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2. 养老机构分为哪些类别
老年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出资建立、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养老院或老人院——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护养院——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敬老院——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为其提供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老年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特别提示:社会上许多养老机构并非完全根据其符合的特征而命名。
3. 养老服务中心的几种模式
一、 纯福利性质的养老院 这种纯粹福利性质的养老机构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主要依靠政府或者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所有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资。这种养老院主要是解决经济收入低的孤寡老人。由于收入低廉,条件所限,化境生活条件较差,缺乏各种娱乐设施,医疗条件较低,不能满足刚刚进入老年社会的老人。 二、 混合型养老院 这是目前国内比较普遍存在的养老院经营模式,它们带有福利的性质但也有盈利的能力,通常具有政府或者慈善机构的背景。在经营方面,根据入住老人要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通常服务内容除基本的养老服务外,会有一些免费的娱乐设施服务,体检服务等等一些服务内容。盈利性则表现在收费服务方面,主要是针对入住的环境和服务程度制定收费标准;固定收费的内容,有入住时的一次性收费和每月收费;经常性收费的护理费和医疗费用等。 三、专业公司经营管理 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常是自行出资兴建、管理老年住宅。这种模式提供环境优美、各种设施齐全的居住场所,各种完善的服务内容。经营以出租为主要经营方式,收费水平要比福利型养老机构的收费水平高。入住者通常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每月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管理机构通过各种高水平的服务收费获取利润。国外的专业管理机构一般将押金进行投资以谋取利润,具有寿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国外目前存在的经营模式有老年公寓和辅助生活机构两种,国内目前还只有老年公寓。 1、老年公寓 老年公寓主要是提供给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的居所,以出租为主要经营模式,居住者的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上。一般来说,老年公寓不提供公共用餐的场所、不组织娱乐活动、不提供交通工具。经营管理模式有自住型老年公寓、陪助型老年公寓和特护型老年公寓三种类型。 (1)自住型老年公寓(Independent-living),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包括所有的生活配套设施,甚至可以完全容纳一个高尔夫球场。 (2)陪助型老年公寓(Assisted-living),向居民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各种服务,包括做饭、帮助洗澡、喂饭、洗衣、体检、喂药和其它个人生活方面的需求。 (3)特护型老年公寓(acute-care),除了上面两种类型所到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 2、辅助生活机构 美国的辅助生活机制是在80年代中期由北欧模式发展起来的,它是护理院的补充。辅助生活在一个争取最大限度满足个人独立、隐私和选择的环境中结合了住所、生活服务和简单的医疗护理。尽管参加辅助生活的老人可能无法独立生活,但他们的健康状况还不需要护理院所提供的大多数服务。这些老人可以和辅助人员一道分担日常生活活动的风险和责任,在辅助人员的帮助下享受个人生活的独立和自由。这种模式无论是私人经营还是非盈利性质,辅助生活的服务对象大多是个人付款,因此,是客户的需求而不是政府的指令,成为美国该行业发展的动力。 辅助生活的宗旨是在老人需要时向他们提供或安排监督、帮助和有限度的保健服务,老人可在一系列个人日常生活活动上得到帮助,如吃饭、穿衣、洗澡、移位和入厕。服务还可以包括做饭、洗衣、清扫、娱乐和交通。尽管辅助生活一般不提供24小时的专业医疗护理,但日常帮助可能包括在专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的药物治疗。 辅助生活服务可以由独立的居住小区提供,也可以作为继续照料退休社区的组成部分,由靠近或属于专门护理院的自成一体的居住机构提供,作为一种比较新颖和流行的形式成为这一扩展的前沿,辅助生活向老人们提供了一种诱人的既保持独立又获得个人照顾的混合模式。 四、住宅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经营模式 目前,住宅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经营方式是最适合国内开发商的运做模式,也是盈利型企业正在考虑的利润增长点。这是一种集中经营模式,与传统的老年公寓、养老院相比,在结构上溶入社区之中,在功能上尊重社区自主,在内容上重视社区文化休闲,在实施上运用社区各项资源,倡导一种更积极主动的生活方式,真正达到“只要在此生活,生命最少延长十年”的目的。 国外大规模的老年生活社区例如美国的太阳城、安妮·马克西姆老人住宅,日本的中轻井泽居住区,瑞典的斯特卢布里卡集合住宅等等都是著名的老年聚集住宅。 这种模式的产品以出售为主要的模式,房地产开发商将整个社区做成集教育、休闲、医疗、购物、酒店、住宅和艺术于一体的大规模老年生活社区,真正达到“学·养·住”的统一,是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好项目。但同时必须依托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且收入稳定、思想观念很能接受全新退休生活方式的老年群体。因此在对市场的选择、推广和销售方面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4. 社会维稳六类人员是什么
“六类特殊人群”是指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社会闲散青少年。
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社会闲散青少年这六类人员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伤害可能性较大需要进行动态管控,所以也被统称为社会维稳六类人员。
政府对六类人员管理:
1、建立县级安置就业基地
对刑释解教人员,以“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扶”为总体目标,到今年年底,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2.5%以内,到2016年年底下降到0.5%以内。
