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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敬老院建设示范

发布时间:2021-02-11 09:26:52

① 养老社区的用地性质

既然是用于从事租赁这种商业活动的,而不是用于居住的,当然是属于商业用地。

(1)社区敬老院建设示范扩展阅读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② 如何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完善机制体制,发挥城市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
社区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终端”,是传递党政关爱的桥梁。各社区要切实履职尽责,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要加强社区居委会体系建设,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机制,引导社区多元建设主体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明确软、硬件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增加投入,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多渠道落实资金,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开展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要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片组户联系”工作,探索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整合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力量协调处理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社区舆情掌控,强力推进网络问政,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在城市社区建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重大舆情报告、疏导与防控机制,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要着力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社区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围绕人、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制度和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等,着力形成自律与他律、要求与制度相衔接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二、改善民计民生,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兜底作用
保障社会底线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是时代赋予的最紧迫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基本民生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务。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从改善民生入手,切实构筑底线公平。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调查、认定、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要制订社区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小分队,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切实增强社区灾害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能力。要加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和生活救助,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同时加强辖区内精神病人基本情况调查,逐一建卡立档,强化监管,确保管控万无一失。要大力组织社区党员、志愿者“攀穷亲”、“结穷对”、“帮穷户”,对社区困难群众进行帮扶。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搭建社区居民自助互助平台,增强社区扶贫济困作用。要重视福利彩票销售,积极配合开展福彩销售进社区工作,大力搞好公益宣传,树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福彩公益形象。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工作评价体系,推行“乡、村两级联查联审制”、“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票决制”、监督员制度和资金发放打卡直发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批、公示等程序,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阳光操作、对象准确、管理规范、社会满意的民心工程。
三、深化服务内涵,发挥公共服务的利民惠民作用
为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本质。各社区务必把为民、利民、舒民、安民、娱民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内涵,努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搭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为推进社区服务奠定基础。要健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落实促进就业服务政策,完善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对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服务,积极开展创造“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促进和吸纳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要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警察和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安置帮教、守楼护院等活动,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努力打造平安社区。要着力打造宜居社区,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业主管理和物业服务“三驾齐驱”的社区环境卫生治理格局,完善社区环保听证制度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居民提供卫生环保、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维修和绿化维护等基础性服务,促进社区人居环境的全面改善。要切实贯彻娱民宗旨,以社区市民学校为载体,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通过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社区文明程度,努力打造文明社区。要建立社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推行就业信息、致富信息、家政服务信息等居民需求的信息公布制度,为辖区居民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强化为老服务,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大力发展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老年医疗保健、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社区老年参与社会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要切实改进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依托社区工作站无偿为群众提供代理服务,主动为民解难,切实为群众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文体和教育服务、社区公共安全和商业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需求的生活服务圈,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社区服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以“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为主线,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目标,从社区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党员岗位承诺、设岗认责、志愿服务等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培育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补充协同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凝聚城乡居民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各社区务必大力扶持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逐步构建政府服务机制同民间服务机制互联、政府服务功能同民间服务功能互补、政府服务力量同民间服务力量互动的公共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积极作用。要推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消除社区社会组织成立门槛,发展社区自治和服务多元主体,活跃社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和改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要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的自助和互助性服务活动;帮助部分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组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现代组织制度,推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努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要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职能和资源优势,结合“先锋岗”、“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慈善捐款”等公益事业,积极做好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帮扶弱势群体等工作,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特色品牌”四个新形象,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美誉度和公信力。
五、夯实工作基础,发挥社区队伍的支持支撑作用
队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优、工作作风实、创新能力强的社区人才队伍,为社区建设永葆生机和活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要加强社区干部自身素质建设,努力提升队伍“战略思维、科学发展、开放创新、执行落实、沟通协调”五大能力,培育“顾全大局、真抓实干、亲民爱民、勤奋学习、清正廉洁”五种作风,提高社区工作效能。要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准入制度,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开发,加快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步伐,加大社区配备和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力度,积极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拓宽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服务范围。要普遍建立社区志愿者组织,搭建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辟社区志愿服务基地,连通社区志愿服务供需渠道,组织和指导社区志愿者广泛开展社区救助、助残、优抚、居家养老、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群众性志愿服务活动。要推行社工人才和社区志愿者注册、培训、时间储蓄和“星级”评定表彰等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建立社区工作队伍档案数据库和社区人才储备制度,使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向专业化、知识化不断迈进。要通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帮扶服务,对残疾流浪儿童、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和社会功能缺失人员进行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修复功能、回归社会。

③ 个人建养老院怎样办手续 。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

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

八、政府支持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民独资或与政府联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更详细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议最好去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咨询一下,各地的政策应该会有所不同!

