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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09 14:06:57

❶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1)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❷ 老年人的优惠政策

具体信息我就不能都给出了,建议查看一下关于老年人的网站查看资讯或者上政府的网站
文章: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每年至少1800元
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点
附文:
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部署,以组织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重点,着力加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着力推进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基层工作,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推动老龄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组织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研究组织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子课题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积极开展有关课题调研,有计划地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泛汲取多方面研究成果,争取年底前完成总报告。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当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

二、编制起草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联合有关部门检查评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会同各成员单位编制提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草案)》,争取将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组织开展《中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研究。

三、协调推进涉老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专题调研。协调推进老年优待政策在全国范围的贯彻落实。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探索老年社会保护制度有关问题。协调做好无养老保障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努力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推动有关部门制定《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失能老年人等级划分评定标准》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组织开展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和全国老年人失能状况调查。积极发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

五、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老年温馨家庭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发布《老年友好型城市行动指南》和《老年人宜居社区行动指南》,提出老年温馨家庭评选标准。研究制定开展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办法,继续扩大示范试点范围。改善老年人居环境,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加强城乡基层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加强乡镇(街)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探索老年人社会管理有效途径。继续做好农村空巢家庭老年人帮扶试点工作。开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专题调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的相关办法。积极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基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七、深入开展老年群众工作。开展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检查验收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深化“银龄行动”,积极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提高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继续办好老龄新闻联合报道活动。举办第二届老年文化艺术节。

八、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继续执行联合国人口基金和欧盟援华老龄项目,积极争取新一周期国际组织援华老龄项目。加大对基层项目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外事出访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大老龄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我国老龄工作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九、大力提高机关自身建设水平。加强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和谐机关建设,努力实现观念、作风、职能、工作方式的“四个转变”。以提高干部履职能力为目的,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协调能力、学习研究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组织老龄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提升老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办属老年社团的管理。

❸ 国家对于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4.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

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0.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3)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扩展阅读

一、具体补贴政策

(一)高龄补贴

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

【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二)养老保险补贴

这种补贴也是农民可以领取的,领取资格同样是要达到60周岁的。其中,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只有60元/月,从2017年起就变成120元/月了。这两项补贴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

目前国内的农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金两种。在农村,只有年龄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才能够获得养老金。值得一提的,前几年养老金的补贴为55元/月,今年起正式提高到70元/月了。

二、2017年高龄津贴政策

从国家民政部获悉,我国已经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梳理发现,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00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

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❹ 老年人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国家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的高内速容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首先,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如果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那么,农村的集体组织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集体所有的未被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如果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农村的集体组织就应当负担这些老年人的五保供养,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和保葬。假如是在城镇里,这些老年人就应由当地的政府给予救济。其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❺ 简述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社会工作因此也有了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首先,国家立法保障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抚助父母的义务。”第4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我国颁布了国家保护老年人权益条例,婚姻法、刑法、继承法等也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此外,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老龄委,制定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其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各地设立生活最低线,使贫困老人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提出了“养为结合,以为保养,发挥家庭和社会养老两个功能的方针”,逐步实行和完善各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农村普遍开展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活动。
其三,医疗照顾制度化。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保健等方面的方便和服务,包括老人看病三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看病、优先取药;设立老年病医院和门诊部;开设家庭病床;医护人员上门为老年人送医送药、巡诊、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单位、街道和居委会组织专人护理生病的孤寡老人。
其四,社会调适初步组织化。提倡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组织老年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举办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为老年人开辟专门的娱乐场地和组织。

