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个共和国和
萧克将军虽然排名在上将的头一名,其实以萧克的资历和职位来讲,这个安排还是有点委曲了。虽然在大将评衔时林彪曾致信毛泽东希望突出井岗山在我军历史上的地位,而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也确实有四位大将(粟裕,黄克诚,谭政,罗瑞卿)是从井岗山上下来的,可大将里面原有的分配给红二方面军的名额却没给最有代表性的上过井岗山的红六军团的军团长萧克而给了临时突击提拔的许光达。许光达让帅时也曾提了两个人名,一个是萧克,二是王震,可都没被通过,授衔时明着看军功,资历,职位,暗着看以往的政治表现,军功,资历,职位上萧克都没问题,由此可见萧克是在最后一点上吃亏了。同理,很多四方面军出身的将领也因为张国焘的原因军衔被人为的压低了。
萧克上将是个老革命,和林彪一样出身于黄埔四期。萧上将十六岁就加入了国民革命军并参加了北伐,后在叶挺部效力,并于一九二七年入党,在南昌起义失败后一路败退上了井岗山并在整编后的红四军任职。从这点看按说萧克该算是主席的井岗嫡系了,可从萧克个人的回忆录来看,萧克对毛主席一直是有保留的支持的,在朱德,和毛泽东在关于前委和军委的争论中,萧克也倾向于朱德一边,而正是在这场争论中,林彪捞到了政治上的第一桶金。不过萧克还是凭战功于24岁当上了红八军的军长,虽然比不上林彪的24岁军团长,也算是当时有代表性的年轻将领之一了。
当然单单支持了朱德这还不是主席不喜欢萧克的主要原因。在五次反围剿失败后,萧克受命担任红六军团的军团长做为中央红军长征的先遣队西征寻求和贺龙部会师。从此萧克作为贺龙的副手开始了和贺龙长达十年的不算太愉快的合作。说起来萧克和贺龙的第一次误会还是因为某次战斗中萧克,王震所部擅自撤退,使贺龙部受到了很大损失。
在西征会师后,萧克贺龙联军所部一路损失巨大,仅萧克一部就从出发时的近万人减员到了不足四千。贺龙,而这时萧克所部真正的救命草却是当时在川康黔大出风头的张国焘。张国焘当年手下全胜时有八万之众,别看张国焘看别人都从上向下看,对贺龙横竖不顺眼,可对萧克就挺客气,从萧克的回忆录来看,萧克对红四方面军很有好感,对张国焘本人也没甚么微词,而张国焘本人在回忆录中也对萧克表示赞赏。萧克并对一方面军突然离开四方面军北上表示了不解,据萧克称这也代表了当时红二方面军大多数将士的态度。等张国焘另立中央后,萧还在张国焘手下做了军长,而这时贺龙,萧的政委王震都是支持毛泽东的,以后,毛泽东对萧克有些成见也就不奇怪了。另外还有萧克在红六军团时的后台老板任弼时,当年在苏区也曾激烈的反对过毛泽东,毛泽东对这支由弼时,萧克统带的队伍有所偏见也就在所难免了。
等到张国焘彻底失败后,萧克也回到延安,进了军政大学。抗战时期再次和贺龙搭档做了120师的副师长,萧克这个人说起来还是挺戈的,给贺龙当副手时还向中央告了贺龙一状,说贺在120师搞土匪作风,提拔乡族亲信,这事报到毛主席处中央又给打回到贺龙手里了,和萧克一起告贺龙的王震马上做了检查过了关,当然贺龙那时还打不倒萧克,不过以后贺龙对萧克这个120师的二把手也就没了好脸色。抗战后期萧克还当过晋察冀军区副司令,冀热辽军区司令员。萧克在晚年写了本小说《浴血罗霄》,还得了矛盾文学奖,书中人物一个个鲜活鲜活得,说的就是这段时光的事。
等到解放战争打响,贺龙是晋绥军区的司令员,萧克就当了个军政大学的副校长,仗仗挂个名,可临阵指挥决策却没了份,有点可有可无。到了1949年萧克算是终于解放被分配到四野当了个参谋长,可这时全国都解放的差不多了,连刘亚楼都从参谋长转到兵团司令了去过打仗的瘾了。萧克不过是烧了个冷灶。虽然赶上了衡宝等战役,但命令都是林彪亲自下的,萧克能独挡一面的机会怕是微乎其微。
一晃时光到了开国后,萧克这个土地革命时期的军团长,抗战时期的副师长,革命半辈子到头来就混了个上将中的状元,看看抗战时期八路军的三个主力师,师长都是元帅,旅长里当大将的有两个,副师长里聂荣臻是元帅,红一方面军其它的几个军团长级干部除了死了的和转民职的剩下的则都是元帅,就算是在解放战争时期,萧克的职位也高于黄克诚,罗瑞卿等,更别提解放初才是省军区副司令的许光达了。说到底就是用许光达把萧克的位子硬给挤下去了。真不知道萧克这个叱姹风云曾和贺龙聂荣臻平起平坐的红六军团军团长120师的副师长当初戴上这上将肩章时是甚么滋味。
授衔以后,在担任作训部副部长和国防部副部长的日子里,萧克又因军事条例正规化的问题和上司彭德怀顶上了,萧克本人曾给国防部彭德怀写了封信,为军事科学院喊冤,又说学习苏联条例坚持正规化是必要的。萧克然后又在作训部开会批判彭总的亲信张宗逊上将,结果萧克的这些举动就被主席点名了,一句话;“萧克这个人在历史上一贯不正派。”这之后就轮到黄克诚代表彭总整萧克了。萧克这人还挺硬气,整他他也不服软,气的黄克诚就说:“要多开几个会,深入讨论下”。批判完毕,萧克下放被迫离开军队到农垦部当副部长,属于有待遇有车有房就是没权的闲差一类。
过了一年,彭总也倒了,据说挺后悔整萧克的,叫人递话过去让萧克别放在心上,萧克晚年在回忆录里对整张宗逊也表示了悔意。这不整来整去谁也没捞到好。
等到文革开始,本来就靠边站的萧上将又靠的更边了,估计将来萧上将死后悼词里不会有甚么和林彪四人帮一伙进行坚决斗争类的词,因为萧上将这个台下的早,那时候怎么也轮不到他和林彪,四人帮去火线斗争,其实,萧上将在回忆录里也提到自己在1959年后曾觉的林彪的一些提法不妥,可自己没勇气去说,以萧克对毛主席一贯的态度来看,这大约还是可信的。
文革后,萧克再次出山,72年做了军政大学校长,之后是一届军事科学院的院长,谁都知道这些地方就是给高干的养老院。算是荣誉退休。回头看看萧克的老政委搭子王震,同是上将,这风光就不能同日而语了,王震文革时都没倒掉,中央委员照做,文革后凭着和小平的关系,不但政治局进去了,出来后又去人大当了阵副委员长,以后到中顾委做了副主任,这立场可不是一般的正确。比起来,萧上将虽然没有以上的光圈,最后还戴了顶个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的荣誉虚衔,总也算是聊胜于无了。
萧克将军退休后喜欢写传记文学,和军史研究。以后还但任了八路军系列从书的编辑工作,萧克的名言:“历史就是历史,不能人为地歪曲事实。真理只有一个,是不能以某种‘政治上的需要’来改变的。有些同志喜欢锦上添花,或落井下石,甚至制造材料,歪曲事实。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研究历史要“不唯上,不唯亲,不唯权势。”
当然萧上将还有比别的位都高明的地方那就是能活,这显然是和他乐观霍达的人生态度显然分不开。到现在,能称的上是红军时期我军高级将领的就剩下98岁的萧上将一个了,仅从这点上讲,萧上将已经跨过了所有同时代的人。
⑵ 专业技术军官转业后确定公务员职级问题
9级对应公务员为副处。
一般降一格安排,应该是正科。
还要看当地和用人单位的用意。可了解一下之前当地、本系统转业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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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文件
中发〔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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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1985年人民解放军裁减员额100万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全国共安置了93万余名军队转业于部,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军在八十年代裁减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员额93万。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走有中国特色精兵之路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党中央的这一决策,近3年内军队将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其中1998年有5万人,明后两年的数量更多一些。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于部,对于保证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顺利实现,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维护稳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改革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裁减员额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国家行政机关正在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国有企业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是保证裁减军队员额50万顺利实现的关键所在,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了确保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人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转业问题,要统筹考虑。