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对公办养老院的政策扶持
您好!政府对养老院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当然,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规定还有很多,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养老机构的更快发展。通过对养老院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对养老院的支持力度较大,养老院配套服务设施逐渐得到完善,让老人安享幸福晚年。
㈡ 办养老院政府有哪些补贴,办养老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珲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
(2)政府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2010年11月7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江苏无锡举行的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透露,我国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我国自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
为此,我国将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
我国还将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减轻群众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
要建立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争取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十二五”时期,应当朝着城市街道社区有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社会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县(区)有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设区市有多所养老服务机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迈进。
㈢ 政府对养老机构进行补贴体现了财政哪一职能,并说明原因
财政,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收主要就是税收,支出的话就多了,如教育投资,基建,国防,公务员薪资等等。
财政的基本职能主要有四个,即配置优化,稳定经济,分配调节,监督管理。
很显然,对养老机构补贴,主要体现了 分配调节 的职能。
实现分配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之一,就是 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保支出、救济金、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福利水平。
对养老机构的补贴,恰好体现了这个范畴的内容。
㈣ 政府应该怎样规范和引导民间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一是建立立法规范,使民间养老养机构有法有规可依,这样才能避免走偏。
二是加强监督和指导,对不合规不合法的问题及时处理,进行整顿。
㈤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5)政府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㈥ 政府养老机构哪家好
康宁津园不错,很多人也都知道
㈦ 养老机构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㈧ 现在养老机构有哪些呢
十大养老机构应该是刷上去的,不过盛泉还是不错的,很多人都把自家的父母送到盛泉进行养老。
㈨ 政府现在对养老事业越来越重视了,有没有相应的扶持项目或者机构呢
为了支持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法规,基本涵盖了支持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机构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以及文化生活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医疗、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同时,2005年民政部还开展了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历来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近几年全国两会上的社会福利保障、医疗改革等热门话题也与养老服务息息相关。
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出台扶持民办养老、推动居家养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依然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养老产业布局、规模、服务结构的详细规划;各地对国家提出的优惠政策不落实、不兑现的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规定,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虽然是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对于水、电、煤气等事项,也只能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无强制其执行的权力。真正能够完全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民办养老院很少,因为现在只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细则。民办、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行业监管混乱,小的托老院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却与大型托老院进行低价竞争,客观上影响正规、大型养老机构的发展。我县老年人口31719人,占总人口的13%。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目前,民乐县公办养老院只有两所,综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数400张,集供养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数的1%。民办养老院还处于空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标准差距很大,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且办养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润较薄,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资鼓励民营企业办养老院迫在眉睫。我们应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建议:
1.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残疾、低保及"三无"人员,其费用应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补贴资金尽早足额到位。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优惠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
3.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对于个人集资购买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适当减免房屋更名、交易费。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明确给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补贴,扶优扶强,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5.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允许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6.社会媒体为大型正规托老院多加宣传报道,提供免费信息支持。
7.加强对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取缔管理混乱的小型养老院。加强对养老机构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护理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