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院没有卫生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怎么投诉
养老院属民政部门管理,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反映,督促其改善!
B. 我的养老保险证件丢了,该怎么补办
遗失补办:
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不慎丢失或损毁,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所填写缴费证补发申请表,由乡镇社保所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如果本人现在还在单位的话,需要交一张照片(如果本人所在地区上网的话,就交一张劳动保障卡的照片回执)其他的让人事部的人向上报挂失就可以了。
如果个人没有单位的话,就去当地社保局写一张申请表,交照片,并带本身身份证,如果个人不能去的,写一张委托书由他人代理,但是也需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照片一张。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丢失怎么办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养老保险证件每年需要年审,如果当年没有年审的话可能会停止发放退休资。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1、互联网电脑认证时浏览器应是IE7及IE7以上,需要连接互联网络,正常情况下不计数认证。
2、手机认证仅支持智能手机,手机需要连接WIFI或打开数据连接,同时注意手机网络连接信号的强弱,无信号或信号弱时认证都不能通过,一个手机号码只能认证一人。
3、认证时请不要戴眼镜、帽子或其它遮挡物,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
4、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必须认证一次,按对应月认证。例如:退休人员张三2015年5月认证,那么张三下次认证时间是2016年5月。
5、当养老金停发了,有可能由以下情况造成:
(1)、没有按时认证。养老金自动发放系统没有及时接收到您的认证信息;
(2)、两个地方或以上重复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只能领取一份);
(3)、本人的身份信息或银行帐号有变动;
(4)、其它特定情况下停发。
6、当您的养老金停发后不要着急,应及时向社保退管机构联系,退管部门会及时查实回复停发原因,在完善相关事项后该补发养老金的将在应发时段内及时足额补发。
7、退休人员因身体原因确实行动不方便的,应及时向单位、社区、社保退管部门反映情况,单位、社区、社保退管部门将努力提供服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C. 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丢失怎么办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D. 如何投诉无任何证照的养老机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民政部门申请行政答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投诉,交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E. 办养老院需要哪些材料和许可证
1有房屋使用许可(自己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书)2拿房屋建筑消防许可和房屋装饰消防许可到民政局去申请3带着验资报告,企划书,市场调查报告
F. 开办养老院,民政部不发许可证怎么办
对行政决定有异议:
1。向地方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2。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目前国家政策对民办养老院确实有限制,地方民政局没有给你讲清楚。你可以去问清楚,但是确实不能办。
G. 如果没有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可以吗
不能。必须按章办事。
H. 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哪个司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民政部权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I. 办养老院是否需要营业执照
民办的需要营业执照。设立养老机构有两种情形:公益性养老机构,仅需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就可以从事养老活动;经营性养老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养老机构许可证后,才可从事养老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养老院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后才能从事养老活动,即使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是市场监管部门。
(9)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丢失怎么办扩展阅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J.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1、办理条件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关于委托各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