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关于建设小型敬老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急急急
敬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 敬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敬老院市场需求、项目的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在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科学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如何进行建设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下面是一篇敬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例,大家可以参考借鉴:
敬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第1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总论
1、项目提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与依据;
3、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第2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背景
1、项目的由来;
2、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3、项目拟建区域(项目区)的基本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3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市场预测与分析
1、本地及周边市场现状的调查;
2、本地及外地市场供需情况的预测;
3、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预测;
4、产品(或劳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分析;
5、产品(或劳务)市场风险性分析;
6、产品(或劳务)的基本营销策略。
第4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地点的选址
1、项目选址原则和基本思路;
2、场址选择
3、项目区的建设条件。
第5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1、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2、项目建设总体方案;
3、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4、主要生产技术路线(或工艺路线);
5、工程建设规划(土建工程和附属工程);
6、原材料、能源(水、电力、煤油等)消耗;
7、项目平面布置与交通运输;
8、方案比较选择;
9、项目实施计划
第6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设备与物质采购
1、设备采购及说明;
2、物质供应。
第7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1、项目区环境现状分析;
2、项目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3、项目运行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4、项目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项目运行安全生产分析;
6、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7、劳动保护。
第8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1、项目筹建时期的组织与管理;
2、项目运营时期(包括项目建设后期)的组织与管理;
3、劳动定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与技术培训。
第9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总投资估算;
2、资金筹措方式与渠道;
3、资本金;
4、投资使用计划。
第10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财务估算
1、价格确定原则;
2、成本估算;
3、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
第11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经济评价
1、项目的财务评价:
(1)盈利能力分析;
(2)清偿能力分析;
(3)不确定性分析;
(4)风险分析。
2、国民经济评价。
第12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分析;
2、生态效益分析。
第13章 敬老院投资项目结论与建议
2、主要建议。
㈡ 个人建养老院怎样办手续 。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
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
八、政府支持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民独资或与政府联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更详细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议最好去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咨询一下,各地的政策应该会有所不同!
(2)运建敬老院扩展阅读:
民营养老院
民营养老院,相对于公办养老院。民营养老院,是由民间团体或这个人主办,再就是民办公助式的养老组织、机构。 …上世纪60年代初,军烈属残废军人才能入住,那是公办的,相继五保户也可以入住了(改革后)。
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开办养老院的不利条件
甲、高诉讼率行业
引起诉讼的原因虽然很多,但较多的还是:
1、标准与执行不一致问题
所谓的标准,就是老人入院时院方承诺的标准;所执行的标准打了折扣,有了水分。
2、摔倒、安全问题
老人摔倒,不论什么原因都是难免的;换言之,“老人在他自己儿女家里挨摔也是难免的”。在自己家里他们自己当然不去打官司;若是在养老院…那可就不是悄无声息的事儿啦。
——开办养老院,先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见本词条第四节,第1条“执照”)
3、其他的问题
观念问题(略)
乙、经费问题
甲、问题症结
经费问题,说到底它是个经营问题、收费问题。
1、收费高了没有人入住;收费低了入不敷出,难以为继。从高收费找出路是没有可能的。
2、房价、职工工资、设备,水电等等费用都是一定的不能变的,即固定开支或不变开支。用在老人上的开支费用绝对不能刻薄,在这里所谓的“节约”,那绝对的是浪费,必将付出成倍的代价。
㈢ 敬老院可以建在住宅区吗 国家对敬老院有相关的规定吗
商住社区是不合适的!这是在占用商住业主们的生活活动空间!
当然公业性社区是可以合理安置的!
㈣ 开办养老院需要多少钱
截至弊咐2020年1月份,开私人养老院大概需要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
办养老院除了需要足够的物业条件,在硬件设施上也有很高的要求,所有的硬件设施要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以安全为主,除了需要购置一些老年人娱乐设施之人,养老院还需要拥有一定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设施,由此可见,办养老院的投资还是比较大的。
一般而言,养老院当中有娱乐区,有生活区,有住宿区,有护理区,这几方面组成,这样来看,养老院对于物业的面积也是很大,物业面积大,也从侧面说明了养老院所需要的投资费用是很高的。
而且,养老院除了所需要的硬件设施之外,护理方面的需求也是比较高的,一般在养老院做护理的工人都是专业性的人才,所以,人员工资这方面开燃兆支,也是相当大的。
(4)运建敬老院扩展阅读:
“家庭养老院”,花费减一半
根据测算,如今一名中轻度失能老人入住养老院,月均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而通过“家庭养老院”提供服务,每月仅需花费1500元至2000元。通过大数据和呼叫平台,服务人员与老人的配比也从1∶5提高到了1∶10,企业人力成本显著降低。
对于政府来说,新投资建设机构养老院,每张床位需要约20万元。而投资200万元建设一个拥有18张床位的中心辐射式服务点,相当于在周围形成150张至180张“家庭养老床皮卜租位”,性价比大幅提高。
㈤ 开办养老院需要多少钱
开办养老院,基本的钱需要近百万元吧,除了房子,象样点的总要上千万元。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㈥ 建敬老院有哪些优惠条件
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政办[2009]3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3个厅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到2015年,全市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实现每千名老人有12张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完善,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从而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养老福利机构。
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政府通过增加财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到2015年,实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6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福利机构。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 “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到2015年,全市新建示范性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30个。整合资源,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服务。根据我市实际,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以社会孤老、空巢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和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务。积极实践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服务质量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投入。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新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落实。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凡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城市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凡收养“五保”和农村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养老福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福利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福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经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规划立项方面:
(1)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以协议方式供地,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2)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
(3)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方面:
(1)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它费用减半交纳。
(2)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方面:
(1)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老年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
(3)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4)养老福利机构用电按当地居民电价收取,用水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
(5)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即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80%比例予以退付。
(7)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
(8)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养老福利机构可减免物业管理费。
(9)新建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
4.培训用工方面:
对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社会捐赠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6.政府资助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运营经费、特困供养补贴等,从市、区(县)两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开办经费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分3年拨付。加大对自建、购置房产用于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自建养老福利机构运营满三年后,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自建资助。资助金必须用于机构内部设施条件的改善,房屋修缮,老年人健身康复、文体活动器材以及生活用品用具的购置。
(2)运营经费补贴。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在院老人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在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4元的标准,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经费补贴。
(3)特困供养补贴。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补贴。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后,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特困供养补贴,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4)补贴申请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持有《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书》和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95%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正常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95%,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5)申报审批程序。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监督与处罚。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养老福利机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老年公寓的权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对在养老福利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随着市、区(县)财力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人,如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福利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5.乌昌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严格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福利机构。
(三)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由民政部门依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年审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其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或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变更性质、用途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特困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特困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安置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此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在此意见发布前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有冲突之处,以此意见为准。
你要根据地方的不同去看政策
㈦ 建一个敬老院需要多少钱
大概需要20万左右,主要的花销在建筑上,用品可以买二手的(床,桌子等,二手的比较便宜)
㈧ 开敬老院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优惠和政策,需要办什么证件?
市民政局: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目前包括:税收减免、用水、用电、用车、用管道燃气以及对经审批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开办补助和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程序:首先应申请筹办,筹办期限2年,完成筹办后可申请成立。
申请对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应达50张以上;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相应的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配套的开办经费。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福利机构申请表;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等);
多方合作的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完整的建设、装修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