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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皋桥敬老院

发布时间:2021-10-21 03: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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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

【城市概况】

栖霞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2003年底,全市总人口64.2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42万人。 市人民政府驻地邮编:。行政区划代码:。区号:0535。拼音:Qixia Shi。 辖15个镇、办事处,1个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男女性别比103∶100。人口出生率4.11‰,人口自然增长率-0.834‰。少数民族22个,531人。

【市名由来】

因“日晓辄有丹霞流宕,照耀城头霞光万道”而得名。

【行政区划】

栖霞市辖3个街道、12个镇、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园街道、翠屏街道、松山街道;西城镇、苏家店镇、寺口镇、官道镇、观里镇、杨础镇、蛇窝泊镇、桃村镇、唐家泊镇、亭口镇、庙后镇、臧家庄镇;栖霞经济开发区-中桥。

【历史沿革】

1131年(金天会九年,伪齐阜昌二年)置栖霞县,因“日晓辄有丹霞流宕,照耀城头霞光万道”而得名。1995年11月30日,撤销栖霞县,设立栖霞市。
1958年8月,栖霞县辖17处乡镇,在此基础上于1958年9月成立17处人民公社。1959年2月至1962年4月,因将官道公社并入观里公社,故此3年的行政区划为16处人民公社。1962年4月后,官道由观里析出,另增设大柳家公社,遂固定为18处人民公社者20余年。18处人民公社的名称如下:苏家店人民公社、寺口人民公社、小庄人民公社、官道人民公社、观里人民公社、杨础人民公社、蛇窝泊人民公社、大柳家人民公社、唐家泊人民公社、桃村人民公社、铁口人民公社、大庄头人民公社、庙后人民公社、亭口人民公社、臧家庄人民公社、寨里人民公社、松山人民公社 城镇人民公社。
1984年3月,改人民公社为乡(镇)体制,同时调整部分区划,设8镇15乡。8镇:栖霞镇、桃村镇、臧家庄镇、亭口镇、唐家泊镇、观里镇、寺口镇、蛇窝泊镇;15乡:苏家店乡、小庄乡、官道乡、杨础乡、连家庄乡、大柳家乡、铁口乡、大庄头乡、庙后乡、占疃乡、中桥乡、寨里乡、松山乡、金山乡、刘家河乡。其中连家庄乡由蛇窝泊镇析出;占疃乡由亭口镇析出;金山乡由松山乡析出;刘家河乡由栖霞镇析出;中桥乡由臧家庄镇析出。
1992年9月19日,撤销栖霞县铁口乡、中桥乡、苏家店乡,分别设立铁口镇、中桥镇、苏家店镇。1993年6月,撤销寨里乡,设立寨里镇。1993年7月,撤销杨础乡,设立杨础镇。1994年3月,撤销小庄乡,设立西城镇。1994年4月18日,撤销官道乡,设立官道镇。
1995年12月,撤销占疃乡,其区划并入亭口镇。1995年12月,撤销刘家河乡,其区划并入栖霞镇。调整后辖21乡、镇。15镇:栖霞镇、西城镇、苏家店镇、寺口镇、官道镇、观里镇、杨础镇、蛇窝泊镇、桃村镇、唐家泊镇、铁口镇、亭口镇、中桥镇、臧家庄镇、寨里镇;6乡:大柳家乡、大庄头乡、庙后乡、松山乡、连家庄乡、金山乡。
2000年3月15日,撤销大庄头乡,设立大庄头镇(鲁政函民字[2000]28号)。2000年5月18日,撤销庙后乡,设立庙后镇;撤销连家庄乡,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蛇窝泊镇;撤销松山乡、金山乡,以原松山乡、金山乡的行政区域设立松山镇,镇人民政府驻原松山乡人民政府驻地(鲁政函民字[2000]39号)。调整后辖19个乡、镇。18镇:栖霞镇、西城镇、苏家店镇、寺口镇、官道镇、观里镇、杨础镇、蛇窝泊镇、桃村镇、大庄头镇、庙后镇、唐家泊镇、铁口镇、亭口镇、中桥镇、臧家庄镇、寨里镇、松山镇;1乡: 大柳家乡。
2000年,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栖霞市总人口人;辖18个镇、1个乡,各乡镇人口: 栖霞镇 观里镇 蛇窝泊镇 唐家泊镇 桃村镇 亭口镇 臧家庄镇 寺口镇 苏家店镇 铁口镇 中桥镇 杨础镇 西城镇 官道镇 寨里镇 大庄头镇 松山镇 庙后镇 大柳家乡
2000年12月19日,撤销铁口镇、大庄头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桃村镇;撤销中桥镇、寨里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臧家庄镇;撤销大柳家乡,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蛇窝泊镇。撤销栖霞镇,分别设立庄园街道办事处和翠屏街道办事处,将原栖霞镇的上宋家等45个村划归庄园街道办事处管辖,办事处机关驻古镇都;将原栖霞镇的城关等55个村划归翠屏街道办事处管辖,办事处机关驻原栖霞镇人民政府驻地(鲁政函民字[2000]84号)。调整后全市辖13镇、2街道办事处,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953个行政村。总面积2016.02平方千米。全市总人口65.96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79万人。
2001年,全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辖15个镇(办事处),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底全市总人口65.4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89万人。
2002年,全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辖15个镇、办事处,2个工业园,1个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底全市总人口64.9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16万人。
2003年9月27日,栖霞市将杨础镇的中富源、西富源、南富源等3个村划归翠屏街道办事处管辖。
2003年,全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辖15个镇、办事处,1个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底全市总人口64.2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42万人。

