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龙江省讷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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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位于黑专龙江齐齐哈属尔康安路路北(邮政编码161300),主要经营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工作,最初的员工人数为14人,注册资本不详,公司联系电话为0452-3323294
㈡ 讷河别的地方都解封,就差养老院不解封为啥呀
这种事还是自己思考吧,不适合公开说出来,给你点提示报道不等于实际,老人感染几率更高,一些地区又出现严防状态。
㈢ 2020年征地区片讷河价格
2020年征地区片呢和价格有的地区。在市中心的价格稍微高一些在3000以上。地地片儿不好的在3000以下。
㈣ 讷河哪里能办理异地违章
违章的话都要到当地的交管中心去办理,异地违章的话,交管中心也可以办理的
㈤ 讷河鑫地阳光水岸怎么样好不好值不值得买
楼盘名称:齐齐哈尔讷河鑫地阳光水岸
城市:齐齐哈尔
楼盘位置:环城西大街专与大兴路交汇属处(西大桥西,原雪花淀粉厂)
开发商:齐齐哈尔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年限:70年
建筑类型:多层,高层,板楼,塔楼,
公交线路:鑫地阳光水岸位于讷河城区西北核心区域,西大江西岸。
其他交通方式:讷河市环城西大街与大兴路(康安路)交汇处西北侧(西大桥西,原雪花淀粉厂)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0平方米,容积率暂无数据,绿化率30%,共0栋楼,停车位
周边配套:学校:育才学校、讷河二小、讷河四小、讷河二中
医院:博爱医院
商业:中心商场、万隆商厦、讷河四百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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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讷河社保局
你可以通过当地打114查询,电话及具体位置或者打12333.
查询社保的方法有三种:
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㈦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才中心电话多少/
04523329209
㈧ 我是黑龙江讷河市的,我要报停新农合作医疗,到那儿去办,带那些证件
一般是要带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社会保障卡之类的,具体在哪办?可以去问一下社保中心
㈨ 黑龙江讷河贴吧
你好知友!
网络一下>讷河贴吧>第一个>讷河吧 网络贴吧>点击进去就看见了.
讷河吧共有主版题46342个,贴子472838篇,权讷河VIP1476位。
热门板块:精品区 图片区 视频区
如果真相是一种伤害
为了经验我豁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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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顺利!有问题,请追问.有帮助,望采纳.
㈩ 讷河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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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都是可以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一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