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怎样赡养老人才合理,子女父母赡养费比例
我父亲有我们姐弟三个子女。现在我父亲想起诉我弟弟赡养问题,并且叫他搬离我父母的住宅(房本登记的是我父亲名字,属于我父亲与母亲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并且一次性给付赡养费。 具体情况是这样。我们这里是农村。在农村中有养儿防老的观念,主要赡养义务是儿子尽,女儿们相对来说要少。在老人百年之后遗产一般是由儿子继承。在家中我是长女,出嫁之后,每月经常去看望父母,给钱给物。我妹妹也就是我父亲的次女,出嫁之后与经常去看望照顾父母给钱给物。我弟弟也就是我父亲的长子,结婚之后和我父母同住。现在我弟弟和我父母签了一个协议,说四年之内不赡养我父母。 2.我父亲想让我弟弟他们一家人搬走,我知道这个是法律上允许的,请问是不是可以无条件,就是说我让你走,你必须走,不用说明原因?原因就是他们总打架,并且我弟妹总在外边散布什么:我父亲去偷窥她,还说我父亲进她房间,意图不轨。这等于是人身攻击,污蔑我父亲,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这样说对不,可以要求她道歉并恢复我父亲的名誉吗? 4.我父亲可以在赡养诉状中提出撤销他们前边签订的协议吗?我只知道这个协议本身就违法,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成立的,我只是想知道是不是可以一并撤销或者说在法庭宣判我弟弟必须赡养我父母的时候,它就自动无效?我也知道赡养必须是我们三个儿女应尽的义务我弟弟只拿1/3,但是如果他们要继承全部遗产的话,是不是就应多尽赡养义务?
2. 低保户和非低保户同时赡养老人比例金额一样吗
这个不一定,看是否条例五保户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3. 人口老龄化的比例是多少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标准是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两个方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老龄问题包括老年人问题与老龄化问题,而老年人问题与老龄化问题相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一般把有关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看作"老年人问题",把有关老年人增加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称为"老龄化问题",这是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范畴来认识老龄问题。
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6亿,有60多个国家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人口总数的10%,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引起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关注。80年代以来,联合国曾两次召开老龄化问题世界大会,并将老龄化问题列入历届联大的重要议题,先后通过了《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十.一国际老年人节》、《联合国老年人原则》、《1992至2001年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全球目标》、《世界老龄问题宣言》、《1999国际老年人年》等一系列重要决议和文件。提醒各会员国"铭记着二十一世纪的社会老龄化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吁请各会员国"加强或设立老龄化问题国家级协调机构","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制定综合战略,把老龄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计划中","为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的口号,以期增强人们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和老年人问题的重视。
老龄化为什么会成为问题?根据美国普查的研究,世界性的人口老龄化是"历史上未曾出现的社会现象"。人们可以把这一现象当作历史进步来庆祝。从根本上讲,这种人口转变是医疗进步、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和经济发展的直接成就,也是公共卫生事业,例如饮用水卫生、克服营养不良、克服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以及降低母婴死亡率的结果。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人口老龄化提前达到高峰。20世纪后期,为控制人口的急剧增长,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加快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由于下世纪前半叶人口压力仍然沉重,还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国策,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使我国提早达到人口老龄化高峰。第二,在社会经济不太发达状态下进入人口老龄化。先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一些发达国家,目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0美元以上,呈现出"先富后老",这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奠定了经济基础。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为1000美元,呈现出"未富先老",由于经济实力还不强,无疑增加了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难度。第三,在多重压力下渡过人口老龄化阶段。下个世纪前半叶,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繁重,经济和社会要可持续发展,社会要保持稳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使得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对发达国家和人口少的国家更为艰巨。由柳洪平创建。
人口老龄化的影响
由于扶养老年人与扶养少年人所需社会资源不同,负担也大不相同。各国研究结果都得到相类似的结论:抚养一位老人的平均费用与儿童的费用大体上为2∶1—3∶1。尽管中国儿童人口比例的下降抵消了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扶养人口总比例增加不多,但社会费用的支出仍将稳定地增长。医疗费用及退休金是社会对老年人主要的支出项目。在西欧的一些国家中,由于实行高所得税、高社会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已接近国民收入的1/3。美国某些年的养老金开支超过国防费用,成为主要的财政支出项目。我国1978年离退休职工支出为17.3亿元,1990年上升到388.9亿元,2003年已达到4088.6亿元;医疗费用从1990年的76.2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271.3亿元。我国上世纪90年代社会保障费用也曾高达GDP的13%,近年稳定在5%左右。
