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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的组织架构

发布时间:2021-11-15 05:24:15

1. 寺院里办养老院可行吗

寺院创办养老院的思考

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我国养老突出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站在佛教居士的角度,老年居士们的养老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倡导创办佛教居士养老院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一、为什么要创办佛教居士养老院?
据报道,2013年底,我国老年人口突破2亿人;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12亿,一年间全国老年人口增加了1200多万。在2.12亿老年人口中,有一部分信仰佛教的老年居士,一日三餐只吃素食,每日早晚按时诵经念佛。由于他们对饮食起居有特殊的习俗要求,一般的养老院无法入住,他们迫切希望找到一处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临终时得到助念关怀、安然往生的养老院。
鉴于此,全社会应当关注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大力创办佛教居士养老院。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事业的兴起和不断发展,很多寺院正在尝试和探索创办居士养老院。如果在寺院创办养老院,有哪些特色优势呢?
二、寺院办养老院的特色优势。
1、有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2012年2月16日,国家六部委以“国宗发(2012)6号”文件,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该意见为寺院创办养老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寺院依法办理养老院的主要依据。
2、可一体化解决念佛、修学、养老的问题。寺院氛围环境好,创办养老院是很多老年居士安度晚年的好去处,可使老人们生活有安排,作息有规律,共学共修,心情舒畅。这不仅从生活上解决了老年居士们的实际困难,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可消除他们的一些后顾之忧,满足了部分老年居士的心愿,对老人们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
3、可提高寺院的资源利用率。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充分贯彻落实,各地恢复、重建、新建的佛教寺院大量涌现。虽然很多寺院建设规模大,老年信众多,吃住学基本设施均已齐备,但也存在着住寺僧人少,举办法会后空置率高,寺院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如果按照“物尽其用、减少投入、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思路建设寺院和养老院,探索走“一寺两院”之路也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可提高寺院的资源利用率。
4、可就近解决农村一些佛教居士的养老问题。寺院在古代是教育人的场所,相当于现在的学校,我国凡有历史的村落,都曾建有寺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恢复、重建、新建了很多寺院。如果按照“一寺两院”的模式去探索推广,可以说未来有很多寺院可创办养老院,可解决农村一些佛教居士的养老问题。
5、可自我约束管理,实现公益目的。佛教居士修持的重点是消除贪、嗔、痴、慢、疑“五毒心”,修出一念的清净心。由于居士们注重修持和因果,懂的感恩,所以入住养老院后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可避免和减少普通养老院时常发生的“养管矛盾”和老人儿女找茬闹事的问题,降低管理成本,实现低收费、高公益的目的。
6、可获得更多义工们的帮助照顾。寺院举办法会或日常节假日时,很多善心的居士义工们可随时为老人们进行帮助照顾,更好地传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美德。
7、可及时解决临终助念问题。老年居士追求的最高目标是脱离生死轮回,求生极乐世界;最担心的是在临终时能否得到临终关怀,顺利往生。临终关怀的最佳效果是在临命终时,发挥集体的力量,由多人现场及时助念,而这样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的,入住寺院创办的养老院后,可及时解决临终助念问题。
8、可推行厚养薄葬的治丧新风。老人去世火化后,可推行厚养薄葬的治丧新风。按照佛教丧葬仪式,将骨灰统一安放于寺院往生塔中,可减少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三、寺院办养老院的现状及问题。
1、发展模式模糊。寺院创办养老院是一项新生事物,如何经营?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发展模式,大家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相对于社会上的养老院还有一定的差距。
2、管理体系不清。多数养老院法人或负责人由寺院住持担任,组织架构、人事财务管理与寺院融为一体,存在管理体系不清,形式上寺院走公益慈善之路,实质上制约了养老院的发展。正如有的老人提出,自己入住养老院是否是享受了众善人的供养,如果是这样,或者难以说清楚时,他们就不敢再入住寺院创办的养老院了。
3、看法认识不一。对寺院创办养老院的做法,有人赞成,有人置疑,看法认识不一。
4、养老规模不大。多数养老院属于后期改造,养老规模不大。
6、服务范围有限。多数养老院只能入住全自理老人,对半自理、全护理老人无法接收,服务范围有限。
5、整体入住率不高。多数老人以短期入住为主,入住时间不稳定,往往是举办法会时入住的多,夏天比冬天入住的多,农闲时入住的多。对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们,养老院再好也不如自己的小家庭,想念牵挂儿女亲人使老人们不愿长久入住,在半自理和全护理老人无法入住的情况下,养老院整体入住率不高。
7、服务人员难聘。由于养老院招聘的服务人员基本是居士信众,居士们相信因果,在管理体系不清,发展模式模糊的情况下,很多居士认为当义工可以,如果挣寺院的钱不应该,他们宁愿在外面多干活少挣钱,也不愿意到养老院来打工。因此,养老院很难招聘到稳定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
8、发展后劲不足。多数入住老人家庭不富裕,如果收费过高,老人们难以承受,将无法入住,执行低收费标准,养老院又难以继续发展。因此,多数养老院维持现状,发展后劲不足。
四、寺院办养老院的几点建议。
为使寺院办养老院能服务更多老年居士,坚持公益性发展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议:
1、管理体系要分明。首先,由寺院组织,成立“养老院管理领导组”。其次,养老院管理体系要与寺院明确分开,自成一体,独立运行。养老院应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益性法人机构,自觉接受“养老院管理领导组”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领导组安排的财务审计。
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宜面向社会招聘,当然基本条件之一是佛教居士信众,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只稳定的尽职尽责的管理队伍。
2、思想认识要转变。寺院办养老院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但是好事要办好,要量力而行,既不能给寺院增加负担,又不能让入住老人使用寺院财物有所顾虑,免得大家担负因果责任。
居士信众无论布施多少钱物,都是供养寺院的,养老院不能与寺院共享共用。养老院所用寺院房屋、设施等,可按租赁方式补偿寺院,也可签定一份内部协议,比如养老院定期从所获利润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费用,上交寺院作为租赁费。
3、服务范围要扩展。养老院要一步到位,全面接收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老人,在扩展服务范围的同时,要保证养老院有独立的厨房、活动室,满足老人们喜软食、热食的习惯和日常娱乐活动的需求。
4、前期策划要到位。虽然广大老年居士希望有一处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的养老院;但是不可盲目开办,前期策划要到位,要考虑好每一个细节,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均要做到细化可操作。否则,半途而废或未达预期目的时,易引发各种杂念争议,造作因果责任。
5、居士信众要关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办好佛教居士养老院是广大居士信众的期盼,关注养老院的发展变化更是广大居士信众的义务。广大居士信众应当出主意、想办法,群策群力完善寺院创办养老院的发展模式、管理制度。
声明:笔者写这个“思考”,只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如与现有寺院做法有冲突时,不当之处,拜请批评指导。

