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老院一般怎么收费,一般的养老院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以常州为例:
根据《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床位费、护理(服务)费、膳食(伙食)费、医疗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代办收费组成。
床位费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办院(园)基本条件评估标准(详见附表一)评估所得分值,对照床位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为满足少数老人或家属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超过基本条件的床位,其床位费标准可向所在地价格、民政部门申请单独定价,并报市价格、民政部门备案。
护理(服务)费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要求”(详见附表二),对照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等级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1)济源养老院电话扩展阅读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⑵ 办养老院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万明白养老院打电话的话需要咨询相关的部门。
⑶ 三里街养老院长办公室电话多少
我给你想一个办法,你直接拨打114,查询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电话号码,然后再通过拨打他们的电话,就可以查询到这个养老院的电话号码啦。
⑷ 欢心养老院,敬老院在哪,电话多少
如果是你们本地的养老院
打114查询一下就可以
也可以问问民政局,这个是主管部门
⑸ 查找鑫夕阳养老院电话号是多少
拨打114查询,一查便知,
⑹ 济源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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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⑺ 济源市众户养老可以发布养老机构信息吗免费吗
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城乡居民 (以下简称被征地居民),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缴费水平与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养老保障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原则按年度缴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算术平均数。参保人员可在3%、4%、5%……20%、21%、22%中任选一个作为当年度的缴费比例。
有条件的社区或村 (居)委会,可给予本集体组织参保人员适当补助,用于冲抵个人缴费部分。
第六条 被征地居民按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在16%、17%、18%、19%、20%、21%、22%中任选一个作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中解决。
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的,可降低缴费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第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时,财政按参保人员当期缴费额的40%建立财政补贴账户。在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时,财政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有赡养和抚养关系的城乡居民具备参保条件的应全员参保。
被征地居民以村 (居)委会或居民小组为单位参保。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三章 养老保障基金账户
第十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核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缴费手册》,并记载缴费情况。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组成。其中,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构成 (属被征地居民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构成);财政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资金构成。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财政补贴账户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若补缴欠费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本息可相应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四章大龄居民和被征地居
民参保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继续缴费,最多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
第十七条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缴费年限为15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经济能力有限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计算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的实际年限,缴费比例按3%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地居民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居民一次性缴费后,可继续按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 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发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金领取证》,办理领取手续,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