【经济概况】

国内生产总值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6.9%。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7亿元,增长9.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6.1亿元,增长23.4%;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3.9亿元,增长14.1%。一、二、三产业比例25.4∶38.9∶35.7。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3.19亿元,比上年增长42.8%。实现财政总收入3.1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96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25.1%。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0.7亿元,比年初增加2.7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3亿元。比年初增加3.99亿元。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29.99亿元,比年初增加3.1亿元。
农 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2.6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农业增加值14.7亿元,增长10.6%。粮食总产27.9万吨,比上年增长12%;油料总产4.8万吨,增长16.5%;水果总产105.7万吨,增长46.3%;蔬菜总产17.4万吨,增长31.9%;肉类总产2.4万吨,禽蛋总产2.4万吨,奶类总产0.2万吨。水产品总产0.3万吨,增长20%。全年造林公顷,林木覆盖率达到46.5%。全市农机总动力84.2851万千瓦,增长4.5%。
工 业
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5家,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32.2亿元,比上年增长32.3%。实现出口交货值13亿元,增长61.6%。产品销售率达97%,比上年提高0.9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16亿元,增长48.4%;实现利润6.3亿元,增长83.2%;实现利税9.1亿元,增长49.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217.31%,比上年提高42.21个百分点。
建设环保
完成基本建设投资7.1亿元,比上年增长13.7%。更新改造投资2.3亿元,增长415.7%。房地产开发投资1.77亿元,增长86.3%。资质五级以上建筑企业25家,实现增加值8742万元,增长?125.4%?;实现利税4514万元,增长79.4%。完成环境污染治理项目33个,完成投资额.7万元,增长?17.5%?。
交通邮电
公路通车里程630公里,公路旅客运输量和周转量356.3万人、万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6%和-5.7%;公路货物运输量102.8万吨、周转量9671万吨公里,增长10.4%。完成邮电业务总量万元,比上年增长23.8%,其中电信业务总量7785万元,增长12.7%;邮政业务总量3762万元,增长22.7%。年末固定电话用户达到16.9万户,移动电话用户8.13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26部/百人,互联网用户0.9万户。
贸易旅游
全年共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56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城乡商品交易市场58处,成交额10亿元,同比增长5%。实现进出口总额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2.4%,其中出口万美元,增长40.1%。新签利用外资项目51项,增长45.7%;合同外资额万美元,增长32.9%;实际利用外资5731万美元,增长33.4%。主要旅游景点有牟氏庄园、牙山森林公园、艾山森林公园、太虚宫、国路夼生态旅游度假村。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23.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2%;实现旅游总收入6020万元,增长-30%?。
教科文卫
全市各类中小学校165所。中等专业学校4所,在校生0.27万人;普通中学38所,在校生人,其中义务教育学段在校生3.9万人;小学123所,在校生3.6万人。拥有各类科技人员1600人,其中从事科技活动人员560人。共取得市(地)级以上各类重要科技成果7项。专利申请量43件,比上年增长34.4%;授权专利15件。拥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1个,艺术表演场所2个,公共图书馆1个,文化馆1个,档案馆1个。拥有卫生机构25所,其中,医院、卫生院19所、卫生防疫防治机构4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各类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482张,卫生技术人员1818人,其中医生682人。有体育场馆1处,全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共获奖牌82枚,其中金牌35枚。
社会生活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38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04.06%;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965元,增长100.9%;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4.43平方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303元,比上年增长13.1%;生活消费支出1936元,增长16.2%;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数为5875人,比上年增长27.1%;其中城镇3425人,增长35.9%;农村2450人,增长27.9%。社会福利性收养单位(含敬老院)13个,床位320张,收养270人。社会福利企业3个,安置残疾人员59人。
[编辑本段]【栖霞特产】
栖霞苹果
1871年由美国传教士引进,最早以青香蕉、红香蕉两个品种为主,以后又发展了小国光、金帅,改革开放以来引进了红富士、乔纳金等。烟台苹果以其色泽鲜艳、清脆香甜而闻名于世,是中国最重要的苹果产地。栖霞特产苹果以“种植面积、综合服务、果园管理、品种技师、总产单产、企业效益”六个“全国第一”而饮誉中华,被国家特产园艺学会授予“苹果之乡”称号,被中国特产之乡命名组委会授予“中国苹果之乡”,被国家统计局命名为“中国水果第一市”。
【旅游景点】
崮 山
崮山位于蓬莱市境内艾山北面7公里处,距蓬莱市区38公里,是蓬莱、龙口、栖霞的界山,山势挺拔陡峭,怪石嶙峋,有“胶东小华山”之誉。
崮山双峰并起,高入云端,南崮海拔510米,山巅有龙兴寺,尚存金代刻石多处。北崮海拔542米,有两条登山通道,其一顺巨石岩隙,蜿蜒而上,路窄坡陡,俗称“梯子口”;其二为人工开凿的盘石路,路一侧直临崖头,极其险峻。山巅平坦,有插旗顶、饮马湾、西校场、龙墩、绣墩等景点和古代屯兵足迹。
崮山奇峰怪岭,崖悬壁峭,崮顶高耸入云,四周常有云雾缭绕,故有“南崮北崮,隔天一步”之说。建国后封山育林,栽松植果,林地面积大增,乔木以黑松为主,随着树龄的增长,与崮山奇石相衬,观赏价值在不断提高。林海茫茫,山花漫漫,景观引人入胜,于是每年春夏之时,游人络绎不绝,已自发形成游览景区。另外坐落在崮山脚下的后寨村,民俗风情保存完好,村风古朴,民意坦诚,也成为都市人追思怀古,民俗采风的绝好去处。崮山山区是抗战时期我后方根据地,当年《大众日报》社的前身联合社,就设在后寨村,至今房舍尚在。1941—1943年,日寇先后三次“扫荡”该村。
艾 山
艾山,海拔814米,为栖霞境内群山之冠,与崂山(1133米),昆嵛山(923米)呈鼎足之势,构成了山东半岛千岩竞秀,万壑争流的仙风道骨。史志载“登郡九邑之山,皆发脉于此”。因“上产灵艾,苍紫茎光,异凡种世传,五月五日,神人采之,遂以名山”的艾山,伟岸秀拔、气势雄伟,方圆60平方公里的山脉中,青峰嶙峋,谷幽林深,一派苍翠,其旖旎秀丽的自然风光鲜为人知。
艾山主峰距栖霞市区14公里,与“胶东天池”庵里水库,邱处机故里太虚宫,著名的艾麓温泉,组成了一处山水相映,层次分明,集林、溪、泉、瀑、石、甸、湖、观、温泉为一体的风景名胜区,是炙手可热的山东半岛旅游后开发区域,以其纯朴、自然、恬静、空阔,充满浓郁乡野情调的田园风光特色,令世人瞩目。
牙山国家森林公园
牙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山东省栖霞市东南22.5公里处。牙山主峰海拔806米,是胶东半岛的著名高山之一,因其主峰三个,且三峰巨石矗立,陡险异常,形如锯齿,故称“锯齿牙山”。
牙山森林面积6000多公顷,其中心游览区586.5公顷,森林覆盖率93,2%。景区内木本植物65科289种,草本植物600余种;鸟兽类200余种。牙山气候宜人,空气含氧量高,负离子多,湿度大,空气质量优,为天然氧吧。公园有省内面积最大的天然藤本林,更有罕见的大面积、高密度的“三花”(映山红、锦带花、山樱桃)混交群落。每年“清明”开始,漫山遍野的山樱桃、野杜鹃和锦带花自下而上相继绽放,整个牙山成为花的海洋,花期连续三个月之久,姹紫嫣红,赏心悦目。
牙山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观丰富。三峰争雄、观日台、神龟石、隐仙洞、影山湖等四十多处自然景观错落有致。有金元时期道教全真派创始人邱处机修道遗址、遗迹和草庵庙、天官院、永昌院等庙宇遗迹,有清初胶东农民起义领袖于七屯兵、作战遗迹和抗日战争时期许世友将军指挥牙山战役现代革命史迹等十八处人文景点。牙山森林公园有牙山黑绒山羊特色名吃和多种土产绿色植物食品,有各种干鲜果品采摘园。目前,牙山已成为科考、探险、健身、度假,旅游的理想之所。
牙山森林公园交通方便,栖霞市汽车站有直达牙山森林公园专车;青岛、烟台等旅客可沿国道204线(原烟青一级路)在桃村镇向西入省道文三公路经唐家泊镇到牙山森林公园;烟台、蓬莱等地北部旅客亦可沿同三高速公路或烟栖公路在臧家庄镇向南入臧唐(臧家庄至唐家泊)线经亭口镇到牙山森林公园。

