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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

发布时间:2021-02-08 03:37:16

⑴ 个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详情参考以下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 (中央法规)

⑵ 个人如何申办养老院

养老机构的申报与审批过程:
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大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⑶ 在农村个人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条件

按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扩展阅读:

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入住流程:

(1)咨询参观:有家属陪同,考察敬老院硬件软件建设,设施、服务、伙食、收费等详细情况。

(2)受理入住申请:院方同意即可。

(3)调查访问:了解入住老人的反映、老人家属的口碑。

(4)入住评估:即老人试住感受。

(5)入住申请:向院方申请入住,同时提交身体检查报告单。

(6)预定床位:向院方提前预定养老床位。

(7)签订入住协议:甲乙双方协议,由家属签字。

(8)缴纳入住费用:生活物品自带,交付少许押金,以后养老服务费用按月缴纳。

(9)开始入住。

(10)正式入住 。

⑷ 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4)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⑸ 个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

(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回书,可行性报告和答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⑹ 想个人开个养老院,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个人或民间资本申请办理养老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6)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扩展阅读:

开办养老院注意事项:

1、信用和信誉是稀缺资源,这是永恒的铁打定理。这要体现在对待老人的态度、细节上。细节之上见感情、见责任。

2、不怕设备昂贵,比较先进实用就好。不一定必须买断,可以租赁甚至倒租。甚至还可以在易货网上参与易货交易,得到比较先进的设备。

3、开源节流。可以建立自己的粮菜基地,也可以跟粮食蔬菜盛产地建立交易关系,甚至为他们开辟我们这里的市场。

⑺ 个人开敬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基础条件如下: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3、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等多项条件。

(7)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扩展阅读:

开设流程:

首先要向当地的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方案的可行性报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等,
好是到当地民政局咨询清楚,现在做养老产业正是朝阳的时候,养老已成为一个社会的热门话题。

我国在1999年就正式进入老龄计到2015 年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21 亿;2033 年前后将翻番到4 亿;2055 年达到4.87
亿,占全国总人口的34.8%;老龄人口比重高速攀升、老年抚养比例持续下降,“跑步式”迈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势头已不可逆转,养老服务已经成为我国一项新的基本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⑻ 私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等多项条件。

向当地的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方案的可行性报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等, 好是到当地民政局咨询清楚,现在做养老产业正是朝阳的时候,养老已成为一个社会的热门话题,我国在1999年就正式进入老龄计到2015 年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21 亿;2033 年前后将翻番到4 亿;2055 年达到4.87 亿,占全国总人口的34.8%。

养老产业成为新兴的产业,老年人的需求市场供不应求,特别实在护理老人大小便这一块,采用传统护理的居多,这样不仅耗财耗力,还不能达到理想的想过,现在市场上有了全品源卧床大小便护理仪,不仅可以轻松解决老人大小便的清理问题,还可以减少一大笔请护工,买尿不湿等费用。

当使用者穿戴好之后只要排出大/小便后,感应器自动感知,便立即抽取大小便并粉碎存储在污物桶内,大小便结束后,干净的温水通过各处喷嘴自动喷出,冲洗患着的隐私部位及集便器内部, 后每一处喷嘴还设有干燥臀部和隐私部位的功能,即时进行暖风干燥。全自动智能化完成感应、抽吸、清洗、干燥所有过程。能使患者保持洁净干爽,轻松解决大小便护理问题。

(8)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扩展阅读

基本有无护理、半护理、全护理和特护理四种。

1、甲、“无”护理

为老人1、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乙、“半”护理

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丙、“全”护理

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4、丁、“特”护理

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⑼ 个人想开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9)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资质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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