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可以要求儿女给予精神赡养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也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其法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足够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费。
(2)直接赡养人,即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此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赡养义务人。实践中多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成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后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❷ 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回母有赡养答扶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❸ 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
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
(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❹ 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
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内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容求,老人要求儿女们逢年过节多回家呢,法院会支持其诉讼,具体有以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1、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有哪些方式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❺ 父母需要怎样的“精神赡养”
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18条的规定来履行专该赡养义务。
《中华属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❻ 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近年来,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的向往却很强烈,有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请求。 但有些法院审理精神赡养案件时,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有些法院则是支持了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反对者认为如果支持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就是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不符合人类设立法律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支持者则认为精神赡养有法律依据。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 这是法律层面上的争议,作为法律人,我们还需要关注现实层面的一些情况。 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老年人无从要求精神方面的赡养。因为,除了经济上供养容易明确以外,其他三个方面都不能量化,也没法准确考查,它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结论,而不能作出不能明确执行的行为和感受。同样,当事人也没有衡量应尽这些义务的标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反对法院将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的理由。 现实中,对老人的物质赡养方面,全社会已普遍了解认同,但对于精神赡养问题,由于宣传少,各地人民法院对类型案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些家庭人员并不知晓精神赡养也是自己的义务,导致精神赡养责任不能履行,也使家庭成员的受精神赡养权遭到漠视。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较于物质需求,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的需求更为强烈。形成精神赡养诉讼。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有的老人收入比子女高出许多,仍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不判老人胜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支持了老人,又不符合实际,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对于此类纠纷,有的法官就认为应以子女对老人多尽一些精神上的抚慰及体力上的扶助为宜。 但现实情况是,即便是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法院的执行也有一定的难度。 这并不是说,在立法尚未作出圆融自洽的规定之前,我们就无所作为。为解决“精神赡养”这一社会问题,有两种途径:1.依赖社会的自组力量。例如,北京宣武区老龄委业已推出“双养协议”(双养即“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双养协议”在该区老龄委、司法局的主持下由子女和老年人共同签订,并进行公证,协议由居委会主任监督实施。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进一步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道路上迈出应有的一步。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将“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此举不仅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符合现实中的强烈需求,应在司法实践中继续贯彻。
❼ 老年人需精神赡养的心理学分析
1、面对生理衰老的,困惑心理。
2、面对越来越紧迫的死亡的,恐惧心理。回
3、面对可能的失去生活来源的恐答惧。
4、面对无法独立生存,生活不能自理的恐惧心理。
5、面对远离主流社会的失落心理。
6、面对可能失去配偶的恐惧心理。
7、面对交流困难的孤独心理。
以上是相对普遍的情况。还有很多复杂的具体的情况,省略。
这些是老年需要精神赡养的部分心理依据。
但精神赡养不是简单的事情,是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庞大的精神改造工程。对专业要求很高。政治宣传式的胡来乱搞,会把问题更加复杂化,会破坏现存于社会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老年心理状态。在我国心理知识极度贫乏、普及程度很底的现实下。这种提案可能最终是空话。无法促成社会面貌变化。可能最终政治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❽ 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社会支持有哪些
一是对于孤苦无依、生活困难的特殊空巢老年人,政府有责任进行免费专救助,通过机构供养属的方式,让这部分老年人安度晚年;二是对于大多数空巢老年人来讲,国家应通过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和建设养老福利设施,培育和发展养老护理服务市场,运用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方式,解除空巢老年人缺少日常护理和社会照料的困境”。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随着空巢问题的凸显,今年初,一场关于“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讨论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据了解,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对于上述规定,不少市民认为,“精神赡养出自心关乎情,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
❾ 关于精神赡养老人
像你这种情况就得经常打电话跟老人谈谈。现在网络时代视频也可以。
❿ 老人的精神赡养,子女该如何做到尽孝职责
很多时候,对于老人的精神赡养比经济上的抚养更为重要。作为子女,更应该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让他们开心度过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