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规定老年人多大需监护人
老人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会需要监护人,与年龄大小无关。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规定的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里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1)老年人监护的案例扩展阅读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在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意识昏迷时,有权为被监护人选择看护机构、养老院、护工等事宜,也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治疗、康复方案、医药方案、出入院手续办理等事务。
而为了保证被监护人利益,对监护人也有明确的权限限制,如监督人将监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监护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把原属于60岁以上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扩展到18岁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所以,不只是老人,如果你一个人在外身边没有亲人,有信得过的朋友也是可以签订协议,帮忙照料,提前预防。
『贰』 老年人的监护人
理所当然的需要了!!
首先,大部分老年人的身体素质较差,外出时很可能再体力方面需要帮助,譬如说,上下楼梯,对于年轻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但对于老年人则会显得比较困难!!
其次,老年人通常都患有高血压等常见病,若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当老年人自身遇到病发时,很难想象其后果的。
作为儿女来讲,我们应该抽出时间陪老年人外出,也算是尽一份孝道吧!
『叁』 根据民法总则 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怎样的 并谈谈其必要性
老年人的监护很有必要,随着年龄的变大,身体上心理上生活上都有太多不便,需要成年专子女在身边属守护。不在身边的子女法律也规定了每年抽出一定时间看望,打电话等,对老年人是一种国家制度层面的保护,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
『肆』 求老年人成功的案例说明,就是说年轻时很平凡,不放弃老了也是可以的那种励志的
《无法碰触》一个刚从监狱出来的年轻人和高位截瘫的贵族之间的故事 《追梦赤子心》 真实故事改编,追求梦想的故事
『伍』 关于赡养的一个案例
老人没有尽抚养儿子的义务,并且有虐待儿子的情况,情节严重。现在也就丧失回了受赡养的权利!况且要求答还赌债也是不合法的!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没有完全充分的理由下要求孙子的抚养权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会答应!
『陆』 民事案例,关于监护人的。悬赏50!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就本案而言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意见》 17.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就本案来说,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甲方伤人时谁是甲的监护人。 根据上述以上条款:甲的哥哥在村民委员会指定其为监护人时未提出异议,而是本案发生后才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因此,本案的承担赔偿责任就应由甲方的哥哥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应当是在甲的哥哥承担赔偿责任后才生效的.
『柒』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案件
案例: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评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应该说,法院的工作是细致的,处理得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履行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
显然不是如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可见,老年人工作机构在这方面应切实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由于老年人具有年老体衰等生理心理特征,合法权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怕丢面子,伤感情。法院的诉讼程序对于他们来说,也有点力不从心。因此更需要通过老龄委等工作机构来加强监督和管理,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老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