2013年度,每40名到80名“重点帮教对象”配备心理矫正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到2016年每10名到20名“重点帮教对象”配备心理矫正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矫正的覆盖率,今年年底达到50%,到2016年年底达到80%。
2013年年底,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率达到50%以上,到2016年年底达到60%以上,并在各县(市、区)全部建立安置就业基地。
2、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
2013年年底前,我市将建成社区矫正人员实时动态智能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24小时实时监控和定位管理,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同时,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在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20%,到2016年年底达到100%。每年定期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矫正人员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3、推广社区戒毒康复
到2015年年底前,凡是有吸毒人员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全部对其进行社区康复。
其中,2013年年底前,建立单位、家庭、管片民警、司法助理员、社区干部、社区医疗机构、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对吸毒人员进行一对一的戒毒治疗、身心康复和行为矫治。3年内,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或提供临时救助。
4、八成艾滋病人免费救治
2013年年底前,全市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点达到10个,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免费救治率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年底免费救治率达到80%以上。到2016年年底,全市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3个免费艾滋病病毒检测点,免费救治率达85%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感染者和病人等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因艾滋病致孤人员,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到2016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感染者家庭或孤儿、孤老全部实行生活救助。
5、加强精神病人管理
到2016年,以太原精神病医院为技术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分别建成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指定一所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全市九成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从事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专兼职医务人员。
对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诊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人员负责对在管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服务,如发现易肇事肇祸倾向,由公安部门协助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争取使他们得到免费救治。
6、闲散青少年“入网”管理
社区(村)要成立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帮教小组,由居(村)委会主任负责,由团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社区司法人员、律师、网格长、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青年志愿者和离退休老同志老党员等组成。到2016年,基层帮教组织覆盖率达90%以上。
以辍学、不良行为、刑释解教、艾滋病感染、吸毒、精神障碍青少年等对象为重点,建设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5. 养老机构都有哪些类型呢
来机构类型可分为传统敬老院源、福利院、自费养老院、新型老年公寓和护理养老型医院;由于老年人独特的生理特征和身体状况,各种养老机构的费用一般都分为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硬件方面,由于房间的朝向、面积、房型、床位以及设备等不同因素也会有不同的档次。 更多情况请登陆中国敬老院网。
6. 不满60周岁的无人监护低智障人员可以进入养老机一构吗
不满60周岁的无人监护低智障人员可以进入养老机构
7.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优惠政策如下:
从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7)六类禁止进入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8. 请问2015年5月1日消防新规定对养老院楼层有硬性限制吗6层是否可以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防火和结构防火,由专业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过消防审核备案后施工即可,不过现在是1类,要求比以前严格着些
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是哪六类
以下六类:
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已满的人员;
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
5.按照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参照管理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调入机关任职。
(9)六类禁止进入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