(3)社区敬老院建设示范扩展阅读:

民营养老院

民营养老院,相对于公办养老院。民营养老院,是由民间团体或这个人主办,再就是民办公助式的养老组织、机构。 …上世纪60年代初,军烈属残废军人才能入住,那是公办的,相继五保户也可以入住了(改革后)。

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开办养老院的不利条件

甲、高诉讼率行业

引起诉讼的原因虽然很多,但较多的还是:

1、标准与执行不一致问题

所谓的标准,就是老人入院时院方承诺的标准;所执行的标准打了折扣,有了水分。

2、摔倒、安全问题

老人摔倒,不论什么原因都是难免的;换言之,“老人在他自己儿女家里挨摔也是难免的”。在自己家里他们自己当然不去打官司;若是在养老院…那可就不是悄无声息的事儿啦。

——开办养老院,先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见本词条第四节,第1条“执照”)

3、其他的问题

观念问题(略)

乙、经费问题

甲、问题症结

经费问题,说到底它是个经营问题、收费问题。

1、收费高了没有人入住;收费低了入不敷出,难以为继。从高收费找出路是没有可能的。

2、房价、职工工资、设备,水电等等费用都是一定的不能变的,即固定开支或不变开支。用在老人上的开支费用绝对不能刻薄,在这里所谓的“节约”,那绝对的是浪费,必将付出成倍的代价。

④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有哪些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民政部指导全国社区建设的重内要抓手,也是推动各地社区建容设全面提档升级、破解发展难题的重要举措。 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宽社区服务范围、改进社区服务手段作为创建重心,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坚持标准先行、分类指导,依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体系》,实行城市、城区、街道和社区分级创建,把指标的一般要求同各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突出亮点特色,不搞平均分配;坚持动态管理、优中选优,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上次示范单位均纳入本次创建活动参评范围,不符合示范单位标准的,不再保留示范单位称号;坚持独立评审、全程透明,创建活动采取第三方评审方式,依托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成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审验收工作,确保创建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⑤ 谁能提供《社区老年公寓入住协议》的示范本

