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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走访慰问敬老院老人

发布时间:2021-01-23 13:23:09

㈠ 去敬老院慰问老人时应该怎么做最好详细一点

这些老人既需要物质上的安慰,也需要精神上的安慰!
所以:(1)买点水果牛奶,还有果内冻(老人一般都容喜欢吃哦)
(2)坐下来陪他们聊聊天(人老了喜欢唠叨和怀旧,留心他们喜欢哪些话题,这就要靠你
的观察力了),或是散散步也可啊
(3)试着和朋友一起表演一些小节目,唱歌啊小品啊表演乐器啊,能唱戏最好,以此来
激发老人的兴趣,鼓动老人一起参加
(4)为老人打扫卫生
(5)能自己亲手做一些小礼品,送给他们
(6)临走时别忘了给他们一个大大的拥抱哦
应当注意的一些小细节:陪老人说话是要看着他们的眼睛,不要显出不耐烦的样子(即使有些话
真的有点罗嗦)做事得拿出自己的态度来,不是吗?

㈡ 志愿者慰问敬老院老人发言稿

在这春暖花开的日子里,我们怀着崇敬的心情来到了这里,我非常激动,下面我代表我们班做个简短的发言。

爷爷奶奶:你们把自己的青春岁月献给了社会,为祖国的建设作出了一声的贡献,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如今,你们年纪大了,应该安享晚年了,所以,你们才在敬老院安家,在敬老院的细心关怀下,满足了你们的需要。当然,不仅只有敬老院在悉心地帮助你们,在你们背后也有一群默默关心你们的人,他们就是共产党和政府,我想,他们看到你们过得开心,他们也会非常高兴的。

我们作为年轻的一代,应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来帮助你们,并发扬你们老一辈的精神。我相信,以后政府会建更多的敬老院,这应该是每一位老人,每一位少先队员都盼着,等待着的一天吧。

㈢ 看望敬老院老人送什么

经常陪老人聊天,让老人不在感觉很孤独。精神比物质更重要,我觉得

㈣ 慰问敬老院老人的发言稿

这个可以吗?

敬爱的各位老爷爷、老奶奶:
你们好!近来身体好吗? 在这美丽的季节,我代表南山实验小学少先队以及全体师生向老人们带来真诚的慰问。
在这技术飞跃的时代,我们依然不会忘记,曾经有那么一批老人,为我们现在付出了卓越的功劳。您不要以为我们已经将您忘记,也不要为儿女送您来这里而感痛心。请您记住:每张天真的笑脸,每个为您辛劳的身影,都是您的子子孙孙,社会上仍然有许多愿意帮助您的人,包括我们,也会将你们视为至亲的亲人。
我们会经常来这里看你们:和您说起生活中的琐碎,让您回味起儿时的趣事;和您聊起关注老龄问题,让您为我们提出建议;跟您谈谈文化,让您敞开心扉,为我们解说那个时代的文化历史……我们将呼吁: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发扬光大,使广大老人能欢度自己的晚年!
老人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人们常把老年比作夕阳,比作晚霞。我认为年老并不仅仅意味着年纪大,更不等于老朽无为。年老意味着经验和智慧,更意味着人情练达、世事洞明。为我们指明人生道路的人,总是老者;为我们传授经验者,也总是老者。我们相信:只要老骥志千里,总是夕阳无限红!
最后,我代表全体同学由衷地祝愿全体老人身体健康,心情愉快,福如东海长流水,寿比南山不老松!谢谢!

