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人在养老院洗澡摔倒死亡怎么处理
这要看这个老人是半抄托还是全托,如果是全托的话,那这个养老院负100%责任,因为老人洗澡应该有专门人员看管照顾。包括一些生活其他动作。如果是半托那也需要负责50%责任。家人或者政府请养老院照顾老人就是因为对他们的硬件设备和软件服务放心,如果连老人最起码的安全都保证不了,拿社会何必设养老院?
②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养老院有责任吗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养老院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养老院都有监护权的责任。
③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如何赔偿
洗衣服自己摔倒的?
这个不好要求对方赔偿问题。
你要找到老人摔倒是养老院造成的,或未尽看护责任。才能要求对方赔偿。
但养老院不是1对1看护。你这个难主张。
④ 养老院老人摔倒费用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货,银行存款
如有保险公司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
⑤ 老人在敬老院导致骨折摔倒敬老院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PS住进养老院前签了个合同,如果老人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负责任”养老院所签订的条款是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是无效合同条款。
养老院的主办单位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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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骨折,老人是半护,公立养老院应如何赔偿,是否用到伤
可以按照侵权伤害要求对方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版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权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 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 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 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⑦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养老院有责任吗
首先要看老人与养老院是否签订了协议书以及协议书中对此有无约定。
如有约定,养老院应承担责任,具体承担责任大小和比例,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敬老院,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又称养老院。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主办,接收靠福利救济或低收入的老人。中国的敬老院是在农村实行“五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敬老院经常组织一些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⑧ 养老院老人防摔伤协议怎么写
这位知友,"养老院老人防摔伤协议怎么写",协议是养老院和入住老人之间共同协商的结果体现,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和双方认可并遵守的文件,所以不能写成入住老人的保证书。
⑨ 老人在养老院走路时摔倒,养老院需要负责任吗
得看养老院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内责任,比容如护理人员失职不在场或当时地面湿滑。至于入住前签订的协议,协议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