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低保、高龄老人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高龄老人补贴申请条件:上海市年满65周岁以上的户籍老人,将享受每月不低于75元的老年综合津贴。上海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1)上海老年人社会保障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❷ 上海市老年人2017年退休金具体增加方案怎样
上海市复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制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上海市
的具体方案还在制定中,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❸ 上海市九十岁以上老人无社保能享受什么待遇
首先我要知道你是否上海的户籍。如果是上海户籍的话,你去找社区能帮你解决的。如果是外省市的,那你就找当地的社区。如果是农村户口那么就找当地的村政府,待遇多少会有的。
❹ 上海老年人七十岁办理老年卡要什么手续
有不同对象申领的办法:
对于年满七十周岁、持有蓝卡的市民,可以申领免费发放的附卡。版
(一权)今年年满70周岁市民的附卡申领事项
1、申领对象:1937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出生。
2、申领方式: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或登录市民信息服务网,进入这个页面:
3、申领时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9:00-16:30。
4、申领材料:本人办理的,需携带蓝卡;委托亲属办理的,代办人需携带申领人的蓝卡、户口簿、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5、领卡日期:自申领之日起30日后。
6、领卡地点:受理申领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站。
(二)今年之前年满70周岁市民的附卡申领事项
在今年之前年满70周岁的市民中,相当一部分因各种情况未能及时领取附卡,目前人户分离状况比较突出,为方便领取需要进行登记申领。
1、申领对象: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
2、登记方式:拨打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热线或登录市民信息服务网
❺ 上海退休医保政策
此网站上有上海市政府下发的各种社会保障方面内的文件及容规定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25/node3131/index.html
❻ 上海市老人对儿女去世,有哪些保障社会保障
如果买了社保就有工资啊 可以看她们自己买了什么保险没有
❼ 上海大龄社保补贴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上海大龄社保来申领条件:自
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二、上海大龄社保补贴申领资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7)上海老年人社会保障扩展阅读:
高龄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高龄人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高龄补贴-网络
申请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上海市政府
❽ 上海市户口今年70岁老年人,没有劳保,医保,怎么办
你属于社会无业人员吧!你找居委会(或村委会)社保负责人到社保所申请补缴15年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如果补交这两项审核批准后,就可以享受社保和医保待遇了。
❾ 上海老年人养老金是多少
只要不参保,不缴费,哪来的什么高龄养老金。有的只是由国家财政发放的每人每月75元居民养老金。 经济发达地区会有80岁以上高龄补贴。
❿ 为什么现在所有的上海老人养老金,之前没买过保险的能领吗
这是上海市对上海本地户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条件的。
最新的政策为下面的文件,2006年开始的,2008年的这个文件将领取年龄调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www.12333sh.gov.cn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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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