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批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等部门,要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于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干部到企业去工作。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的15%。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一般应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中解决;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所需编制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98号)的规定。对于安排进人国家行政机关的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完成安置转业干部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加强同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的配合,积极完成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中央国家机关要支持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
(三)对于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师职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少数接收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的团职转业于部,仍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1990〕国转联字 3号)的规定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对在西藏服现役满15年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4〕120号)中关于安排西藏内调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尽量按其专业对口安排。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或经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按照原在军队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优先聘任。事业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转业干部按自愿原则,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见知》(国发〔1998〕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套改。
原在军队担任中等学校教员或护土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干部转业后,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对应的地方同级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时,其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军人保险制度建立后,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保险基金,转移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按专业编班,采取适当集中、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培训要坚持以转业干部上岗后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转业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转业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和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
1998年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继续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为了保证三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增加对建房经费的投入。1998年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3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3000元的标准拨付建房补助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建房经费应落实到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转业干部自己解决住房的,建房补助费可以发给本人。
各地区应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切实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各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要把转业干部住房纳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优先加以解决。接收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要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试点工作。为转业干部集资建房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所需建房用地由各级政府采取行政划拨的办法给予解决。
住军队营房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未解决住房前,军队应当允许其居住。地方已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当及时搬出军队营房。
(七)各级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要做好其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同转业干部调迁,当地政府应予落户。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接收安排转业干部(含因工作需要经军转部门批准的)及其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军队转业于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八)1998年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9月至12月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转拨各地;1999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审计。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8年7月底以前,做好今年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拒绝接收转业干部。各地区要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规定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转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廉政勤政,恪尽职守,切实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转业于部的管理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做出新的贡献。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⑶ 社保是老年保吗,能多解释一些吗。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社会救济