老年人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老年人自杀率居高不下,各种类型精神疾病困扰着广大的老年人群,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家庭联系松散,丧偶以后独居的老人尤其感到孤立无助。我国则强调尊老爱老,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家庭和社区组织等部门在关爱老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老年人需要充实的物质生活。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的收入明显增加。据统计部门调查,2000年城市老年人平均收入比1992年提高3.1倍,同期农村老人收入增长1.7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显示,城市75.6%和农村55.6%的老人感到自己的生活有保障。在农村,86.1%的老年人认为比起过去在生产队里的老人,自己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也有70.3%的老人认为自己比过去离退休职工“经济上更加有保障”。城市中的老人家庭现代生活设施从1992年的4种增加到2000年的8种,50%的城市老人有独立的煤气、电话、电冰箱和室内厕所设施,户均住房面积达到70多平方米。农村老人50%有两种现代化家庭设施,户均住房面积达到80多平方米。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老年人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其消费额占社会消费总额的比例还很小,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他们的家庭财产也明显少于青壮年。国家统计局2002年对4000户城市居民调查显示,60—70岁老年户家庭财产平均为16.2万元,70岁以上者15.7万元,比35—40岁青壮年户家庭财产少43%。
我国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随年龄增加而迅速加重。据1993年和199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城市居民每年住院费用0—4岁为817元,10—19岁增加到2244元,40—49岁为4577元,65岁以上则增加到5096元。可见,老年人疾病多,病情往往比较严重,需要消耗更多的资源。据国内外大量资料分析,退休职工医疗费用与在职职工相比约为3∶1,有的国家甚至达到5∶1。我国正在深化医疗制度改革的过程之中,这些数据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研究。一些城市重视加强社区建设,使老年人在社区中得到方便的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降低了医疗开支,这些都是有益的经验。从管理体制上,还可实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加大保障的力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一些地区试点,对大病治疗给予有力的支持。据调查,贫困农民在脱贫后又返贫的,有60%是因病,在疾病、灾害等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将为农村的共同富裕,尤其是为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结论与意见
对中国和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展望和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意见:
1.21世纪我国出现的人口老龄化现象是20世纪50到60年代高生育、低死亡的必然后果,与世界人口发展趋势一致。
2.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从20世纪70年代起实施至今,使我国少生3亿多人,降低了21世纪中期老龄人口的数量,从而减轻了社会抚养老人的负担。
3.成功的计划生育工作使我国的劳动力总量直到老龄化严重的21世纪30年代前后,仍可保持在总人口50%以上,在21世纪20年代前劳动力总量最丰富时甚至可达总人口的65%,目前仍有1.5亿以上的富余劳动力。因此,今后数十年内都是我国劳动力充沛的黄金发展时期。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不会发生经济发达国家劳动力缺乏的问题。
4.人口多、土地少、资源相对缺乏仍将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尽管日本人均耕地只有7分,但劳均耕地却有13亩,远远高于我国。因此,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扶养老人的各种需求,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出路。
5.我国经济发展正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未来扶养老人的社会能力的提高,应从培养高素质人口着力,采取各种措施使我国从人口数量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为此,我国应采取稳定低生育水平,培养高素质人口,完善经济、社会制度,提高服务、保障能力,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统筹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生态、环境发展。
6.我国各个地区人口差别巨大。上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生率已低于死亡率,从1993年起即进入人口自然负增长阶段,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已达到世界最长寿国家的水平,个别区早在10多年前老人比例已接近1/4。同时,也有少数省份人口仍然十分年轻,还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达到人口零增长。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在人口及其相关的政策上不宜一刀切,应当采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7.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发生迅速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影响将反映在社会结构及功能、人际关系及代际关系、家庭内经济流动、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等许多方面,这些变化也会对老龄工作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应当相应地在社区建设、养老保障、医疗体制、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安排。
8.老年人不仅需要社会的扶养,同时也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我国许多老人年老志不衰,仍然在各个领域继续作贡献。老人的知识、经验、威望、品德、能力等都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提倡“老有所为”是我国特有的老龄工作方针之一,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重视、尊重,仍应继续作为我国老龄工作的重要方针。
9.近年来,健康老龄化的观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提出,将健康老龄化作为全球解决老龄问题的奋斗目标。健康老龄化是指个人在进入老年期时在躯体、心理、智力、社会、经济五个方面的功能仍能保持良好状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中若有较大的比例属于健康老龄化,老年人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老龄化的负面影响得到制约或缓解,则其老龄化过程或现象就可算是健康的老龄化,或成功的老龄化。为实现健康老龄化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一致的努力,也需要老年人的积极参与。我国在这方面应当大有作为,努力为世界提供范例。
4. 中国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的比例是多少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中国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的比例是多少?