牟氏庄园
牟氏庄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封建地主庄园,它拥有房产5500多间,土地6万亩,山岚12万亩,现保存厅堂楼厢480多间,占地两万余平方米。牟氏庄园规模恢弘,古朴壮观,集中国历史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之大成。
牟氏庄园的历史文化沉积丰厚。牟氏庄园的复原陈列,客观地记录了牟氏地主家族的兴起、发展和衰败的历史轨迹;生动地再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地主阶级的生活方式、道德规范及生产关系。
牟氏庄园建筑文化博大精深。六个大院沿南北中轴线依次建为南群房、平房、客厅、大楼、小楼、北群及东西群厢多进四合院落,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典型北方民居建筑特色的古建筑群落。庄园建筑工艺独特,雕刻砌凿,工艺细腻精湛,明柱花窗,文采斐然,美妙绝伦,具有“三雕”、“六怪”、“九绝”之艺术特色。
牟氏庄园民俗文化源远流长,胶东民俗文化以庄园为载体,表现出自身的优越性、多样性和传承性。它生动地反映了以胶东半岛为代表的中国北方农业生产俗、家族俗、衣食住行、人生礼仪俗、节庆俗等古老的民俗事象。对继承和弘扬传统的民族优秀文化,开发旅游事业,发展地方经济,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牟氏庄园以其恢弘的规模,深厚的内涵,被诸多专家学者评价为“传统建筑之瑰宝”、“中国民间小故宫”、“六百年旺气之所在”,现已成为遐迩闻名的旅游观光胜地。
太虚宫
太虚宫位于公山前怀,庵里水库西南岸,为中国道教著名道观。公元1191年由道教全真派创始人邱处机亲自主持修建,金章宗皇帝赐匾额“太虚观”,即后来的“太虚宫”。公元1207年,元妃遥拜邱处机为师,并赠《道藏》六千余卷,驿送“太虚观”,作为镇观之宝。
此时,太虚宫为“东方道林之冠”,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后因自然和社会原因被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纪念道教全真派创始人邱处机,1995年栖霞市委市政府决定重修太虚宫。目前太虚宫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
英灵山烈士陵园
英灵山烈士园位于栖霞东之牙山前,是胶东人民为纪念抗日战争时期牺牲英烈,于一九四五年修建的一组由纪念堂、纪念塔、群雕、铜像及烈士墓、碑、亭等建筑群组成的大型烈士陵园。
整个陵园依山而建,雄伟壮观,总占地面积七百多亩,有各种建筑物三百多处,英灵山前麓,气势恢宏的烈士纪念堂内,珍藏着一百三十多件革命文物,并以专刊形式简介了胶东抗日战争历程及十余位胶东著名烈士的英雄事迹。自纪念堂后拾级而上,历经八百三十五级台阶直达英灵山顶峰,便是呈六角形的高耸入云的胶东抗日烈士纪念塔,挺拔宏伟,令人肃然起敬,烈士纪念塔及分布于山两臂的名录塔铭刻着两万多名烈士的名字,这里安息着包括胶东党政军抗战时期领导人理淇、林江、于克恭、王文及战斗英雄任常伦,爆炸英雄王克山、劳动英雄王彩春等胶东著名英雄在内的三千多名烈士的英灵,英灵山前的栖霞第四中学院内,为宋庆龄捐建的胶东国际和平医院旧址。
英灵山松柏掩映,花草繁茂,各种纪念建筑物点缀其间,更显景色秀丽,如黛如染,每年清明节期间,多达几万人的干部群众涌向英灵山悼念革命先烈,现为国家级重点纪念建筑保护单位。
[编辑本段]南京市栖霞区
南京市栖霞区位于南京东北部,占地面积380平方公里的南京市栖霞区,是一处辟邪同神龟守护的福地;是一方彩霞与仙鹤眷恋的热土。
栖霞环境优美,风光秀丽。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21处,其中栖霞寺、舍利塔、燕子矶、六朝石刻最具代表性。
南京市市徽神兽辟邪,就坐落在区内。
由幕府山、太平山、栖霞山等景区构成的沿江风光带,人文景观众多。清代金陵四十八景中,观音阁、头台洞、二台洞、三台洞等沿江史迹占了六景。[1]