国家和社会对贫困者提供最低水平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并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生存能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又称社会救助。
西方社会救济的历史发展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贫困线)的家庭。救济金额常随救济对象的家庭人口和贫困程度(有的国家包括病残、老龄、孀居或被遗弃等情况)而定。这种社会救济以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申请和核实,就有权享受救济。
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救济 中国历史上的赈穷、恤贫,含有恩赐、怜悯的意思。主要项目有:①抚恤鳏、寡、孤、独。汉代刘邦、唐代李世民、宋代赵匡胤、明代朱元璋得天下后,都曾采用遣使巡行四方等方式,赈济鳏、寡、孤、独和穷民。②假民田苑。将公有山林、陂池或荒地分给贫苦劳动人民耕种、渔猎,并减免租赋,有时还贷种贷食。③赈贷。包括无偿的赈济和无息有偿的借贷。④工赈,即以工代赈。主要是兴修农田水利及其他公共工程,计工给值。⑤平粜。丰年谷贱,朝廷则增价籴(买入),以免谷贱伤农;荒年谷贵则减价粜(卖出),以周贫民之急。此外,还进行移民就粟,或调粟就民。⑥施粥。古人认为救饥如救溺,施粥为最便捷、最有效的应急办法,历代多采用。此外,还有为救贫设置的收容机构,史称居养。宋代设有福田院、安济坊、居养院,金朝有普济院,元、明两代有养济院、济众院,清代有栖流所、养济院、习艺所。太平天国在其所辖境内也设有老人馆、能人馆,为其军民养老、养伤、治病之所。中华民国时期,类似的机构有3类:官办的救济院,下设养老、残废、孤儿、育婴等所,普遍设于各省、市、县政府所在地;民间救助性和互济性的组织;宗教团体办的慈善事业,多为收养孤儿、弃婴等的机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时期,对社会救济工作采取了一些适应当时情况的措施。提出以救济失业、调节粮食、赈济灾荒作为改良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边区政府采取了救济灾荒、扶养老弱贫困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从1954年起历次宪法都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国家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开展生产自救,实行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中国现行的社会救济工作,分为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两种。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见敬老院)和分散供养。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
一、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县双拥领导小组、驻洞头各部队。
二、服务内容
1、承办烈士称号和评定伤残等级的调查、审核、上报工作。
2、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兵役义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群众开展优待工作,监督检查各地优待金落实情况。
4、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参战伤亡抚恤工作。
5、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安置政策,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负责接收安置复员军人、转业志愿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
7、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县双拥领导小组有关双拥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目标,指导全县军地开展双拥工作。
8、组织协调军地双方为支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互办实事,双向奉献,倡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为驻军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9、管理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单位和“拥军杯”竞赛活动。
10、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八一”、元旦、春节等全县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重大活动。
11、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发生的军地军民纠纷,不断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⑷ 韩国是军政府统治吗
不是军政府统治。
韩国宪法与政体
宪法史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 宪法由法律学家按照两院制的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体。此后,大韩民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于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宪被称为“混合修宪”,因为它是综合执政党与反对党分别提出的修宪议案而进行的修改。这次修宪通过了总统直选法和实行两院制。
1954年11月,宪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许只有大韩民国的首任总统可以无限期担任总统。其结果导致1960年3月15日大韩民国首任总统李承晚寻求第4任总统。
第三次修宪是要建立议会体制。 第四次修宪是为惩办那些在李承晚当政时有劣迹的官员铺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后继政府没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导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发动了军事政变。朴正熙政变成功后进行了第五次修宪。修宪由一个名为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特别委员会起草。修宪通过了司法护宪复查、立法与宪法一致性的美国式的总统体制。
为竞选第三任总统开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订了第三共和国的宪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宪在“韩国式民主”的旗号下产生了强权总统制体。朴正熙的“复兴改革”政权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后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过渡政府和被称为“汉城之春”的争取民主的艰苦斗争也因军事政变而告终。政变领导人全斗焕成为大韩民国第11届总统。全三。焕政府进行了第八次修宪,修宪的主要内容是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只能担任一届总统,任期为7年。
根据新宪法,全斗焕重新当选总统,下次总统选举定于1987年举行。第九次修宪经执政党和反对党合作由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内容见诸现行的宪法之中。
