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政部对民间养老部有什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税收减免;有条件的地方在一次性投资和日常运营方面提供补助;对养老机构建设在用地和使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二)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三)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六)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七)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八)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和网络化发展,支持其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九)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十)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鼓励境外资本在境内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对境内养老机构现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十一)对于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等民间资本运营或管理。(十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在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十四)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十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五、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十七)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十八)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十九)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收入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二十)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要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二十一)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二十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二十三)鼓励社会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资金支持(二十四)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二十五)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将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二十六)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七、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指导规范(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管理,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十九)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与质量评估制度,推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规范民间资本养老服务提供行为。(三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提升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三十一)指导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加强管理服务,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三十二)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行业自律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十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宏观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职能,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B. 敬老院是什么社会组织
属于养老机构,要看是国有的还是民办的,要是民办的就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C.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D. 养老院申请社会组织的理由
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
所该准备的资料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办理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宜昌市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E. 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都有哪些
在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和智慧城市建设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与社村通智慧居家养老系统相结合开发出一套完整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以云架构的模式支撑开展智慧养老服务,采取全天候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 真正做到“让老人生活的舒心、安心;让老人子女放心、省心”。
F. 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哪些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事业单位,包括干休 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其主要特征是:
1、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的特殊层面,即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2、以国家举办、财政投入、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3、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6)关于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G.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优惠政策如下:
从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7)关于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H.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加强省级康复中心建设,推动其向康复医院转型,扩大规模,提升水平,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提供示范和技术指导。
I. 主管单位对养老院的社会组织的批复怎么写
你好!
批复是基于申请而言的。看具体是哪个养老院的申请,申请中有什么请求事项,需要根据申请事项内容,才好拟批复。
所以没有来文申请,看不到申请的内容,不好写批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