❻ 对老年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的优惠权益补助,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老年人的优惠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6)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❼ 中国现有的老年社会福利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主席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 次会议上第一次深刻地提出了“中国梦”一词,这一 中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内容词无疑道出了当代中国最耀眼的时代主题。中国梦 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基本政策有 是人民的梦,要实现中国梦,就必须走中国道路,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 扬中国精神,汇聚中国力量,发展中国民生。为了更 龄工作的决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好地实现中国梦,实现老年人社会福利,发展和完善 等重要纲领性文件,主要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 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初步形成 从宏观环境来说,国家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 了以养老保障政策、老年医疗卫生政策、老年服务政 予了高度的重视。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 策、老年文化教育政策、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老年人 了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这次大会为我国老年 权益保障政策为具体政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体 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国务院 系。详细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见表1。 也在1982 年正式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为 设机构,从此我国的老龄工作进入了有组织、有领中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发展迅速,涉及到 导、有计划的发展阶段,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步人形 了老年人的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 某些方面的需求,但是中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此外,中国老年人的发展现状也对老年人社会 在政策主体、政策制定过程等方面存在不足。 福利政策提出了现实的要求。随着我国逐渐步人老 2.1 立法滞后,缺少法律保障 年型人口阶段,老年 群体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是中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确保社 国的老年人口数目庞大。2013 年我国的老年人口 会福利制度运转落实的重要前提,如日本在1963 数量突破了2亿大关为2.02 亿,老龄化水平达到 就制定了第一个“老人宪章”——《老人福祉 14.8%。2012年老年抚养比为20.66%,2013 外,《老人保健法》和《国民年金法》也是关于老年人 升为21.58%。其次,中国的老龄化具有“未富先 福利的大法。这3 部法律分别从社会福利、 医疗保 老”和“未备先老”的特殊性,这使老年人的生活面 健、经济收入3 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给 临诸多问题和困难。2012年全国贫困和低收人的 障,构成了日本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三大支 老年人约为2300万人,约有5000 万农村留守老年 后于1987 年制定了《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护理 师法》、 人,而且七成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口居住的老旧楼房 《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 年战略》、《社会福利 没有安装电梯。同时,老年人的需求多样化趋势日等,是日本老年人社会福利发展的法制保障。 收稿日期:2013 05—03作者简介:杨刚(1971 一),女,辽宁沈阳人,教 授,主要从事社会福利学研究。 万方数据 806 长春大学学报 基本生活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按月发放救助金。 医疗救助:政府为老年困难人员的医疗提供托“底”保障。 护理补贴:地方各级政府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 老年人 2012 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放护理补贴。 社会救助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住房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 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法律援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基本 2005 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养老金组成,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为个人账户余额除以计发月数;基本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 老年人2009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年发给1%。 社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 2006年《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 基础养老金,中央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可以适当上调。 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医疗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组成,并逐步提高报销 比例。 65岁及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免费体检。 2012 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规定每年农历的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老年人 五”规划》 各地为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社会福利2 叭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益保障法》 开展老年教育,开设老年课程。 重视开发老年资源,调动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 相比较而言,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的基础都是社会成员的需要,出发点则为满足人的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政策,并且多次修基本需要。虽然我国制定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在 改,但是仍然具有笼统性,仅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规 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部分需求,但是却忽略 定的层面,因而时效性和执行力不足。而且各个地 了老年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以老年教育的课程设置 方均自发颁布条例、办法,这导致老年人社会福利政 为例,西方国家的老年教育课程的设置比较注重老 策缺乏统一性,从而无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现实 年人的社会参与,包括退休准备期的教育、确保退休 生活中产生的经济、医疗、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后身心健康的教育和对待死亡的教育,并且形式多 2.2 政策主体比较单一 样,有课堂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和旅游教育等。但是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是政策主体。但是在 我国的老年教育则倾向于老年人生活的丰富,设置 国现实的社会实践中,社会政策问题的提出更多的课程主要是跳舞、绘画、太极拳等健身休闲活动和 地使用内在提出模型和动员模型,即由政治领袖自 政治教育等,而且形式单一。 己或执政党和政府内部 的某个单位提出,社会政策 2.4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的输入过程呈现出明显的 “内部输入”特征,由政府 一项社会政策行动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不仅取 精英代替人民表达利益。