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无法定收养子女(有事实收养子女)的老人,可以申请五保户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法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未处理》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我认为法律只是规定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可以享受,并未提到具有事实抚养义务的人不能申请,我认为可以申请,具体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此外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还是有区别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我认为指的是法定收养关系,户籍业已发生变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事实收养不具有这样的效力。
❷ 中国的领养制度
收养的法律解释: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❸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❹ 民间收养的签订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收养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能说 是个人的隐私,就算是签了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起到监督、督促作用。没有实质性约束能力
❺ 收养法什么时候能改改
A 收养法亟待修改完善
一、我国现行收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不足
1、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权受限制
我国收养法规定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除此之外,我国绝大部分的被收养人年龄都限定在14周岁以下,否则就算是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也不能被收养而只能呆在福利院、孤儿院或者流浪。
我国除了很少的收养例外,把被收养人的年龄基本限制在14周岁以下,这个年龄范围与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普遍规定为18周岁左右相比,显然比较狭窄的。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年龄在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一般都在接受初、高中或职业学校的教育,没有基本的谋生技能,身体和思想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如果因天灾人祸丧失父母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话却又不能被收养,他们的处境之艰难是可以想象的。
2、收养模式上存在不足
1、我国《收养法》仅承认完全收养。而完全收养不适应我国再婚家庭日益增多的现状。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通过正式的收养程序收养继子女,可以使得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现有法律推知,双方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养子女则与生父(母)消除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计划生育国策下,我国很多公民一辈子只有一个孩子,况且,很多离异的家庭,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并非没有抚养教育孩子能力,而是因离婚导致孩子只能经常和一方居住,从而无奈的放弃与亲生子女共同生活。在这种现状下,让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孩子被继父母收养,简直是胡扯!缺乏现实意义。
(2)完全收养已不适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的收养需求。
现实中,除收养孤儿和弃婴外,完全收养他人的子女已日益不可能。另,有的家庭因独生子女生病、发生车祸等意外,造成老年丧子情况已不为鲜见,而这样的家庭已失去了再生育的能力,也无精力去收养太过年幼的儿童,但他们考虑到血缘关系及有感情基础等因素,往往愿意收养兄弟姐妹的未成年子女,出现二个家庭共有一个孩子的情况。故完全收养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下的收养的需求。
3、在解除收养关系存在不足
因我国现在无关于收养后的监督机制,送养人不能及时发现收养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的行为,导致法律赋予的权利形同虚设。而我国现行《收养法》只赋予年满10周岁被收养人建立收养关系的同意权,未赋予其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有时不利于对未成年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故如果出现严重危害被收养人的情况,被收养人继续留在养家,将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此时,赋予年满10周岁未成年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将更符合收养立法保护儿童利益原则的要求。
4、保密义务规定不明确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该条仅对保守收养秘密做了笼统的规定,未明确保密义务人的范围及保密的方式。
在完全收养中,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使得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而完全融入养父母的家庭。此外,我国社会传统中,存在着对不育女性歧视的态度,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公开收养会加大收养人的精神负担。另,存在对未婚生育母亲的谴责较多,公开收养,无疑会影响其社会地位。故为了稳定收养关系,应尽最大可能的对被收养儿童的出生线索加以掩盖,不公开其收养的情况,以达到营造一个幸福、安宁的家庭的目的。
我国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的保密人的范围、保密方式,也没有规定违反《收养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可操作性,频频发生在户籍登记中将被收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养子”或“养女”等披露收养秘密的行为。另外,对那些故意泄漏收养秘密,蓄意破坏已建立起来的合法收养关系的人缺乏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我国现行收养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的不足
1、收养登记机关缺乏监督机制
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审查机关和审批机关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儿童福利院系被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在收养关系中,儿童福利院系送养人。儿童福利院是隶属于民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严重违背相互制约的法制原则。民政部门指导儿童福利院工作,有着直接的行政关系,在收养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时,民政部门显然系自己送养、自己审查。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必然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在实践中,发生过身体健康的儿童福利院儿童被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办理“人情登记”被收养。更有违法犯罪份子与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贩卖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违反犯罪行为发生。故我国收养登记机关设置存在不足之处。
2、未规定收养登记采取实质审查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可知,国内收养审查的期限一般为30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审查期限为60日,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审查期限只有7日。据调查,国内收养一般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养登记,辖区人口约二百万人的区民政局,每年办理收养登记约三十多件,区民政部门一般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一年除去法定节假日之外,总共才有251个工作日。除去接受收养咨询、受理登记、整理档案等工作外,放在每件收养案件上的审查时间不足六个工作日,如果遇到收养人是异地的,工作人员需要异地出差,时间就会更加缩水,审查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书面审查,从而使得收养登记的行政监督流于形式。虽然该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如实出具证明及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但对于被收养儿童来说,经历了一次收养风波,心理发育所受到的影响是不能顷刻间恢复的。
3、缺乏试养期的设置
收养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应给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收养磨合期即试养期。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性格、宗教信仰、餐饮习惯等能否互相融合及被尊重都会关系到收养能否成功。一个家庭有了孩子后,收养人必须花费时间和心思在抚养孩子上,会改变收养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对收养人来说,孩子的到来对其也是一种挑战和适应。而对于孩子而言,是否能适应新的家庭环境,能否适应新的生活方式,能否重获家庭的安全与幸福感,都需要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例如:回民夫妇收养汉族儿童,在回民夫妇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不吃猪肉的,而被收养的汉族儿童在收养前的餐饮方面长期形成吃猪肉的餐饮习惯,在收养后,该儿童是要彻底断绝吃猪肉还是收养人做出退步在饮食中尊重被收养人的习惯。所以给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个试养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收养,相对于凭“一面之缘”便确立收养关系是大有好处的。
4、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缺乏收养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保障收养法律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是否能长久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是否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我们都不得而知。
现实生活中,虐待养子女,剥夺养子女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被收养人在收养后被当成了乞讨工具,此时,谁来帮助手无束鸡之力的他(她)解脱困境、维护权益呢?
如果建立了收养监督机制,在收养关系建立后,监督部门及时掌握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对收养人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做法予以及时纠正,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都有待于日后收养立法之完善。收养之社会功能人们有目共睹,收养行为之法律规制不容懈怠!
❻ 60岁以上可以收养子女吗
符合收养条件的,60岁以上的公民可以收养子女。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专定:收属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公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收养手续。
法律没有规定收养人的年龄上限。
❼ 农村老年人办理养子养女有年龄限制吗
有,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版列条件:
无子女;权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❽ 新民法典有事实收养,可以落户吗
您好。
1999年的时候我国对《收养法》做了修订,明确规定收养以登记为有效前提,因为《收养法》无溯及力,那么修订也应当无溯及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没有登记的收养应当依法给予确认,对于1999年之后形成的收养应当以登记为前提,否则收养无效。知识拓展: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二、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三、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18周岁、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可以凭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❾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谢谢。
收养是公民按复照法律规制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
特征:收养是创设和变更亲属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发生在特定主题之间的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是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❿ 我国有认养法么比如认养孤独老人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但是收养是指的收养未成年人。
关于对没血缘关版系的老人的扶养权,由于老人是成年人,没有所谓“认养”的说法,所谓“认养”可以理解为献爱心的一种方式,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不过我国有专门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