历史人文

历史上,栖霞地区区划多变,领属多元。建区前,其境域曾长期属相邻区、县、市所辖。民国23年(1934),始为市辖乡区,时燕子矶地区和孝陵卫地区为南京市第九和第十区。之后,区划迭有变化,所辖乡镇或公社亦历经市统管和区分管的变更。1965年5月,燕子矶、中山陵园和栖霞三区合并成立栖霞区,基本形成今栖霞区的建制和区划格局。1987年5月1日,原属江宁县的长江、营防、花园三乡划入。1995年4月,南京市进行区划调整,原辖小市、玄武湖、孝陵卫三个建制镇及迈皋桥镇五塘、藤子、小营、红山4个村分别划归下关、玄武和白下等城区。1999年,栖霞区辖7镇3乡。区政府驻尧化镇。
栖霞地区文化底蕴深厚。龙潭及东阳附近出土的文物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先民们已创 造了灿烂的文化,并在“湖熟文化”体系中占有一定的位置。秦建县后,交通便利的优势进 一步凸现,山川优美,风物宜人,文人墨客慕名游览,尤喜在燕子矶夜泊,即景赋诗, 栖霞山更是雅士向往的地方。南朝以降,谢月兆 、江总、皇甫冉、綦毋潜、刘长卿、权 德舆、皮日休、顾况、徐铉、王安石、文天祥、张岱、曹寅等,都在栖霞留下瑰丽诗文。 仅乾隆皇帝咏诗便有一百余首。栖霞山是南京佛 教文化重要地域,栖霞寺被推崇为佛教“三论宗”的祖庭,所藏经书丰富,佛文化声名 远播。栖霞境内的南朝石刻,在世界雕塑史上享有盛誉。南 唐画家赵干所绘《江行初雪图》,描绘南京沿江一带的严冬景色,其景十之六七都在栖霞境 内。龚贤的《摄山栖霞图》明丽秀雅,为北京故宫博物院收藏,而《江行初雪图》则为台北 故宫博物院收藏。20世纪末,在栖霞山千佛岩发现的 “飞天”壁画,成为国际“敦煌学”研究的新热点,为中华文化史再添一颗璀璨明珠。

Ⅲ 南京栖霞区哪个养老院最好

栖霞区迈皋桥华电路那边有个金色阳光老年公寓,今年重新装修后6月份开业了,是那种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很精致,硬件环境很贴心,软件布置很用心,服务也很棒。这个养老院也是银城东方颐年在南京布局的第三家养老机构。希望能帮到您!