大韩民国第六共和国宪法恢复了总统直选制和总统任期5年而不得连任的规定,并为保护人权而设立了宪法法院。这部宪法至今仍在沿用,并已连续有两届政府和平地进行了政权移交。特别在1997年韩国总统大选中,反对党总统候选人金大中获胜,政权和平地移交给一个反对党,这在韩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宪法
现行的宪法代表了大韩民国向全面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除了修宪的立法程序外,许多实质性的变化也令世人瞩目,其中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加强国会权力和进一步保护人权等。特别是创立了新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促使韩国成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韩民国宪法由序言,130项条款和6条补充规定组成,共分为十章:总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宪。
大韩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包括:国民主权、分权、实现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追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以法治国和国家有提高国民福利的责任等。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权力分散和以法治国制度宪法涉及到政体的重要两点是:第一,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第二,宪法为各政党提供了特别的权力和保护,同时规定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十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也是最文明国家的准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迁徙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
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利、择业权利、工人独立结社权利、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所有这些权利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写入宪法。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能因宪法没有详尽列出而被忽视。宪法第37条规定,此种权利只能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之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权利的本质不得侵犯。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了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独立机构的司法权共分5个方面:裁定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裁定有关宪法的伸诉。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权,鼓励企业与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创造性和享有自由来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整和协调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修宪需要有区别于其它立法的特别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议修改宪法。总统必须公开修宪方案。只有在国会与全民公决一致通过的情况下,修宪才生效。国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全民公决须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投票赞成才算有效。
总统
大韩民国的总统是行政最高长官,是国家元首,在外交事务中代表国家。总统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总统不得连任的法律规定确保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执掌国家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当出现总统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时,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将临时代理总统之职。
总统掌握着国家行政最高权力。根据现行政体,总统扮演着6个主要角色。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在行政和对外关系中是整个国家的代表和象征,负责接见外国的外交官;颁发嘉奖令和授勋;主持特赦仪式令。总统有义务维护叫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连续性和维护宪法。此外,总统的特殊使命是为韩国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其次,总统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训令来使法律得以实施。总统全权领导国务会议、各类顾问机构和行政部门。总统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部门的长官。
第三,总统是全国武装力碌总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订军事政策的权力,包括宣战权。
第四,总统是具有全国性组织的主要政党的领袖,可根据本党派的荐举,指派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
第五,总统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决策者。总统有权签订条约和任命、接见和派遣外交使节,与外国签订和平协议。
最后,总统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人员说明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国会,而国会却可根据宪法利用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对宪法负责。
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单独负责决定政府的各项重要政策。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作为总统的主要行政助手,国务总理在总统的领导下监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国务调整室的工作。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订重要的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国务总理有权在总统授意下代表总统处理事务,并以其本人名义颁布法令。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国务会议成员。
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务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会议成员有权领导和监督自己的行政部门,筹划重要的国务,代表总统山席国会会议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仅对总统负责。
除国务会议外,总统还有两个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门制订和推行国家政策,这便是监查院和国家情报院。这两个部门的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对监查院院长的任命要经国会同意。
