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消防法对养老机构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和检查的有关通知(武民政[2014]43号)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发布时间:2014/7/30 16:28:07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和检查的有关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各区消防大队:
为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确保政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民政部下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武政办[2014]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养老机构在申办《养老机构许可证》过程中消防验收和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
二、养老机构在建设时如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或租用无规划设计的还建房、军产房、小产权房时,由区民政部门报请所属区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或函件,同意使用该土地或房屋新建养老机构,所在辖区消防大队按照此证明或函件给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手续。
三、养老机构在建设时如房屋属于一、二级耐火性的建筑,且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根据《武汉市社区养老院规范》的要求,需将原有养老机构名称改为社区养老院规范名称,不涉及新、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改名后,只需将“改名说明”报到所在辖区消防大队备案,养老机构不需要再换发《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医院,消防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的,不再另行出具。
五、新建养老机构根据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果告知书》以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其它材料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许可证》。
六、各区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辖区消防大队应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开展消防督查检查,民政部门年检时去函至同级消防部门,消防部门根据来函要求对该辖区内的社区养老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函复民政部门。
㈡ 我是农村人,家有300平米,想办个养老院,消防需办什么手续吗
你要办养老院,首先抄你要办营业执照,你去办营业执照的时候他会跟你讲,还要需要做哪些事情哪些镇包括消防在内,你就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到各个部门去办理证件就可以了。你也可以到网上先搜一下子。现在信息收集很方便的。
㈢ 请问开养老院多少平方以上需要布置消防喷淋
只要是养老院就需要消火栓,面积超过300平米的需要设置喷淋。
㈣ 500平米养老院消防要求
按照国家现行的要求,建筑面积500平米及以上的养老院、幼儿园必须设置消火栓专、应急照属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情况如果有内走廊无自然排烟的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还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㈤ 一千平米的养老院怎样拿到消防许可证
这个来首先在消防部门审核养老自院的消防图纸并备案,施工消防系统完成后申请验收并备案,开业前申请开业检查,办理消防证即可。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㈥ 新开的私人养老院需要安装消防设备大约多少钱(面积三百平方米)
这个根据规范要求的是只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和建筑灭火器即可,基本上造价约35-40元左右/平米。
㈦ 新建养老院消防安全指导
根据规定的来是新建的养老源院面积超过300平米的就需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和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的,不足300平米的,不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系统的。这个需要申报消防机关审核备案,验收和开业检查的。
㈧ 养老院多少平米不用消防验收
这个都需要验收,只是1000平米以内的直接验收备案,超过的需要申请现场验收。
㈨ 新办养老机构在1000平方以下的消防要求有哪些
根据规定的是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的,根据防火规范8.3.4的第五款和8.4章节。
这个需要在当地消防支队队审核备案登记的、验收和开业检查的。
㈩ 300平米的建房能设养老院吗
这个按照规定的是到消防大队审核备案,施工完成后区消防大队申请验收和开业检查的;基本上500平米以下的只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灭火器即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