2. 如何选择养老院

目前中国的养老院,不外乎于两种性质的养老院,一类是政府、集体兴办的养老机构,通常我们听到的敬老院或者社会福利中心一般属于此类;另一类就是民营/私人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老年公寓、托养院、颐养院等一般属于此类。但是一般人认为具有公立性质的养老机构比民营/私立的养老机构要好,其实在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需要找养老机构的用户大可一视同仁。对于形形色色的养老院,子女如何选择合适的养老院呢?
一、卫生医疗条件
这是子女或老年人会忽略的重要因素。养老院除了提供护理之外,由于服务对象是老年人,卫生医疗是不可忽略的。卫生医疗的条件有多好,就能代表该养老院的素质有多高。卫生方面包括了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对于无法自理的老年人来说,个人卫生要求就特别高,比如:冲洗大小便、更换内衣、洗澡等。公共卫生指的是多长时间清理房内、卫生间,食堂的卫生质量等问题。至于医疗方面,包括了该养老院拥有多少个医生护士,医疗设备是否齐全,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哪一些,是否靠近医院等。
二、伙食
如果老人家是来自外省,或许会对本地的食物不习惯,因此这个问题也必须讲究。再来,如果老年人患有疾病,比如糖尿病,该养老院是否有提供专门的糖尿病餐。
三、地理位置
老人家都希望养老院越靠近家越好,子女接送、探望也比较方便。如果地点是靠近市区,附近就比较多购物场所,而且搭乘公交地铁也比较方便,因此往往靠近市区的养老院床位比较紧张。当然,郊区的养老院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里的空气新鲜,远离闹市,是老年人颐养的好地方。
四、价格
从价格方面考虑,应该计算的是一个月需要支付多少钱,而不只是考虑床位费或其他单个项目费用。有些养老院声称其床位费比起其他养老院来的便宜,但他通过提高其他项目的费用来填补,所以子女们别被误导了。基本上,一个月的费用=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再看该养老院是否还收取其他费用,比如:洗衣费、娱乐费、尿片费等。有些城市,如广州养老院还会收取一次性购置费,用于购置房内设施。由于金额较大,因此也是子女们需要考虑能否承担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的因素之外,子女还可以考虑养老院的环境如何,是否有花园、鱼池等休闲娱乐场所。养老院的是否备有电梯,走廊是否有扶手,提供哪一些设施,比如:运动场所、康复器材等。除此之外,养老院是否举行户内外活动、联欢节目,让老年人度过愉快的生活。
总之,最重要的还是老人家住的是否舒服合适,因此子女在考虑养老院的时候,必须征得老人家的意见。

3.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开养老院的事,你现在开了吗,我们能不能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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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得到帮助