Ⅳ 栖霞的历史名人,历史古迹,流传着哪些历史故事

1131年(金天会九年,伪齐阜昌二年)置栖霞县,因“日晓辄有丹霞流宕,照耀城头霞光万道”而得名。1995年11月30日,撤销栖霞县,设立栖霞市。
1958年8月,栖霞县辖17处乡镇,在此基础上于1958年9月成立17处人民公社。1959年2月至1962年4月,因将官道公社并入观里公社,故此3年的行政区划为16处人民公社。1962年4月后,官道由观里析出,另增设大柳家公社,遂固定为18处人民公社者20余年。18处人民公社的名称如下:苏家店人民公社、寺口人民公社、小庄人民公社、官道人民公社、观里人民公社、杨础人民公社、蛇窝泊人民公社、大柳家人民公社、唐家泊人民公社、桃村人民公社、铁口人民公社、大庄头人民公社、庙后人民公社、亭口人民公社、臧家庄人民公社、寨里人民公社、松山人民公社 城镇人民公社。
1984年3月,改人民公社为乡(镇)体制,同时调整部分区划,设8镇15乡。8镇:栖霞镇、桃村镇、臧家庄镇、亭口镇、唐家泊镇、观里镇、寺口镇、蛇窝泊镇;15乡:苏家店乡、小庄乡、官道乡、杨础乡、连家庄乡、大柳家乡、铁口乡、大庄头乡、庙后乡、占疃乡、中桥乡、寨里乡、松山乡、金山乡、刘家河乡。其中连家庄乡由蛇窝泊镇析出;占疃乡由亭口镇析出;金山乡由松山乡析出;刘家河乡由栖霞镇析出;中桥乡由臧家庄镇析出。
1992年9月19日,撤销栖霞县铁口乡、中桥乡、苏家店乡,分别设立铁口镇、中桥镇、苏家店镇。1993年6月,撤销寨里乡,设立寨里镇。1993年7月,撤销杨础乡,设立杨础镇。1994年3月,撤销小庄乡,设立西城镇。1994年4月18日,撤销官道乡,设立官道镇。
1995年12月,撤销占疃乡,其区划并入亭口镇。1995年12月,撤销刘家河乡,其区划并入栖霞镇。调整后辖21乡、镇。15镇:栖霞镇、西城镇、苏家店镇、寺口镇、官道镇、观里镇、杨础镇、蛇窝泊镇、桃村镇、唐家泊镇、铁口镇、亭口镇、中桥镇、臧家庄镇、寨里镇;6乡:大柳家乡、大庄头乡、庙后乡、松山乡、连家庄乡、金山乡。
2000年3月15日,撤销大庄头乡,设立大庄头镇(鲁政函民字[2000]28号)。2000年5月18日,撤销庙后乡,设立庙后镇;撤销连家庄乡,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蛇窝泊镇;撤销松山乡、金山乡,以原松山乡、金山乡的行政区域设立松山镇,镇人民政府驻原松山乡人民政府驻地(鲁政函民字[2000]39号)。调整后辖19个乡、镇。18镇:栖霞镇、西城镇、苏家店镇、寺口镇、官道镇、观里镇、杨础镇、蛇窝泊镇、桃村镇、大庄头镇、庙后镇、唐家泊镇、铁口镇、亭口镇、中桥镇、臧家庄镇、寨里镇、松山镇;1乡: 大柳家乡。
2000年,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栖霞市总人口651357人;辖18个镇、1个乡,各乡镇人口: 栖霞镇 113932 观里镇 34214 蛇窝泊镇 44970 唐家泊镇 28781 桃村镇 45163 亭口镇 33583 臧家庄镇 35554 寺口镇 22461 苏家店镇 36201 铁口镇 25317 中桥镇 22560 杨础镇 27655 西城镇 27406 官道镇 31579 寨里镇 25053 大庄头镇 20605 松山镇 35914 庙后镇 21482 大柳家乡 18927
2000年12月19日,撤销铁口镇、大庄头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桃村镇;撤销中桥镇、寨里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臧家庄镇;撤销大柳家乡,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蛇窝泊镇。撤销栖霞镇,分别设立庄园街道办事处和翠屏街道办事处,将原栖霞镇的上宋家等45个村划归庄园街道办事处管辖,办事处机关驻古镇都;将原栖霞镇的城关等55个村划归翠屏街道办事处管辖,办事处机关驻原栖霞镇人民政府驻地(鲁政函民字[2000]84号)。调整后全市辖13镇、2街道办事处,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953个行政村。总面积2016.02平方千米。全市总人口65.96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79万人。
2001年,全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辖15个镇(办事处),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底全市总人口65.4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89万人。
2002年,全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辖15个镇、办事处,2个工业园,1个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底全市总人口64.9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16万人。
2003年9月27日,栖霞市将杨础镇的中富源、西富源、南富源等3个村划归翠屏街道办事处管辖。
2003年,全市总面积2016平方千米。辖15个镇、办事处,1个开发区,953个行政村(居委会)。年底全市总人口64.2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42万人。

