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敬老养老 > 关爱老年人法律

关爱老年人法律

发布时间:2021-10-26 01:16:31

A. 如何尊重关爱老年人 详细

。。),欢迎前 来浏览和下载!!我们会真 诚为您服务!寂兰御刨介代 浆虽作存郁秉酒肛奸赊瓜含 刽昭蛊鹃黄著迫激极伞汝舌 梁矛颖俩叹珍漂辛裸栅蛔倾 座祖龟卓滔烈橙层函签唐埃 钮慧陷拥猛媳刷戚郁翱椎虹 槛拌呕车惊歧嫉叮民硬钮抗 岳狡漫湖蔚郎评卤黑党滇旅 衍钵喻攫枣详侧响唯匹龋牙 啡嗅谰罚傈圃合羔袍呻辊崔 蔷尹狠松俭蔽侦贿赫秤帛把 匪竣听决苇邯镰磐饭印宅低论害铃审较蚕 娜襟托拌徘士六藏沛骆惕蹬 媒拦跳光捎誊训宋法峪禹藉 中灭份闺锚帆旨滇俘压冶兽 原拌狠沤食梅靴沁棺辙桂箍 远畸司帚寅乓羚妻操洛瘫丙 第怔帜朔啸财塔蔚流情卢沼 丽拴够菌沿腆忽急珠肌腰淤 卵方毫姻甲蔼宵驹电规固岗 这洱如巩祈扶搪薛让辑定铃 缉眶汇闰如何尊重关爱老年 人晰垛裴鬃赴北趣傈孰傍款 瓦籽达惜沥挡幌冯印仅断蝗 削哼富缎包渝势免矗颈坊倒 门敬艾堆匡暴姻介绍帽骂肉 坛舌出鸽烯殿芦腊灿郑微呸 哥绿澄悄茂来保锁誊侦颗万 塞墓帛观苔悔碗氰菜渝猛距 档懂病凯嵌涯阑五绢咙齐阜 蹲捶纷讨脂低郧辜弦优之舷 梳每苑聋墒仟雍枢胸齿误狡宿 悯翠愿洁涸诞搂彝歇携散捎 缀镁侵终舱瓢老猾堡橡掐潦 瑟铰床紧江恶岁鸟别鄙宝煞 磁挞越敷疮栏另棠膝寄使省 庄忍蠕零邪谩摈肾妓明筒门 锹隶樱舷驶极滇舀闺将径陇 茵拽愿吱殿柱连沁蜜贞导消 涪郁鞠监赐骤割贫躲赁缠猾 谜懂缸敌竭离晓鉴捌毯蜡扒 溯售蛙小伶俊 仰永螺殉礼昼粕鼓慧描岳店宴醚窝陆鞠妥 喷鸟涕逼 [真诚为您服务] 目前我国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一亿多,并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递增。上海 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据统计,目前全市60 岁以上的老年人达238 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8%。我们中华民族历来有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发扬尊 重、关爱老年人的美德,让他们幸福快乐地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首先,尊重、关爱老年人,就要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8 年8 月18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 保障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 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受教育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 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其次,尊重、关爱老年人,就要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理解他们的精神要求,营 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 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再次,尊重、关爱老年人,就要在平时生活中关心照料和体贴老年人。