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政局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 浦东新区民政局的机构职能
浦东新区民政局(社团局)职能:
(二)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本区救灾救助的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四)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街、镇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区优待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的实施办法;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等报批事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军民共建工作。
(六)负责本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拟订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年度指标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建议和意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居(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
(八)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统筹发展;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进行监督评估。
(九)负责本区职业社会工作者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
(十)负责本区慈善事业的促进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志愿服务的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
(十一)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负责无业精神病患者、弃婴儿救助、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老年人相关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技术改造的报批初审;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对残疾人职工合法利益的保障;负责重残无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和生活补助的审批;负责福利彩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福利彩票的销售市场;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批监督和评估。
(十四)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本区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审查报批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六)负责本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事项的报批和审批,推进殡葬改革。
(十七)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和综合执法。负责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③ 普陀区民政局的机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区有关民政工作的规章草案;拟订本区民政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编制本区民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检查监督民政经费使用;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和街道、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保生活困难补助、粮油帮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居民医保补助、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负责本区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监督和使用救灾款物。
负责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历史老案平反纠错人员、安徽下放居民帮困补助工作。
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街道、镇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负责本区慈善事业的促进工作。引导、扶持和规范本区慈善组织发展,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区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负责无业精神病患者、弃婴儿救助、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本区优待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实施办法;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核报批事项;负责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医疗补助、困难补助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工作。
负责本区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本区复员干部接收工作;拟订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年度指标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居(村)委会开展选举工作, 承担本区人民代表的选举事务。
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对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进行监督评估。
负责本区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街道、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址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居(村)委会的新建、更名、合并、撤销的审核报批。
负责本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区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指导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负责本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推进殡葬改革。
负责本区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老年人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办、变更及撤销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对福利企业有关政策的推进和稽查监督;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福利彩票的销售市场;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批、监督和评估。
负责本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④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是干嘛的
伴随着老年人越来越依赖社区,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主要包括治病健身的医疗需求,日常生活的照料需求和思想感情交流的精神慰藉需求。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的关键就是要有一支能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正由于此应运而生。
附:“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申办程序(各地略有不同)
第一条 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三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五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七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⑤ 民政局和养老院有关系吗
民政局和养老院有关系。
养老院又称敬老院,我国的敬老院是在农村实行“五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第六、七条之规定可判断民政局和养老院是有关系的。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民政局养老机构职能职责扩展阅读
民政局除和敬老院有关系外,其下属机构也有为老龄人服务的老龄办,具体职责如下: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向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联系协调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负责与各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直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及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参考资料
网络--敬老院
网络--五保
⑥ 请问民政局的作用和职能是什么
民政局作用:
民间组织 优抚保障 军休安置
退伍安置 双拥工作 救灾工作
备灾减灾 社会捐赠 城市低保
村民自治 社区建设 婚姻登记
区划地名 社会福利 救助管理
农村救助 儿童收养 福利彩票
外事工作 民政统计 民政法制
教育科技 殡葬管理
民政局职能:
社团登记 民非登记 低保申请
村治咨询 社区问答 婚姻登记
捐 赠 站 福 利 院 救 助 站
⑦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有什么职责
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