【经济概况】

国内生产总值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6.9%。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7亿元,增长9.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6.1亿元,增长23.4%;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3.9亿元,增长14.1%。一、二、三产业比例25.4∶38.9∶35.7。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3.19亿元,比上年增长42.8%。实现财政总收入3.1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96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25.1%。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0.7亿元,比年初增加2.7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3亿元。比年初增加3.99亿元。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29.99亿元,比年初增加3.1亿元。
农 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2.6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农业增加值14.7亿元,增长10.6%。粮食总产27.9万吨,比上年增长12%;油料总产4.8万吨,增长16.5%;水果总产105.7万吨,增长46.3%;蔬菜总产17.4万吨,增长31.9%;肉类总产2.4万吨,禽蛋总产2.4万吨,奶类总产0.2万吨。水产品总产0.3万吨,增长20%。全年造林公顷,林木覆盖率达到46.5%。全市农机总动力84.2851万千瓦,增长4.5%。
工 业
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5家,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32.2亿元,比上年增长32.3%。实现出口交货值13亿元,增长61.6%。产品销售率达97%,比上年提高0.9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16亿元,增长48.4%;实现利润6.3亿元,增长83.2%;实现利税9.1亿元,增长49.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217.31%,比上年提高42.21个百分点。
建设环保
完成基本建设投资7.1亿元,比上年增长13.7%。更新改造投资2.3亿元,增长415.7%。房地产开发投资1.77亿元,增长86.3%。资质五级以上建筑企业25家,实现增加值8742万元,增长125.4%;实现利税4514万元,增长79.4%。完成环境污染治理项目33个,完成投资额13577.7万元,增长17.5%。
交通邮电
公路通车里程630公里,公路旅客运输量和周转量356.3万人、20804万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6%和-5.7%;公路货物运输量102.8万吨、周转量9671万吨公里,增长10.4%。完成邮电业务总量37728万元,比上年增长23.8%,其中电信业务总量7785万元,增长12.7%;邮政业务总量3762万元,增长22.7%。年末固定电话用户达到16.9万户,移动电话用户8.13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26部/百人,互联网用户0.9万户。
贸易旅游
全年共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56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城乡商品交易市场58处,成交额10亿元,同比增长5%。实现进出口总额16468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2.4%,其中出口13547万美元,增长40.1%。新签利用外资项目51项,增长45.7%;合同外资额16212万美元,增长32.9%;实际利用外资5731万美元,增长33.4%。主要旅游景点有牟氏庄园、牙山森林公园、艾山森林公园、太虚宫、国路夼生态旅游度假村。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23.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2%;实现旅游总收入6020万元,增长-30%。
教科文卫
全市各类中小学校165所。中等专业学校4所,在校生0.27万人;普通中学38所,在校生51107人,其中义务教育学段在校生3.9万人;小学123所,在校生3.6万人。拥有各类科技人员1600人,其中从事科技活动人员560人。共取得市(地)级以上各类重要科技成果7项。专利申请量43件,比上年增长34.4%;授权专利15件。拥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1个,艺术表演场所2个,公共图书馆1个,文化馆1个,档案馆1个。拥有卫生机构25所,其中,医院、卫生院19所、卫生防疫防治机构4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各类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482张,卫生技术人员1818人,其中医生682人。有体育场馆1处,全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共获奖牌82枚,其中金牌35枚。
社会生活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38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04.06%;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965元,增长100.9%;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4.43平方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619元,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303元,比上年增长13.1%;生活消费支出1936元,增长16.2%;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数为5875人,比上年增长27.1%;其中城镇3425人,增长35.9%;农村2450人,增长27.9%。社会福利性收养单位(含敬老院)13个,床位320张,收养270人。社会福利企业3个,安置残疾人员59人。
[编辑本段]【栖霞特产】
栖霞苹果
1871年由美国传教士引进,最早以青香蕉、红香蕉两个品种为主,以后又发展了小国光、金帅,改革开放以来引进了红富士、乔纳金等。烟台苹果以其色泽鲜艳、清脆香甜而闻名于世,是中国最重要的苹果产地。栖霞特产苹果以“种植面积、综合服务、果园管理、品种技师、总产单产、企业效益”六个“全国第一”而饮誉中华,被国家特产园艺学会授予“苹果之乡”称号,被中国特产之乡命名组委会授予“中国苹果之乡”,被国家统计局命名为“中国水果第一市”。
【旅游景点】
崮 山
崮山位于蓬莱市境内艾山北面7公里处,距蓬莱市区38公里,是蓬莱、龙口、栖霞的界山,山势挺拔陡峭,怪石嶙峋,有“胶东小华山”之誉。
崮山双峰并起,高入云端,南崮海拔510米,山巅有龙兴寺,尚存金代刻石多处。北崮海拔542米,有两条登山通道,其一顺巨石岩隙,蜿蜒而上,路窄坡陡,俗称“梯子口”;其二为人工开凿的盘石路,路一侧直临崖头,极其险峻。山巅平坦,有插旗顶、饮马湾、西校场、龙墩、绣墩等景点和古代屯兵足迹。
崮山奇峰怪岭,崖悬壁峭,崮顶高耸入云,四周常有云雾缭绕,故有“南崮北崮,隔天一步”之说。建国后封山育林,栽松植果,林地面积大增,乔木以黑松为主,随着树龄的增长,与崮山奇石相衬,观赏价值在不断提高。林海茫茫,山花漫漫,景观引人入胜,于是每年春夏之时,游人络绎不绝,已自发形成游览景区。另外坐落在崮山脚下的后寨村,民俗风情保存完好,村风古朴,民意坦诚,也成为都市人追思怀古,民俗采风的绝好去处。崮山山区是抗战时期我后方根据地,当年《大众日报》社的前身联合社,就设在后寨村,至今房舍尚在。1941—1943年,日寇先后三次“扫荡”该村。
艾 山
艾山,海拔814米,为栖霞境内群山之冠,与崂山(1133米),昆嵛山(923米)呈鼎足之势,构成了山东半岛千岩竞秀,万壑争流的仙风道骨。史志载“登郡九邑之山,皆发脉于此”。因“上产灵艾,苍紫茎光,异凡种世传,五月五日,神人采之,遂以名山”的艾山,伟岸秀拔、气势雄伟,方圆60平方公里的山脉中,青峰嶙峋,谷幽林深,一派苍翠,其旖旎秀丽的自然风光鲜为人知。
艾山主峰距栖霞市区14公里,与“胶东天池”庵里水库,邱处机故里太虚宫,著名的艾麓温泉,组成了一处山水相映,层次分明,集林、溪、泉、瀑、石、甸、湖、观、温泉为一体的风景名胜区,是炙手可热的山东半岛旅游后开发区域,以其纯朴、自然、恬静、空阔,充满浓郁乡野情调的田园风光特色,令世人瞩目。
牙山国家森林公园
牙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山东省栖霞市东南22.5公里处。牙山主峰海拔806米,是胶东半岛的著名高山之一,因其主峰三个,且三峰巨石矗立,陡险异常,形如锯齿,故称“锯齿牙山”。
牙山森林面积6000多公顷,其中心游览区586.5公顷,森林覆盖率93,2%。景区内木本植物65科289种,草本植物600余种;鸟兽类200余种。牙山气候宜人,空气含氧量高,负离子多,湿度大,空气质量优,为天然氧吧。公园有省内面积最大的天然藤本林,更有罕见的大面积、高密度的“三花”(映山红、锦带花、山樱桃)混交群落。每年“清明”开始,漫山遍野的山樱桃、野杜鹃和锦带花自下而上相继绽放,整个牙山成为花的海洋,花期连续三个月之久,姹紫嫣红,赏心悦目。
牙山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观丰富。三峰争雄、观日台、神龟石、隐仙洞、影山湖等四十多处自然景观错落有致。有金元时期道教全真派创始人邱处机修道遗址、遗迹和草庵庙、天官院、永昌院等庙宇遗迹,有清初胶东农民起义领袖于七屯兵、作战遗迹和抗日战争时期许世友将军指挥牙山战役现代革命史迹等十八处人文景点。牙山森林公园有牙山黑绒山羊特色名吃和多种土产绿色植物食品,有各种干鲜果品采摘园。目前,牙山已成为科考、探险、健身、度假,旅游的理想之所。
牙山森林公园交通方便,栖霞市汽车站有直达牙山森林公园专车;青岛、烟台等旅客可沿国道204线(原烟青一级路)在桃村镇向西入省道文三公路经唐家泊镇到牙山森林公园;烟台、蓬莱等地北部旅客亦可沿同三高速公路或烟栖公路在臧家庄镇向南入臧唐(臧家庄至唐家泊)线经亭口镇到牙山森林公园。

