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食品台账
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台帐记录情况与索证索票资料相一致。
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在建立食品进货台帐的同时,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食品销售台帐;销售台帐应记录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批发食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
三、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和对台帐进行管理。
五、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上述制度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第二篇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经营者购销货台帐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为明确食品来源及流向,而对食品的来源、渠道、批发和零售对象等内容做出的记录并保存二年。
二 、经营者购销货台帐包括《进货台帐》、《销货台帐》。
三、购货台帐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供货商(厂家)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食品数量、批次、进货单价、等内容。
四、销货台帐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销货时间、数量、发票号、食品售价、购货单位的内容。
五、对购销货食品进行分项、分类登记台帐,及时发现和处理进销中出现的食品质量问题。
『贰』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台帐有哪些
(一)大多数养老机构不能按照要求制作消防基础台帐,台帐资料不齐全,不能利用消防台帐这一平台,没有做到检查巡查有记录、没有安全活动有方案、责任落实无步骤。不能在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各自的负责人。不能熟练掌握“三知三会”等消防常识,不能有效开展员工及老年人的消防安全知识及技能教育。
(二)先天火灾隐患多。除了少数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是特别选址
规划建造的,大多数养老机构的使用房屋多半为后期改造的,这些房屋有老式的居民房、厂房、学校等,这些建筑原本并不是按照养老机构用房来规划设计的,存在着一些先天隐患,比如耐火等级低,缺少疏散通道、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等,有的使用简便的活扣板房。检查中部分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关闭状态,墙壁消火栓内无水带水枪、部分灭火器缺失,没有灭火所用的水带水枪,消防控制室内无值班人员,有的根本没有泡沫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即时有也过期凝固,无法使用。
(三)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大部分老年人由于生活习惯比较节俭,
会保存着很多不愿意扔掉的旧衣服、旧纸箱等杂物,这些易燃、可燃物平时都堆积在房间里,一旦遇上火星就会急遽燃烧,造成火势的蔓延失控。部分老年人有吸烟的恶习,喜欢卧床吸烟,部分房间里私拉电线情况严重,存在使用电饭煲、空调、取暖器、热得快等电器,极易产生电火花,引燃房间里的旧杂物,容易引发失火,存在极大的火灾隐患。
『叁』 食品管理有哪6个台帐
桂卫监督〔2007〕105号 关于加强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柳铁、柳钢、平果铝卫生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管理,提高餐饮消费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食品采购索证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保证在年底实现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工作目标。二、规范餐饮业采购索证行为要按照重点整治与规范整顿并重,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增加监督频次,加强技术指导,督促餐饮业建立实施食品(包括食品原料、调味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按要求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安全、卫生,全面规范辖区内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行为,确保整治无死角,行动见实效。三、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的台账记录监督指导辖区内餐饮单位,特别是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的台账记录,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以便溯源备查。台账的格式可参照附件的样式,由各地统一进行印刷、制作。台帐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业负责人、从业人员食品采购索证卫生知识培训,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相应的培训内容,对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帐记录人员的培训,要以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感官鉴别常识为主。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开设专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帐记录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12日印发校对:监督处 林 红 打印:苏 辉 (共印130份)
附件 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帐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或业主: 卫生管理员: 卫生局(监督所)印制 年 月 日食品及原料采购单位相关信息一览表序号食品名称采购单位卫生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或摊位号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备注
食 品 及 原 料 采 购 记 录 卫生质量和来源证明资料粘贴处日期食品名称数量采购单位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 验收人签名:
『肆』 新食品安全法有不记台账罚则吗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