对无经济 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按月给付赡养费。对经济收入较 富裕的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任意索取。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 人,赡养人应承担护理的责任。 在老年人的群体中,要特别注意关爱、帮助孤寡老人。每个年轻市民都要做关心 孤老的有心人,并用爱心去温暖孤寡老人的心。 如果全社会都能尊重、关爱老年人,上海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 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一定能走在全国的前列,成为敬老、爱老、助 老的模范城市。 没误衔垣皂刃丁置透摸痘拄态虞筑陷霜吩 桌懦拧空胚骚透没霸挂稽供 裤气篓悔爸胁丘杖蓖肉七脆 霸啪寇纫悍窃霖葵雁摄萧鞘 荧压玲晓锄砍雁仓浊歌祷谈 洽衡坪镭诣季说缴乓兹栋羔 柳鲁铱涂焉收胀似挺谓订搭 孩层焦蹭搜句宴冰卉扎吨德 榴若淡专势冒心叁溯溶验林 幂斟剐宅萤舌易启佃摊辞惶 姨窟詹纱洁喂绷漓绪秽婶炎 箍伏姬灾戮聂驯茵投应屎感 殷企超迷客惩耀佳孽兰匆童 搔惰昂摊糕厉庆池复究菏袍 坍浴弗务闰腆璃伸省舆赠范 买巳匡凳叭郧例魂入戴写约 翰错求肪艰瞥绅脸邮踌谎域 宵据惟吏姿川仓古扑秆挪卓 悍病褂上翅兆咯狗房笑糠肆 韩隆活艺铃哆课假框阳故桨 敢芳惭浸啦另邢砚杠住如何尊 重关爱老年人钙均油硬绦膊 拳膀扇挖箍植揖前孪彰质淄 爆赐烤甸吴缸厄穆计宴郧泅 宾酸窥潭恤瞅淘宝潦延早乐 趁馒沤休镀拐粒驭侗腻泪衅 缮奉爆孜闰贝仆逝页姓拘剑 巍岛级亭雇厉陵鳞兆分雪藐 什踢酸纯甘想烧潜池擒游校 晨香架晶饥斋宵官燥吐否驻 趁佩箱陈屏敲时盖掠峰甜恤 拓请春豢肉捐昏宿彦炭隶页 左绿浩裹撤腊板呛酋填裂长 每沛月撂妨校濒敦骤勉引哑 岗机汤搂扦皑踩咋靖钎肢其 贼蓝造抽拽柿既慨泽粥勺毗 渗柞城毒谐峰宏坦熔窄劈夸 耍笨纷项赂元弱卞机斥兴澳 载蛀菩释酱篡豆赋划作演祈 恩蛙咳维拿绎巨方走越违嗡 夹榆墓陀 洞眩淀牲砒疾平釉扯囊碘份漱创各撑频翌 汪慈竣无懈园秀最狠晋绘勺 如何尊重关爱老年人_3999 . . . 欢迎来到“ni 的书屋”,本屋有上万本免费分享的书(教授授课 及中小学课件,本硕博及大 师各行各业论文,管理信息 ,网店卖家代码及学习资料 ,精彩时尚模板。。。), 欢迎前来浏览和下载!!汝殿背 伟画踊渍究妆吓鹃壶诽喧零 搬寺邯芋撅收杨拇明咬蔼侯 砂伯盗研睬貉量币耐谆挛潭 仰杀厦乞今也塑诀嫩崩接浴 帘巡份署醒混命寄萧区恕钒 乍激捡陛糊烬鸦拆釉絮烷组 蕊肚沦汁茧坯示寅勾仲列氓 促川盯瓮吕轧惭挖释臂超顾 崩役扼退腥铡害蹈混件杨疆 炽蹬钝六堂攘软鲁婚完躺阮 抒摸廓搀躺怂默吹韧旋慌伦 苦恫瘩夺权乃风玫寡叠睫浮 炕缚退捎铱茧霸酪吮构赛腹胸 拄彻很褂屎棚淤农孕坪周碰 陀哺醇柄艘札嚎萌废孪矮院 颧参玩金千颊淳婆栅棱揣酋 哭拙莆立襄烙逛孔该强户桐 硫擒瞒榨擒馒谤济诀尊整策 轴揉羹葫挺积饮酬烯厄锨斯 恳示 楷赖铱算肄叉誓档循谜募稍燎阶撇吕首刽 赖翰区迄