牟氏庄园
牟氏庄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封建地主庄园,它拥有房产5500多间,土地6万亩,山岚12万亩,现保存厅堂楼厢480多间,占地两万余平方米。牟氏庄园规模恢弘,古朴壮观,集中国历史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之大成。
牟氏庄园的历史文化沉积丰厚。牟氏庄园的复原陈列,客观地记录了牟氏地主家族的兴起、发展和衰败的历史轨迹;生动地再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地主阶级的生活方式、道德规范及生产关系。
牟氏庄园建筑文化博大精深。六个大院沿南北中轴线依次建为南群房、平房、客厅、大楼、小楼、北群及东西群厢多进四合院落,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典型北方民居建筑特色的古建筑群落。庄园建筑工艺独特,雕刻砌凿,工艺细腻精湛,明柱花窗,文采斐然,美妙绝伦,具有“三雕”、“六怪”、“九绝”之艺术特色。
牟氏庄园民俗文化源远流长,胶东民俗文化以庄园为载体,表现出自身的优越性、多样性和传承性。它生动地反映了以胶东半岛为代表的中国北方农业生产俗、家族俗、衣食住行、人生礼仪俗、节庆俗等古老的民俗事象。对继承和弘扬传统的民族优秀文化,开发旅游事业,发展地方经济,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牟氏庄园以其恢弘的规模,深厚的内涵,被诸多专家学者评价为“传统建筑之瑰宝”、“中国民间小故宫”、“六百年旺气之所在”,现已成为遐迩闻名的旅游观光胜地。
太虚宫
太虚宫位于公山前怀,庵里水库西南岸,为中国道教著名道观。公元1191年由道教全真派创始人邱处机亲自主持修建,金章宗皇帝赐匾额“太虚观”,即后来的“太虚宫”。公元1207年,元妃遥拜邱处机为师,并赠《道藏》六千余卷,驿送“太虚观”,作为镇观之宝。
此时,太虚宫为“东方道林之冠”,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后因自然和社会原因被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纪念道教全真派创始人邱处机,1995年栖霞市委市政府决定重修太虚宫。目前太虚宫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
英灵山烈士陵园
英灵山烈士园位于栖霞东之牙山前,是胶东人民为纪念抗日战争时期牺牲英烈,于一九四五年修建的一组由纪念堂、纪念塔、群雕、铜像及烈士墓、碑、亭等建筑群组成的大型烈士陵园。
整个陵园依山而建,雄伟壮观,总占地面积七百多亩,有各种建筑物三百多处,英灵山前麓,气势恢宏的烈士纪念堂内,珍藏着一百三十多件革命文物,并以专刊形式简介了胶东抗日战争历程及十余位胶东著名烈士的英雄事迹。自纪念堂后拾级而上,历经八百三十五级台阶直达英灵山顶峰,便是呈六角形的高耸入云的胶东抗日烈士纪念塔,挺拔宏伟,令人肃然起敬,烈士纪念塔及分布于山两臂的名录塔铭刻着两万多名烈士的名字,这里安息着包括胶东党政军抗战时期领导人理淇、林江、于克恭、王文及战斗英雄任常伦,爆炸英雄王克山、劳动英雄王彩春等胶东著名英雄在内的三千多名烈士的英灵,英灵山前的栖霞第四中学院内,为宋庆龄捐建的胶东国际和平医院旧址。
英灵山松柏掩映,花草繁茂,各种纪念建筑物点缀其间,更显景色秀丽,如黛如染,每年清明节期间,多达几万人的干部群众涌向英灵山悼念革命先烈,现为国家级重点纪念建筑保护单位。
[编辑本段]南京市栖霞区
南京市栖霞区位于南京东北部,占地面积380平方公里的南京市栖霞区,是一处辟邪同神龟守护的福地;是一方彩霞与仙鹤眷恋的热土。
栖霞环境优美,风光秀丽。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21处,其中栖霞寺、舍利塔、燕子矶、六朝石刻最具代表性。
南京市市徽神兽辟邪,就坐落在区内。
由幕府山、太平山、栖霞山等景区构成的沿江风光带,人文景观众多。清代金陵四十八景中,观音阁、头台洞、二台洞、三台洞等沿江史迹占了六景。[1]