监查院于1963年成立,负责审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和有关组织的帐目。 监查院还有权调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尽管监查院仅对总统负责,但调查结果向总统报告时也要向国会汇报。
国家情报院于1961年6月成立,最初为韩国中央情报局(KClA)。它负责搜集国内外的战略情报,策划并协调政府的情报和安全活动,从事反共活动。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执政后,新政府一直大胆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组建行政体系,用以在下一世纪满足国民的需要,以及通过将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给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办法,建立一个小而精干的政府。
根据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计将在全国裁减87,500名政府部门雇员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员。此外,地方的国营企业也要缩减人员的规模,届时约有数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属经济实体将被关闭。
作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将部级长官的职位由33个减到27个,次官的职位由67个诚至63个。
按照企划预算处制订的规划,到2002年,韩国将对政府投资兴办的19个大企业的55个下属公司中的40个下属公司实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组计划的韩国屯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计划完成时,韩国政府将只经营13家母公司(现为24家)和8家子公司(现为75家)。
各个领域里的改革正在认真进行。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组、国家养老金公司私有化、裁减人员和政府组织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国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的任期为4年的议员273人。
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国会议员总人数的六分之五,剩余的议员席位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这些政党任命的国会议员在议会中代表全国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们被称为“全国选区的议员。
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一选区以多数票选出一位候选人。目前,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得议员席位227席,政党间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席位46席。
作为国家的立法人员,国会议员享有惯常的特权。议员在国会以外对其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和在国会内所投的票不负责任。在国会召开期间,除乇—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未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会议员。
议员如在国会召开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在国会的要求下,必须将其释放。
除享有上述特权外,议员也受到一些制约。议员不能同时担任法律所禁止的职务,也不允许滥用其地位和特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活动外,议员q以在国会外从事有酬劳的活动。但任何时候,议员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诚实和正直。
国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应总统要求和国会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00天,特别会议的会期不超过30天。如总统要求国会召开特别会议,则必须明确会期和说明要求开会的理由。
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及所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所拒绝。立法会议须向公众公开,但经半数以上与会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该规定可不予考虑。
宪法赋予国会的很多职能,但其主要职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职能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事务、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军队、外国军队在国内驻军、监查国事、调查特别国事和弹劾。
弹劾动议必须经国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必须有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弹劾动议。而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全体议员之多数同意提出,壮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方能成立。
国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两年。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爿: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并布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职务。
常设委员会
国会有下述16个常没委员会:国会指导委员会,立法与司法委员会,国家政策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统一与外交通商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与自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技术、信息与通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农业、山林、海洋与渔业委员会,产业资源委员会、保健福祉委员会,环境与劳动委员会,建设交通委员会和情报委员会。
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按国会规定配置。
委员会主席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商讨不同见解的主要论坛。
按现行的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协商团,在国会党派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
无党派议员如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协商团。各协商团指定自己的领袖和组织秘书,负责与其它协商团谈判和磋商。
协商团领袖开会研究有关国会的工作事宜、全会与委员会的会议计划和会议日程。
司法
韩国的法院共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别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内的地方法院。各级法院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监督有关不动产注册、人口昔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方面的事务。
设在汉城的大法院对行政法令、规定和处置的合法性有最终裁决权。作为最高法庭,大法院审理关于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军事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规定可连选连任,但65岁必须退位。