虽然在政策的形成过程中 决于政策的制定,而且也取决于能否有效实施,而中 实施民意调查、允许新闻媒体的介人、举行公开听证 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 会、采取公民投票等,但是却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因 到位或不落实的现象。 此社会政策主体呈现出单一 由于老年设施建设的福利性质浓厚,所以银行2.3 政策的制定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不愿将贷款投入到老年设施的建设中去,这给老年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社会政策行动 设施的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而且一些地方的养 万方数据 杨刚,等:中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老服务机构无法享受到当地的土地优惠政策,因此 实现,因此中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涉及到的主体 建造的养老服务机构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 都应负起责任,承担义务。 据统计,在我国约七成 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口居住的 首先应制定社会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在社会 老旧楼房没有安装电梯,这给老年人出行带来了很 政策的制定阶段,政治领导人和决策机构主要考虑 大的不便。 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框架和总体的方案,而政策执 对策建议行机构需要处理政策具体的实施细则,确认受益者 3.1 完善相关立法 的资格和认定方式,并对受益标准、受益者及相关 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使我国的老年人社会福 机构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管理好其他配 发展具有可靠的保障,必须把一些经过实践证明套设施的设计和运行。如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社会福 和时间检验的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总 利机构,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在社 结概括为法律,制定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专项法律,如 区组织内设置专业岗位和相应的激励、晋升机制,吸 《老年福利法》、《老年保健法》等。 引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 3.2 建立多元化的政策主体 其次是社会政策项目的资金分配和服务传递。 社会政策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政府、社会组织和 在社会政策中会牵扯到各种利益,政府应做好合理 人均在社会政策的运行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的预算,明确资金的分配比例。在服务传递的过程 用,因此应在社会政策体系中建立合理的政府和社 中,可以采用政府补贴需求方的模式。以食品券为 会组织关系,做好分工。 例,被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从政府那里领取食 首先,作为社会政策的主管部门,政府应做好社 品券,然后用食品券去饭店“购买”服务,饭店在提 福利资源的筹集、调动和分配,加强财政支持力供了服务之后,可以用食品券去政府那里换取相应 度。对养老产业的建设资金、土地征用、税收、信贷、 的资金补偿。这种模式引入了竞争机制,老年人可 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 以自由选择饭店,如果饭店的食物无法满足老年人 的监督和宏观调控,以此来扶持和鼓励其发展。 的需求,它将会被老年人“抛弃”,也无法从政府获 其次是社会组织。由政府负责最基本的保障及 得补偿。 大规模的社会服务项目,将一些具体的、小范围的项 最后应做好宣传工作。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 目交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如政府应发挥其规划 宣传有很多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将政府的社会政 者和宣传者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和个人则负责为老 策文本及其实施细则及时公布于众,也可以通过网 人提供送饭上门、社区医疗、理发护发、家务料理、购 络和印制发放各种手册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物、心理调试、健康保健、陪同看病等具体的服务项 介绍给社会成员。

❽ 国家的老年政策

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与制度

2.1 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相关政策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对老年人群体各方面权益通过了法律上的确认,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均相应规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出台(中发〔2000〕13号),对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老龄工作要点作了阐述。同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1部委发出《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确定了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全国总工会等21个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及人民团体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老年人优待工作出台的文件,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部老龄工作国家级政策性文件。《意见》提出,全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优待;对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城市 “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如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供免费体检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提供维权服务优待;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同年,国家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随后,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对“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做了具体要求,指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构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2006年2月,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以全国老龄委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提出在城市要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政策,努力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在农村,要继续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加大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 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及监督管理作了界定。

各省市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相应的落实措施,积极开展老年人群社会服务工作。如全国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城市——上海,先后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务实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方针、政策中,推出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养老财政补贴、支持养老机构、鼓励到养老机构就业及医疗政策等优惠政策和措施〔10〕。而福建省早在1990年就制定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2.2 我国老年健康保健服务制度 我国老年人群体健康保健服务可分为医院与社区两部分,以社区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部分费用由国家补助。《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决定: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补助,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规定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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