老床位占比较少。总体来看,大部分床位面向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农村老年人,面向城镇区域老年人的服务设施占比较少。
(4)未有效实现市场化运作,养老机构产权不清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缓慢。民办养老机构相对较少,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多为政府投资设立,产权不清晰,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
(5)社会化养老优势未充分体现,尚未在社会上形成广泛认同。由于社会化养老行业尚未发育成熟,加之目前社会养老机构参差不齐,部分养老机构设备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护理员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缺乏专业性的老年护理和心理知识等原因,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养老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

⑻ 民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院之间怎么区别有明显的定义区分吗

回答: 理论上当然可以.也许在实际操作中,涉及有关利益分配和管理权限的时候,由于养老院回一般答有固定的管理模式,不纳入养老机构的. 追问: “也许在实际操作中,涉及有关利益分配和管理权限的时候,由于养老院一般有固定的管理模式,不纳入养老机构的”能说的详细一点,最好举一下例子. 回答: 我的意思是,如果你是办养老院,却想注册为养老机构,那可能不被接受. 追问: 你的意思就是说,所谓的养老机构就是提供服务的一个平台机构,不直接从事服务性质的事宜?

⑼ 民办养老机构与事业养老机构的区别

1.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首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反映资金投入不足,自身特殊性常被忽视 。

其次,“身份”困境制约发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从理论上可以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却意味着投资者实际上难以融资,不能进行分红,甚至连自己投资建设的都不能归自己。提供的服务层次比较低:主要是以日常生活护理、照料为主,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
第三,管理不够规范。这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虽然都建有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第四,一些优惠政策难以落实。2000年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努力创造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条件,并提出应在用地和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收费等六个方面给予扶持,但由于有关部门没有相应制订配套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事业养老机构是指专政府民政部门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设的各类养老机构,内设有无障碍设施,具有设施齐全、舒适的居住房舍,有单人间、双人间和三人、四人间供老年人选择,为入住老年人提供24小时服务。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实施持证上岗,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爱心、细心、耐心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期间,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地事业养老服务取得了比较快的发展,养老设施建设加速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得到鼓励,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以上海市为例,截止2005年底,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共有474家。其中,市、区县级养老机构29家,街道(乡镇)级养老机构214家,社会办养老机构231家。养老床位数49529张。其中,市、区县级机构养老床位数6288张,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床位数17674张,社会办养老床位数2556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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