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营利养老机构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
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按当地最低优惠价格收费及其他优惠、鼓励政策。
『贰』 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老来龄委办公室联合国家税务总自局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第三条(三)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三条规定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叁』 国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回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答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等现行税收政策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都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了一定优惠。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等等。
『肆』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对各类养老服务的需求总量快速增加,层次更趋多元,仅靠政府提供的养老事业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进一步明确:不论是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还是官方举办投资养老服务业,也不论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民发〔2015〕33号)规定,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另外,营业税免征,相应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免征。
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根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的规定,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另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发〔2015〕3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民发〔2015〕33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伍』 养老院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发〔〕3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陆』 国家对于盈利性养老院的优惠政策
个人感觉,目前国家对于民办养老院的扶持政策稍显薄弱,仅限于优惠出让土地及床位补贴等,且仅有大额投入的养老院才能享受得到。目前国内稍有规模的民办养老院因投入较多又地处偏远,加上成本制约收费较高,床位一半以上都处于闲置状态;而家庭式养老院虽有价格上的优势,但因达不到各地规定之设施要求,基本都还是黑户。相对于由国家全额拨款的各地福利院,民办养老院不论从地理位置、环境设施、收费价格都很难有竞争优势。因此很多民间资本都仍在观望,期待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并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
『柒』 养老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也享受非营利性机构待遇,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各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捌』 养老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有哪些
在逐步迈进老龄化社会的今天,我国的养老服务行业逐渐形成规模,养老机构越来越多。在社会关注的同时,我国也出台了养老服务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营改增后,国家也及时更改了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中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报送资料一般为: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等等。
具体以各省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规定为准。
『玖』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自抄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袭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