历史人文

历史上,栖霞地区区划多变,领属多元。建区前,其境域曾长期属相邻区、县、市所辖。民国23年(1934),始为市辖乡区,时燕子矶地区和孝陵卫地区为南京市第九和第十区。之后,区划迭有变化,所辖乡镇或公社亦历经市统管和区分管的变更。1965年5月,燕子矶、中山陵园和栖霞三区合并成立栖霞区,基本形成今栖霞区的建制和区划格局。1987年5月1日,原属江宁县的长江、营防、花园三乡划入。1995年4月,南京市进行区划调整,原辖小市、玄武湖、孝陵卫三个建制镇及迈皋桥镇五塘、藤子、小营、红山4个村分别划归下关、玄武和白下等城区。1999年,栖霞区辖7镇3乡。区政府驻尧化镇。
栖霞地区文化底蕴深厚。龙潭及东阳附近出土的文物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先民们已创 造了灿烂的文化,并在“湖熟文化”体系中占有一定的位置。秦建县后,交通便利的优势进 一步凸现,山川优美,风物宜人,文人墨客慕名游览,尤喜在燕子矶夜泊,即景赋诗, 栖霞山更是雅士向往的地方。南朝以降,谢月兆 、江总、皇甫冉、綦毋潜、刘长卿、权 德舆、皮日休、顾况、徐铉、王安石、文天祥、张岱、曹寅等,都在栖霞留下瑰丽诗文。 仅乾隆皇帝咏诗便有一百余首。栖霞山是南京佛 教文化重要地域,栖霞寺被推崇为佛教“三论宗”的祖庭,所藏经书丰富,佛文化声名 远播。栖霞境内的南朝石刻,在世界雕塑史上享有盛誉。南 唐画家赵干所绘《江行初雪图》,描绘南京沿江一带的严冬景色,其景十之六七都在栖霞境 内。龚贤的《摄山栖霞图》明丽秀雅,为北京故宫博物院收藏,而《江行初雪图》则为台北 故宫博物院收藏。20世纪末,在栖霞山千佛岩发现的 “飞天”壁画,成为国际“敦煌学”研究的新热点,为中华文化史再添一颗璀璨明珠。

Ⅳ 晋政发[2010]72号文件怎么找不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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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Ⅵ 办老人公交卡,迈皋桥总站有办的吗

嗯这个只要那里可以办公交卡就应该是可以办老年人公交卡了

Ⅶ 宁政发2004年93号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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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Ⅷ 关于栖霞的人文历史

牟家花饽饽

栖霞牟家的牟氏庄园,位于中国苹果之都——栖霞市,是全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封建地主庄园,始建于清雍正元年,拥有房产五千五百多间,土地六万亩,山岚十二万亩,牟氏庄园历史文化沉积丰厚,民俗文化源远流长,建筑文化博大精深,被诸多专家学者评价为“百年庄园活化石”、“传统建筑瑰宝”、“中国民间小故宫”,走进牟氏庄园你可以了解封建社会历史,领略胶东民俗风情,品味古建艺术之美。

牟家花饽饽具有二百多年的悠久历史,是用牟家百年老磨精心磨出的麦粉加工蒸制而成。具有香甜可口、营养丰富的特点,古朴奇立、花色繁多的牟家花饽饽寄托了人们的美好愿望,象征着丰登欢庆、美满幸福、健康长寿、吉祥如意。

在栖霞,百姓人家每逢遇到娶媳妇、嫁闺女或重大的节庆日子都要请会蒸饽饽的人来家里蒸上一些大饽饽,寓意着日子蒸蒸日上、吉祥幸福。那个日子蒸出的饽饽漂亮极了,简直就是工艺品。先把面用食用色素染上五颜六色,再经过捏揉成“聚宝盆”、“龙凤呈祥”、“石榴花开”等模样,婚庆用的有:莲花宝座、龙凤呈祥、鸳鸯成对、喜上眉梢、富贵牡丹、吉庆有鱼(余)、早生贵子等等,集多种吉祥寓意于一体。然后用胶东特有的大锅蒸,蒸出来的饽饽又大又漂亮又好吃,既是美食又是一道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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