㈤ 看望敬老院老人(作文)

缤纷9月,临近中秋佳节,大连万科城花业主们打扮自己的新家的同时,仍不忘内关心社会孤寡老人。业主容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等一行15人带着慰问品于9月3日下午驱车来到大连市工人敬老院劳动公园分院,为老人献上了爱心。

在敬老院杜主任亲切指引下,业主们手提慰问品到各个楼层看望了老人,老人们看见我们能够抽出时间来看望和慰问他们很是感动,也给我们道出了心声,他们说: “你们的心意我们领了,很高兴你们抽空来看望我们”话语虽不连贯,但字字却透露出真情实感。有一位偏瘫在床的老人用含糊不清的口齿对业主说了句“谢谢”,用了半分钟时间,看了真是催人泪下……

业主们又在敬老院人员的引导下,参观了敬老院的设施。敬老院工作很细致,也很人性化;敬老院工作的人性化值得我们学习。 接下来业主们自由活动,很多业主都与老人有说有笑,气氛很是热闹,健康和生活状况成为了他们交谈的主题。

尊老敬老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需要我们将其发扬光大。我们不管何方何时,都应伸出自己的关爱之手尽力去帮助老人们,使他们安度晚年。

㈥ 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带什么东西

我们以前去的时候(学校组织去的),糕点类、饮料、水果(挑选比较软的),因为老人牙口不好,尽量选些易消化、易咀嚼的食物,其它的比如收音机、象棋等那种有益于锻炼脑力方面的一些礼物也不错。

㈦ 春节放假的时候,我们公司组织去附近的敬老院看望孤老,适合带什么东西去

老人的话也不来需要送多贵重的东西,源主要是体现一下你的心意,让老人感受到关心就好。现在冬天,适合送点热饮,比如森永的牛奶可可粉就特别适合冬天饮用啦。甜度适中,而且营养挺好的,对老人身体有点帮助。可可不像咖啡,有那么强的咖啡因,让人太兴奋。而是会让人感到舒缓和治愈,所以是一种老少咸宜的饮料。

㈧ 社区服务活动看望敬老院老人的内容简述

说的太不详细,是策划还是走访新闻啥的??我都有,我是新闻工作的,有大量稿子。。。嘿嘿,下边是大学生的一个。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对于那些生活在敬老院的老人们,来自社会的关心是一种幸福。
老人们享受着美好的春天,感受温暖的阳光;同时也给我们xxx一个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自己的机会。xxx积极准备,展现了一个当代xxx的风采。
xx年xx月xx日,在社联组织者的带领下我们走进了慈爱敬老院。今天阳光明媚,同学们热情高涨。刚进敬老院,我们就受到老人们的热情欢迎。同学们分工明确,有的同学自己组织对敬老院打扫卫生;有的同学陪老人们聊天、下棋;有的同学为老人们献歌献舞,老人们也不示弱,为我们唱那些过去的老歌;有的同学对老人们的过去感兴趣,缠着老爷爷老奶奶讲过去的故事,同时也增加了自己的知识……在敬老院的上空不时传来老人和同学的笑声,真是一幅幅幸福的画面!也让我们觉得他们的生活得很“潇洒”。
时间过得真快,一上午的“关爱老人们活动“就这样结束了,老人们与同学们依依惜别,让我们感动不已。同时也坚定了我们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决心。同学们希望这样的活动能继续组织,让更多的人去关心老人们的晚年生活!
岁月流逝,如白驹过隙,但永恒不变的是真情,人间真情真好,让我们时刻珍惜这一份真情!!!

㈨ 求一篇去老人院慰问孤寡老人后的心得体会,500字以上

一上午的敬老院慰问活动,深深的触动了我。

看着年迈孤独的老人们,心里的第一个感觉是:难受!

虽然去之前心里已经做好了准备,但当我亲眼看到时,还是难以抑制心中的心酸,为儿女操劳了大半生,如今却在应该安享晚年时来到敬老院。

此时,告诫自己:绝不做不孝子!