老人入寓协议书

为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部分老人安度晚年,延年益寿。我院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创办了社会福利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人公寓服务中心。根据老人公寓目前的条件,开办自费入寓颐养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此协议。
甲方:XX市福利院XX老年公寓
乙方(委托责任人):
丙方(担保人):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送来自费养老人员 同志,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原单位:
邮编: 。
二、乙方作为自费养老人员的经济责任人、丙方作为担保人应各自提供居委会(单位)证明手续,同时交押金两千元,如果入住三天内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应另交押金八千元,否则协议书不生效。
三、为了提倡全社会都关心支持福利事业的精神,乙方必须向甲方每年交纳社会福利基金 元,于每年 月份一次性交清。老人如中途退房,甲方应按乙方本年己交的社会福利基金总额,分月计算,多交部分退还乙方。
四、乙方为老人所选择的护理等级为 ,每月10至15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服务费 元、伙食费 元、床位及水电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若变更护理等级或调整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交纳)。入住老人当月费用按天计算(每月的核算周期为当月16日至次月15日)。电话原则上乙方免费使用,但话费超过5元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入住公寓的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回家,同时终止协议履行。
1、发现有传染病、老年痴呆症或精神病患者;
2、不按期交纳各种费用者;
3、若老人生病通知乙、丙方,而无任一方来者;
4、不能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妨碍他人入住且甲方认为无法为其管理者。
六、老人入住公寓时,应交一次性生活用品费150元。由甲方统一发给被套、床单及枕套。老人中途退房一次性生活用品费不退,所发生活用品可以带回使用。(其它生活用品自备,体积不得超过一立方米)
七、老人在公寓养老期间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若擅自外出不归、失踪或在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甲方均不负责。
八、老人病重、病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丙方,乙、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小时内到寓,如在乙、丙方未到达前发生死亡,与甲方无关。老人后事均由乙、丙方负责在六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将通知殡仪馆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凡入寓老人在入寓时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年龄来确定院内规定的护理标准,如老人在住寓期间由于身体状况或年龄超过入寓时暂定的护理标准,甲方可提高护理标准,乙方按相应的标准缴费。
十、甲方实行老人入寓进出自由的原则,如老人中途不愿意继续在公寓养老,一经老人申请签字即生效。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丙方,乙、丙方不能有异议,并在三天内接回。对于中途退房,当月费用可按天数算。离寓后,如再次申请入寓按新申请处理。老人因病、因事请假外出15天以上可退或停交伙食费和服务费(按天计算),其它费用一律照收。若请假15天内,各项费用不退还。老人病故当月费用按天收取。
十一、入住公寓的老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和死亡者,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二、关于医疗方面:
1、凡入住公寓的老人在入寓前需自行进行健康体检。入寓后如需进一步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
2、入住公寓老人需提供准确可靠病史,入住后如发现因隐瞒病史而耽误治疗,其后果自负。住寓老人如有常见病、多发病,须治疗者可在公寓医疗室就诊,医疗费自理。
3、住寓老人如遇突发急病、危、重病或猝死,公寓医务人员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在及时通知乙方的同时将给予紧急处理及进行必要的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垫付的医疗费乙方应在三天内付清)
4、住寓老人如遇突发急、危、重病时导致增加的陪护,护理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根据国家物价上涨或下跌的幅度,甲方可调整入寓老人的收费标准。
十四、住寓老人的贵重物品及钱物由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被窃,甲方概不负责。
十五、本协议需入寓老人、甲、乙、丙四方签章并遵照协议条款办妥有关手续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壹份。

甲方:XX市福利院XX老年公寓 乙方(签章):

负责人: 丙方(签章):

经办人: 入寓老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上文本来自《中华文本库》之《托养、寄养合同》专栏。如需更多相关文本,请自己去该专栏查找。
http://www.wenben114.com/DownDir.asp?ClassID=302

⑥ 建敬老院有哪些优惠条件

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政办[2009]3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3个厅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到2015年,全市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实现每千名老人有12张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完善,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从而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养老福利机构。
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政府通过增加财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到2015年,实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6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福利机构。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 “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到2015年,全市新建示范性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30个。整合资源,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服务。根据我市实际,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以社会孤老、空巢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和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务。积极实践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服务质量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投入。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新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落实。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凡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城市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凡收养“五保”和农村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养老福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福利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福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经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规划立项方面:
(1)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以协议方式供地,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2)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
(3)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方面:
(1)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它费用减半交纳。
(2)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方面:
(1)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老年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
(3)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4)养老福利机构用电按当地居民电价收取,用水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
(5)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即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80%比例予以退付。
(7)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
(8)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养老福利机构可减免物业管理费。
(9)新建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
4.培训用工方面:
对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社会捐赠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6.政府资助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运营经费、特困供养补贴等,从市、区(县)两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开办经费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分3年拨付。加大对自建、购置房产用于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自建养老福利机构运营满三年后,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自建资助。资助金必须用于机构内部设施条件的改善,房屋修缮,老年人健身康复、文体活动器材以及生活用品用具的购置。
(2)运营经费补贴。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在院老人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在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4元的标准,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经费补贴。
(3)特困供养补贴。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补贴。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后,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特困供养补贴,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4)补贴申请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持有《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书》和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95%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正常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95%,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5)申报审批程序。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监督与处罚。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养老福利机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老年公寓的权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对在养老福利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随着市、区(县)财力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人,如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福利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5.乌昌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严格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福利机构。
(三)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由民政部门依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年审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其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或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变更性质、用途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特困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特困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安置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此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在此意见发布前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有冲突之处,以此意见为准。
你要根据地方的不同去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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