五、在养老方式上,家庭供养仍然是我国老年人最重要的养老来源。
数据显示: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老年人昀生活来源分为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产性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以及其他。无论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地区家庭,家庭成员供养的来源比例都平均高达40%左右。因此,家庭供养仍然是我国老年人最重要的养老来源,反映出家庭养老仍是我国主要的养老形式。其中,城镇老年入主要依靠离退休金、养老金养老,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是高龄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更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最主要生活来源。
总体来看,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本状况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改善。高龄老人逐渐增多,寿命不断延长,婚姻状况不断改善,家庭供养是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方式。
5. 中国六十岁以上老年人有多少占比例
我国65岁以上老人大约 十二五”时期,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到16.1%,15-59岁劳动回年龄人口于2011年达到峰值答后持续下降,家庭户均人口规模减少。 联合国曾预测,世界多数国家已经或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中国老龄化水平及增长速度将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6. 中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多少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版应增长的动态过权程。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标准是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两个方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老龄问题包括老年人问题与老龄化问题,而老年人问题与老龄化问题相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一般把有关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看作"老年人问题",把有关老年人增加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称为"老龄化问题",这是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范畴来认识老龄问题。
7. 老龄化社会的老龄问题
老龄化速度过快、社会养老压力加大
劳动年龄人口负担老年人口的系数,据2002年抽样调查为11.6%,比1982年8.0%上升了3.6个百分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几代同堂已逐步解体,老少分住、家庭小型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城镇离退休人员增长过速,企业负担过重,养老金入不敷出,离退休人员从1978年的314万人增至2002年的4223万人,24年增长12.4倍,平均年递增12.1%,同期离退休金从17.3亿元增至3646.2亿元,增长210倍,每年递增25.8%,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年均递增6.4%,慢于同期GDP年均递增9.4%的速度,离退休金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0.5%提高到3.6%,1978年31个职工有一退休人员,2002年2.5个在岗职工中就有一个离退休人员,反映了离退休人员增长过速,给国家和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由于养老保险金在文革后没有按规定预留,中断了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和积累,养老保险的隐含负债的补偿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据有关专家的估算缺口高达5万亿元左右; 一些效益差的企业欠交保险费的现象很普遍,累计欠交达1500亿元,致使社保基金不足,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给养老保险造成很大困难。
城乡老人收入水平较低,增长慢
首先是城镇人均离退休金的增幅低于在岗职工工资的增幅,1979-2002年24年平均,人均离退休金按可比价格计算,递增5.2%,慢于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年均递增6.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6.7%的增幅,前者比后两者低1个和1.5个百分点,人均离退休金相当于平均工资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由改革开放初期1979-1982年的94%降为2002年的71%,退休金低于工资的金额由221元扩大至3573元,政府虽采取措施补发了大量被拖欠的退休金,但至2002年还有约四分之一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足额领取,2002年新增拖欠9.5亿元,累计拖欠还有75.8亿元,其中以辽、吉、黑、湖南、天津、四川拖欠较多。据社会保障杂志社调查,退休金不能足额发放的占18.4%。越是退休早,收入越低,一般只有300-500元,由于退休人员退休金增长慢、部分退休金被拖欠,使部分老人生活拮据,约有五分之一入不敷出,五分之一略有结余。城市老年户家庭财产的平均水平大大低于青壮年户,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对4000户城市居民的调查,60-70岁老年户家庭财产为16.2万元,70岁以上为15.7万元,比35-40岁的28.2万元低43%。