4. 办养老院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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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养老院可行写报告编写纲要
前言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养老产业现状与发展
第三章项目背景和特点
第四章项目的建设内容
第五章项目的技术与保障体系
第六章管理与经营
第七章行业与市场分析
第八章市场营销策略
第九章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章融资计划
第十一章财务预测
第十二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章结论
第十四章附件清单

5. 两层砖混结构敬老院施工组织设计30页左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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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佛教寺院建立养老院的优势在哪里

寺院创办养老院的思考

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我国养老突出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站在佛教居士的角度,老年居士们的养老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倡导创办佛教居士养老院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一、为什么要创办佛教居士养老院?
据报道,2013年底,我国老年人口突破2亿人;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12亿,一年间全国老年人口增加了1200多万。在2.12亿老年人口中,有一部分信仰佛教的老年居士,一日三餐只吃素食,每日早晚按时诵经念佛。由于他们对饮食起居有特殊的习俗要求,一般的养老院无法入住,他们迫切希望找到一处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临终时得到助念关怀、安然往生的养老院。
鉴于此,全社会应当关注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大力创办佛教居士养老院。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事业的兴起和不断发展,很多寺院正在尝试和探索创办居士养老院。如果在寺院创办养老院,有哪些特色优势呢?
二、寺院办养老院的特色优势。
1、有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2012年2月16日,国家六部委以“国宗发(2012)6号”文件,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该意见为寺院创办养老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寺院依法办理养老院的主要依据。
2、可一体化解决念佛、修学、养老的问题。寺院氛围环境好,创办养老院是很多老年居士安度晚年的好去处,可使老人们生活有安排,作息有规律,共学共修,心情舒畅。这不仅从生活上解决了老年居士们的实际困难,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可消除他们的一些后顾之忧,满足了部分老年居士的心愿,对老人们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
3、可提高寺院的资源利用率。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充分贯彻落实,各地恢复、重建、新建的佛教寺院大量涌现。虽然很多寺院建设规模大,老年信众多,吃住学基本设施均已齐备,但也存在着住寺僧人少,举办法会后空置率高,寺院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如果按照“物尽其用、减少投入、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思路建设寺院和养老院,探索走“一寺两院”之路也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可提高寺院的资源利用率。
4、可就近解决农村一些佛教居士的养老问题。寺院在古代是教育人的场所,相当于现在的学校,我国凡有历史的村落,都曾建有寺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恢复、重建、新建了很多寺院。如果按照“一寺两院”的模式去探索推广,可以说未来有很多寺院可创办养老院,可解决农村一些佛教居士的养老问题。
5、可自我约束管理,实现公益目的。佛教居士修持的重点是消除贪、嗔、痴、慢、疑“五毒心”,修出一念的清净心。由于居士们注重修持和因果,懂的感恩,所以入住养老院后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可避免和减少普通养老院时常发生的“养管矛盾”和老人儿女找茬闹事的问题,降低管理成本,实现低收费、高公益的目的。
6、可获得更多义工们的帮助照顾。寺院举办法会或日常节假日时,很多善心的居士义工们可随时为老人们进行帮助照顾,更好地传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美德。
7、可及时解决临终助念问题。老年居士追求的最高目标是脱离生死轮回,求生极乐世界;最担心的是在临终时能否得到临终关怀,顺利往生。临终关怀的最佳效果是在临命终时,发挥集体的力量,由多人现场及时助念,而这样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的,入住寺院创办的养老院后,可及时解决临终助念问题。
8、可推行厚养薄葬的治丧新风。老人去世火化后,可推行厚养薄葬的治丧新风。按照佛教丧葬仪式,将骨灰统一安放于寺院往生塔中,可减少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三、寺院办养老院的现状及问题。
1、发展模式模糊。寺院创办养老院是一项新生事物,如何经营?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发展模式,大家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相对于社会上的养老院还有一定的差距。
2、管理体系不清。多数养老院法人或负责人由寺院住持担任,组织架构、人事财务管理与寺院融为一体,存在管理体系不清,形式上寺院走公益慈善之路,实质上制约了养老院的发展。正如有的老人提出,自己入住养老院是否是享受了众善人的供养,如果是这样,或者难以说清楚时,他们就不敢再入住寺院创办的养老院了。
3、看法认识不一。对寺院创办养老院的做法,有人赞成,有人置疑,看法认识不一。
4、养老规模不大。多数养老院属于后期改造,养老规模不大。
5、服务范围有限。多数养老院只能入住全自理老人,对半自理、全护理老人无法接收,服务范围有限。
6、整体入住率不高。多数老人以短期入住为主,入住时间不稳定,往往是举办法会时入住的多,夏天比冬天入住的多,农闲时入住的多。对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们,养老院再好也不如自己的小家庭,想念牵挂儿女亲人使老人们不愿长久入住,在半自理和全护理老人无法入住的情况下,养老院整体入住率不高。
7、服务人员难聘。由于养老院招聘的服务人员基本是居士信众,居士们相信因果,在管理体系不清,发展模式模糊的情况下,很多居士认为当义工可以,如果挣寺院的钱不应该,他们宁愿在外面多干活少挣钱,也不愿意到养老院来打工。因此,养老院很难招聘到稳定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
8、发展后劲不足。多数入住老人家庭不富裕,如果收费过高,老人们难以承受,将无法入住,执行低收费标准,养老院又难以继续发展。因此,多数养老院维持现状,发展后劲不足。
四、寺院办养老院的几点建议。
为使寺院办养老院能服务更多老年居士,坚持公益性发展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议:
1、管理体系要分明。首先,由寺院组织,成立“养老院管理领导组”。其次,养老院管理体系要与寺院明确分开,自成一体,独立运行。养老院应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益性法人机构,自觉接受“养老院管理领导组”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领导组安排的财务审计。
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宜面向社会招聘,当然基本条件之一是佛教居士信众,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只稳定的尽职尽责的管理队伍。
2、思想认识要转变。寺院办养老院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但是好事要办好,要量力而行,既不能给寺院增加负担,又不能让入住老人使用寺院财物有所顾虑,免得大家担负因果责任。
居士信众无论布施多少钱物,都是供养寺院的,养老院不能与寺院共享共用。养老院所用寺院房屋、设施等,可按租赁方式补偿寺院,也可签定一份内部协议,比如养老院定期从所获利润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费用,上交寺院作为租赁费。
3、服务范围要扩展。养老院要一步到位,全面接收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老人,在扩展服务范围的同时,要保证养老院有独立的厨房、活动室,满足老人们喜软食、热食的习惯和日常娱乐活动的需求。
4、前期策划要到位。虽然广大老年居士希望有一处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的养老院;但是不可盲目开办,前期策划要到位,要考虑好每一个细节,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均要做到细化可操作。否则,半途而废或未达预期目的时,易引发各种杂念争议,造作因果责任。
5、居士信众要关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办好佛教居士养老院是广大居士信众的期盼,关注养老院的发展变化更是广大居士信众的义务。广大居士信众应当出主意、想办法,群策群力完善寺院创办养老院的发展模式、管理制度。
声明:笔者写这个“思考”,只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如与现有寺院做法有冲突时,不当之处,拜请批评指导。

