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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权益维护

发布时间:2021-02-17 12:03:14

老年人再婚财产如何分配

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对财产确权,确定那些财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规定是,再婚前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共有财产有一半属于死者个人所有。以上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有继承人办理继承。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继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或许正因为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很多子女会反对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如果老人婚前对财产进行了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来认定;如未约定各自财产的权属,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据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⑵ 再婚丧偶老人如何维护财产继承权

老年人再婚时因子女、家庭、生活阅历等多方面原因,较之年轻人,对再婚对象考虑更多的是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双方子女对父母再婚配偶的相处态度也成为衡量因素之一。因老年女性往往在年龄、寿命等方面占有优势,因此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老年女性在再婚配偶去世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存在障碍。一方面,部分老年人的成年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害老年女性财产权、继承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老年女性维权意识、举证能力较为欠缺,或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没有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不具备提供证据的能力和意识。对此,法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以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建议老年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同时,注意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⑶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问题!

其实你复说的是目前最好的方法了。如果制不想到公证处公正,只要是协议表达的是各自双方真实意愿,那么这份协议自然受到法律保护。假如怕日后出现其他麻烦,在起草协议时不妨请上几个与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做个证明。祝幸福!

⑷ 老年人再婚赡养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你说的这种情况,由各自的子女赡养各自的老年,老年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

⑸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⑹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细则是怎样的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规定如下: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⑺ 老人再婚后,继子女有没有赡养义务

老人再婚抄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如果形成了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不有形成形成了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没有法定义务,但从尊重老人和关爱老人(特别是再婚父母没有其它子女可依托的情况下)角度考虑,应当从道义上给予必要的扶养或扶助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⑻ 关于老年人再婚以及死后赡养义务

回答:第一,你们对你爷爷的再婚配偶有赡养义务。因为在法律上,那个老太太与你们爷爷在法律上已经构成夫妻关系,也就成为你们父亲、叔、伯他们三兄弟的继母。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当然,那个老太的子女作为婚生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2、因为已经领取结婚证,就不是事实婚姻问题,而是合法婚姻。

⑼ 新婚姻法怎样规定老年人再婚的婚前财产

再婚的婚前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老年人再婚权益维护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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