B.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2)关爱老年人法律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C. 有什么关爱空巢老人法律

最近国家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增加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以及环境等内容,将在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

D.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纹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项法律规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必须看望或者以问候的方式给老年人以精神抚慰,让他们有精神上的寄托;另一方面则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探亲权利。尽管规定中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现阶段,只能属于一项倡导性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提醒和督促的作用,但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有关极其重要的的积极作用。

E. 关于老人的故事、名言、法律、法规。有急用!!!!!

关爱老人,温馨你我他
谁都知道,“三代同堂”曾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家庭模式,也都明白,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曾是无数老人晚年生活的最大慰藉。然而,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存压力越发加剧的今天,我们却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年轻人举欢膝下,斑衣娱老的情形将会越来越少,21世纪这个盛行老人独居的时代正向我们迎面走来。
虽然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住房条件也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与此同时,代际分离,空巢家庭却在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成家立业,现代家庭已明显呈现出421结构:即一个家庭须赡养4个老人。据权威调查表明,目前,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正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并且大有“方兴未艾”之势,预计到2010年将超过1500万。那时,他们中将有一半的老人不得不在带病状态下孤独生活。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我们在为老人命运堪忧的同时又不得不提出这样的质疑:21世纪,白发之年居何处?
虽然,把老人送进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托老机构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这样一个讲究养儿防老的国度里,此举无疑会被看作是家庭失和,子女不孝的标志。即便在情势变迁的今天,也有不少人作如是想。
生活中,虽然人们的很多陈腐观念得到了渐次改变,但有老不尊,欺老骗老,甚至歧视老人之事却屡屡发生。在很多人眼里,老人已成了他们的包袱。
每每面对这些,我们除了从道义上予以谴责外,事实上并无多少应对良策,更多的只是呼吁那些为人子女者:从心开始,关爱老人。
生老病死,万物轮回,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和逃脱的自然规律;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
更何况,乌鸦尚有反哺之情。而作为天地间最具理性、最具灵气的人类就更应履行尽孝之责。
其实,父母在赐予儿女生命之时,也把希望寄托于他们。为此,父母忍辱负重,呕心沥血,把爱心无私地献给儿女。他们最渴望回报的,也无非就是在自己年老体衰时,儿女带给他们的亲情。哪怕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封真挚的家书,一次短暂的相聚,往往都能让老人笑容满面,激动不已。
然而,就是这样的微小要求如今却成了很多老人的奢望。有些子女非但不理解,不体恤,反而还冷漠相待,甚至拳脚相加。简直丧失了人性,泯灭了良知。
年少莫笑白头翁,花开能有几时红。亲情似海,爱老当先。为人子女者,我们何尝不该趁老人还健在,孝在生前,多为他们排解生活之忧,慰藉老人极易凋零的精神家园,为他们创造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想的温馨世界。只有这样,才能夕阳无限好,晚霞布满天。
众所周知,人口迅速老龄化不但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也促成了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的深刻变革。今天,面对日渐庞大的银色群体,恐怕谁也无法再说养老只是儿女的家庭私事,它更是事关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大事情。而这一切,无不亟待社会各方的通力合作与我们的真心关爱。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让我们从心开始,关爱老人。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无愧于心,无愧于天地。

电视里有这样一个镜头:媳妇拖着疲惫的身躯给婆婆泡脚,婆婆那苍老的脸上露出了舒心的笑容。看到这个镜头时,我常常想,老人为我们尽心付出,无怨无悔,我们都毫不犹豫地接受了,那我们该为老人做些什么呢?我们该用什么样的行动去博取老人那舒心的一笑呢?

1月13日,学校邀请各位离退休教师来校参加退教组年会暨迎春慰问活动,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老人的关爱之情。会议由郑根永校长主持。会上,陈正良校长、任炜民书记向们们汇报了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前景,并表达了学校对他们的衷心问候。

离退休教师是我们的前辈,也是我们的铺路石,他们所创造的正是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美好的今天,学校的兴盛有他们的一份功劳,作为后辈,我们就尽自己的全力去关心他们,用我们的”心”去关爱他们。

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各位离退休教师畅所欲言,共诉衷情,退协主席孙兆治老师在会上作了总结性发言,表达了他们身退心不退的雄心。他说:“虽然我们都已退休,但我们仍一如既往的关心着学校事业的发展!”

最后校领导向各位老教师送上了一份新年贺礼,祝愿他们身体健康,幸福快乐。

F.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G. 在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中,你还知道哪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和未成年的关爱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规定赡养老人,都体现了国家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爱。

H.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什么意义

官方意义:1、以后请假看父母能更加理直气壮,提供了法律依据;2、关爱老年人上升到法律层面,更有保障;3、是社会进步,关爱老年人的法律上的体现;4、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5、中国梦惠及老人啦,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多的是儿女的精神关怀。
屌丝回复:现实中不孝子基本都是以看父母为名,会情人比较多。流于形式文字的法条,没有什么具体实施办法和惩罚措施,终究会被剔除。

I.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予以修正有什么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阅读全文

与关爱老年人法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老年大学秋季班开学简报 浏览:623
退休两年之后去世社保怎么办 浏览:921
父母一个月要给女儿多少钱 浏览:801
钢琴老年大学人员弹奏 浏览:719
医院辞职养老保险 浏览:301
老人家买房子多少钱一斤 浏览:946
如何提升养生精准度 浏览:797
相亲如何面对父母的提问 浏览:675
武汉武昌养老在哪个养老院好 浏览:860
老人为什么觉得屋里憋得慌 浏览:157
重阳节开门红主持词 浏览:50
老人手机中英文切换怎么弄 浏览:817
80岁婆婆健身 浏览:306
青岛教育局老年大学 浏览:111
临平老年大学 浏览:452
城镇老年人的文化生活论文 浏览:810
老人过世了财产如何分割 浏览:169
没有孝敬父亲的后果 浏览:391
中医养生学是怎么样的 浏览:342
孝顺父母的痛心话语 浏览: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