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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对老年人的言词证据

发布时间:2021-10-14 08:07:41

⑴ 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危害

1,阻碍程序公证。程序公正即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使程序能够被遵守。与它对应的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司法审判必须是在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和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做出。最重要的是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的。
非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难以保证实体公证的实现,侵害当事人应有的正当权利。使裁判不能按正当程序进行,不合法的裁判没有公众信服的权威,经受不起公共舆论的监督。
2,侵害当事人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为得到尊严与价值。
非法收集言词证据,体现出的不仅是程序的失范,更多的是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缺失。非法言词证据侵犯的大多是当事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它们都属于高阶位权。高阶位权是不允许法律随意处分的。

⑵ 言词证据包括哪些

证据的划分方式不同分类也就不同了。言辞证据对应的是实物证据,像录音录像,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

⑶ 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排除

一、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
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 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如、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排除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⑷ 收集言词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 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如、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⑸ 公安机关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要明确公安机关执法分为两种:1.行政执法。2.刑事执法。
这两个在执法中搜集的证据只有行政执法中的需要在刑事立案后通过调查取证手续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能直接用作定案依据。因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不一样。

⑹ “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一律排除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五十八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明确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有利于提高了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立法宗旨。但是,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据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物证、书证可以补正的予以补正,难以补正的,也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在收集言词证据时,即使出现一般性违反程序的行为,也应一律排除。 第二种观点:所谓绝对排除的言词证据,应当仅限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类似可能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被害人因为害怕或者迫于威胁而可能作出一些违背其个人意志的供述、证言等的言词证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应当是排除那些依据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类似可能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产生害怕心理或者迫于威胁,而作出的违背其个人意志的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等,这里的“其他非法方法”应当指的是那些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可能迫使上述人员违背其意愿供述或者陈述的方法,而不应当包括因为一般的违反程序行为而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通过证实,确因人员紧缺,而又时间紧迫,不得已而仅有一名侦查人员所作的讯问、询问笔录,且经当事人证实,无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情形存在的,虽然侦查机关该行为确实违反了刑诉法关于讯问、询问的法定程序之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言词证据实质上的真实性是存在的,不应当作为绝对排除的范畴。

⑺ 证据的收集法定程序是怎样的,言辞证据有哪些

您好!《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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