于是,我开始小心翼翼地和老人们交谈,尽量不提及他(她)们的儿女,尽量不问及来敬老院的原因,其实刚开始的谈话都是很空洞的内容,无非是让老人们谈一谈他们的过去,以前的成就等,其间的沉默令人窒息,也很尴尬。

毕竟,我不是记者,不是以强者的身份来看望他们,不是以强者的身份来给予他们同情,我只是一个后辈,只希望用自己的努力让老人们的生活能多一些鲜活的色彩,让老人们的生活少一些忧郁。

首先要做的,便是尊重老人。也许他们脾气有点坏,也许他们对我爱理不理,也许他们头脑不清醒,也许他们耳朵不好使,我便耐心地和他们慢慢地说,关切地问他们的生活状况,亲切地叫他们一声“爷爷、奶奶”,长时间的孤独让他们有一些封闭,要融化这层隔阂需要时间,也需要关怀。我们还为老人们精心安排了节目,以此来给他们单调的生活送去一份欢笑、一点温暖。

活动的时间过的很快,很快要和老人们道别了, 看见很多老人用期盼的眼光看着我们,80岁的老爷爷拉着我的手:“你下次还会来吗?”我大声说:“会的,会的,因有你们在,我一定会来。”我心里很酸,毕竟我们人数有限,不可能每个老人都和他们聊会儿,关爱老年人的今天就是关爱我们自己的明天。正如古代先贤所倡导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要像对待自己的长辈一样,善待天下所有的老年人。尊老爱幼是我们的应该做的事,而且,每个人都有老了的那天……
如果您家里有一个孩子,请告诉他,孝敬老人乃做人之本;
如果您身边有一个老人,请走近他,让他感受到晚年的温馨;
如果您是一位成功人士,请率先垂范,与老人分享您成就的甘甜;
如果您是一位有识之士,请献计献策,为老年人营造金色的家……
老人,他们也年轻过。年轻人,我们也将老去。善待老人就等于善待自己。

㈩ 节日去敬老院慰问孤老好不好

延庆县按人均每月66.67元核定;最低保障线

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各区县执行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别、海淀区2002年核定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80元;朝阳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每月人均120元调整到2002年的180元;大兴区从2002年的人均每月83.33元调高到2003年的100元;怀柔区确定的低保标准为每月83.33元;门头沟区确定为80元。尽管海淀和朝阳属于城区,延庆等县属于远郊,两者的低保标准相差2.7倍。这种差别正好与朝阳区和延庆县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别(2001年两者相差2.76倍)是一致的。可见,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别是导致这种低保标准相差较多的主要原因。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拟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002年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年人均85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正式农业户口,非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

(一)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

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中已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其标准若低于农村现行保障标准,按农村现行保障标准发放,若高于现行保障标准,按原享受标准发放。

五保户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的65%。

(二)差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1.家庭尚有一定的收入,但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夫妻一方为本县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地农业户口,在本县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户口不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

3.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农业户口家庭人员;

4.因占地转非未获得安置就业,未享受城市低保也未享受占地补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三、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一)每年年底前,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县、乡镇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县、乡镇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县民政局接收并全部用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本村低保户的生活补贴。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医院或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民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

2.对提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核实人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请两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两委会研究意见、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

3.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或同一村的,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登记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验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提交乡、镇长办公会研究,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五)在乡镇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等特殊人员,由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都有责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

五、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产品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5.丧葬费、抚恤金;

6.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该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总收入/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由于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及其他家庭拖累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人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所在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计算。有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或调解的规定数额计算。

4.刑满释放人员确无生产资料,又无固定收入的,在半年内可按无收入计算。超过半年,按有关规定计算。

5.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6.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7.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8.农非混合家庭计算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00%

按以上公式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及监督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无论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

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需持领取证按期到乡镇民政科直接领取保障金,不能直接领取的,由乡镇民政科专管人员送到家里。

(二)凡经县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及保障金额,要以村为单位逐户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保障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民政科或县民政局提出。乡镇民政科和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对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村委会和乡镇民政科应每年审核一次。特别是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和新毕业的学生,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核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和收入如有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乡镇民政科审核。乡镇民政科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保障金额,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三)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由县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有关情况封装后转交到迁入区县民政局办理手续。本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民政科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八、政府职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负责本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应切实制定救助措施,对农村困难家庭在就医、上学、住房、人照、纳税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或有一技之长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并通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包户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形成社会化的保障网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 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实行电脑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具体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4.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及时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5.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指导和调研,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提高工作质量。

(三)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地做好自身应做的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一)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科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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