农村养老金制度受农民收入增长慢的制约进展缓慢,老年人主要靠家庭养老,由于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加大了老年人的劳动负担,七八十岁还需以劳动谋生,只有部分富裕地区建立了养老金制度,至2001年底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只有12.4%,领取养老金的仅有108万人,养老金5.2亿元,人均481元。此外,农村敬老院覆盖率和五保户覆盖率分别为13.6%和63.8%,有21.9%的老人依靠低保救助。
老人服务和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全国约有2340多万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据一些大城市调查,空巢家庭已占30%,京、沪、津大城市己达30%以上; 第五次人口普查,在65岁以上老年人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199万人,占13.6%,丧偶的老人占38%。此外,患慢性病和老年痴呆症的就有1000多万人,以上几类老人共有几千万人,他们极需社会养老和社区服务。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己面临挑战,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据老龄科研中心调查,城市老人经济支持率为30%,农村为60%左右。在精神慰藉方面更为缺乏,还有一些虐待老人和侵权、占据房产、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老人身心健康带来较大冲击,一些孤独老人因无人照料导致早亡等现象应引起社会关注,传统的养老方式和观念应向社会养老转变,而当前社会养老和社区服务都还较为薄弱。据民政部统计,2001年老年收养性覆盖率只有78%,农村五保户由集体供养的占64%,由敬老院供养的占13.6%,还有114万人占五分之一的五保户得不到供养,城镇的孤老残幼有150万人,大部分靠低保救助,只有13%由福利机构收养。据调查,全国约有1400多万老年人要求进入老年福利机构养老,而各类福利院的床位只有一百多万张,远远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要,但当前也存在养老机构总量满足不了需要和养老院利用率不高的矛盾,利用率远低于发达国家老人进福利院5-7%的社会供养比例。
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农村缺医少药
老年人是疾病的高发人群,据卫生部调查,老年人发病率比青壮年要高3-4倍,住院率高2倍,老人因病和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一千多万人。
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较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2年底参加医疗保的离退休人员为2474万人,仅占全部离退休人员的61%,还有39%未参保,己参保的人员中需自付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约占30-50%,还有部分企业因效益不佳,医药费报销不了,不能报销的约占一半左右,能报1000-3000元的占32%。值得注意的是: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总额从2000年的347亿元降至2002年的266亿元,人均医疗费从913元降至645元,下降了29.4%,医疗费在离退休社会保险福利费中所占比重,从1995年的15.5%降为2002年的6.9%。因医疗费过高,有许多老年人有病不敢看,就诊率约下降了二成。
农村老年人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现象更普遍,据卫生部调查,在贫困地区患病未就诊的达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高达89%,因病致贫和返贫的达50%。
城乡老年人不能得到完全的医疗保障,主要原因是:
政府投入的卫生支出增长缓慢、比例下降,在全社会医疗总费用中,政府投入比例从1991年的22.8%降至2001年的15.5%,个人支出比例从38.8%上升到60.5%,在医疗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又有80%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经费比例从1991年的20%降至2000年的10%。其次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综合医院每一诊疗人次的医疗费,由1990年的10.9元上涨至2002年的99.6元,上涨了8.1倍,同期平均每一住院者的医疗费由473元上涨至3598元,上涨了6.6倍,医疗费的上涨幅度超过了域乡居民收入的增幅和承受能力。
由于广大农村缺乏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致使全社会的养老、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均较低,基本保障的覆盖面还达不到国际最低标准。
8. 赡养老人比例
老人赡养费应当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9. 请问市级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和自理老人、介护老人、介助老人的比例分别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 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理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量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第二十五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
第二十六条 创收能力强。 按职工总数计算, 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福利院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10. 养老保险供养比例高
原则上是就高不就低。
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高于养老保险,那就只能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个人观点(因为实际工作中我们都是这么办理的,能让供养亲属抚恤金多一点毕竟是一种安慰!)
供参考。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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