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上诉裁判权,审理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并行使初审权受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一个中级受理上诉案件的司法机构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汉城和以下12个城市都设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济州。
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烟、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关行政案件。
除汉城以外的地方法院还在本地区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除上述各类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犯罪的案件。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发起了一次民主运动后,根据现行宪法于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宪法的制订者按欧洲的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法院,以充分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权力。
宪法法院确定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裁决政府实体之间的权限纠纷,判定个人提出的有关宪法的申诉,对弹劾作出最终决定,以及对解散政党进行裁决。
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
该法院在汉城市内一所5层的圆顶大锋内办公,这所大楼曾荣获韩国建筑奖。
到1998年7月31日,该法院共审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与宪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内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为违宪。上述数字表明,该法院一直在积极地捍卫宪法。
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制订有关当地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过以来,经历了数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军事政变解散所有地方议会前,曾进行过3次地方选举。
70和80年代的地方经济飞速发展使许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与此同时要求增加行政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自1985年开始,韩国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有关此一议题的文章和书籍也开始出现。
中央政府于1988年宣布修订地方自治法。根据新法,汉城特别市、5个直辖市和9个道被定为高级地方政府。汉城市和直辖市的区,以及郡被指定为低级地方政府。
地方社区领导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各种收费、服务、商品和地方社区的其他行政事务。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个教育委员人处理与各社区的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事务。
1991年3月韩国举行了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选出小行政单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区)的地方议会。1991年6月选举了大行政单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议会。修改后的法律授权地方议会检查和审计地方政府,提高了这些新机构的权力。
在1995年第一次举行地方选举的3年后,第二次广泛的地方选举于1998年6月举行。自1998年开始,地方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目前韩国共有16个道级政府和232个低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
道政府介于中央政府与市政府之间,其行政机构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机构。
市政府通过行政区机构向居民提供服务。每个市政府下辖数个区政府。区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选民的需求。区政府主要负责日常简单的行政和社会服务工作。
特殊和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诸如有关公共安全、道路标志、防火、公立学校、诉讼和惩治等一些重大问题由中央或道政府通过其派出机构直接解决。
⑸ 贪婪有着怎样的危害
1、每个人都有欲望,当欲望过于膨胀就会变成贪婪。古往今来,因贪婪成性而内身败名裂,甚至招来容杀身之锅的人不胜枚举。
2、贪婪的人会因贪得无厌变得思想歪曲,往往有些人已经控制不住自己的贪念,甚至触犯法律,对他人、社会构成危害。
3、贪婪会使人变得自私自利。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常常会与朋友、亲人大声吵闹,不妥协、不让步,会造成友谊破裂,家庭破碎。
4、欲望太多,就越没有幸福感。贪婪的人或许以为拥有了财富就能幸福,殊不知当拥有的时候,还想要更多,有贪婪心理的人,内心永远得不到满足。
(5)军政养老院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用道德规范约束要求。
2、每天自省过失及时纠正。
3、贪得到的只是一时,不是有朝永久失去,是无数案例得出的一个真理。
4、手莫伸,无论是在公司企业还是公职部门,手不伸心不烦,记住得过且过有得有失。
5、是对事情非得到不可,否则心不甘情不愿,甚至千方百计采取一些手段得到,往往容易走极端。
⑹ 军政多大的官多少岁可以进干休所退休啊啊估计干休所对他们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一般是团级别以上军级别以下,进干休所也要取决你之前的部队是不是愿意出钱给你们这些退休的老军人盖房子,如果不盖,没有特别情况下都不接收的,进了干休所就没有军职军籍了,一般部队的保卫员什么都没有了,也没有公车可用,但是养老什么的比部队有保障,而且还能弄套房子,也不用花钱!
⑺ 巴尔干战役德国指挥官是谁
利斯特(1880-1971)
陆军元帅。1898年开始服役。1912年毕业于巴伐利亚军事学院。第版一次世界大战时服役于权巴伐利亚第2军。战后历任德累斯顿步兵学校校长、师长和军长。1935年任第4军区司令升步兵将军。对国家社会主义持中立态度。1938年任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苏台德区的德军集群司令。1939年指挥新建的第14集团军,参加入侵波兰。次年任第12集团军司令,参加进攻法国,晋升元帅。1941年率军入侵南斯拉夫和希腊,继而任巴尔干占领军司令。1942年6月调往苏德战场,任进攻高加索的A集团军群司令。同年9月,因与希特勒意见分歧被解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无期徒刑。1952年被美国当局因病释放,定居联邦德国。
⑻ 趁安史之乱导致杨贵妃香消玉殒的人,后来是何结局
唐朝的皇宫内,曾经发生了两场可歌可泣的爱情悲剧,一个是唐高宗李治,娶了自己的小妈武则天,从而让唐朝的历史宕了次机,另一个是唐玄宗李隆基,强娶了自己的儿媳杨贵妃,结果不光差点丢了大唐的江山,还被人逼着赐死了自己的女人。他们两对的爱情故事,已经家喻户晓,骆驼就不再多说,今天骆驼主要来聊一个问题,是谁那么牛,敢逼着一国之君赐死自己的女人,这些胆肥的人,最后又都怎么样了呢?
在李辅国身亡后,当年逼迫李隆基杀杨贵妃的元凶,算是全部去世了。可是回过头来细想想,总感觉还是有些疑问。李隆基是开创了"开元盛世"的一代雄主,他为什么会被一帮手下,逼得赐死了自己心爱的女人呢?
⑼ 请求提供:中发[1998]7号文件
你好,你能提供中发1998,七号文件复印件吗
⑽ 抗战中的国军将领
张自忠 抗日中牺牲的国军最高将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