7. 什么是养老模式,有几部分组成

1、家庭养老,即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提供赡养服务的养老模式。主要在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这种模式适合不愿意脱离熟悉环境且子女有经济能力、闲暇时间、照顾精力和照顾意愿的老年人。

2、居家养老,即老人居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欧美等发达国家占主要。该模式适合子女无暇照顾,有一定自理能力且不愿意离开原有熟悉环境的老年人。

3、机构养老,即将老人集中在专门的养老机构中养老的模式。主要有:养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

4、其他养老模式。1)互助养老;2)以房养老;3)旅游养老;4)候鸟式养老;5)异地养老;6)乡村田园养老

(7)养老院的组织架构扩展阅读:

2017年28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提出,到2020年,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一)居家养老

和世界上任何国家一样,我国将以居家养老为主。但是,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和“4-2-1”结构家庭日益增多,传统意义上的居家养老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需更多借助于社区服务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其中,长期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老年护理服务蕴涵着巨大的社会需求。

优点:符合中国传统的养老习惯和观念,成本低。

问题:随着中国家庭人口模式的变化,子女少老人多已经成为严峻的现实;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

(二)机构养老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优点:集中居住便于管理和服务。

问题: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盈利困难;监管困难,对经营中发生在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服务人员培训难度大;入住者成本高,低收入家庭难以长期支撑;随着老年人的增多,养老机构明显供给不足。

(三)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相结合

是指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社区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的服务,而不是由家庭成员所提供。提供“三助”“两托”“两咨询”服务:助餐、助理、助医;日托及全托服务;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等。

优点:符合政府养老产业政策,鼓励各种形式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符合大部分老人“养老不离家”的思想。

问题:资金和人员缺口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后续支撑难度大;服务受众广,因而对服务品质和人员要求高,服务人员难以满足要求;社区养老功能不全、服务能力不强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四)居家养老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负责运营,是一种居家养老服务提升模式。老人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通过信息平台整合社会资源,根据老年人居住、需求等情况,打造综合服务型、护理康复型、嵌入照护型等各类功能型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流动健康服务车、紧急救援、家政服务指派、体检康复、送餐到家、上门家政等功能服务。

优点:居家养老能够充分整合利用家庭、社区资源,使养老成本大大降低。

8. 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9. 养老院产业的相关金融政策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内容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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