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从养老院走失,养老院该负什么责任
老人从养老院走失,养老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版责任法》权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⑵ 敬老院的律师
1、开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回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答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注销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将各种证件、卡等做销户处理。3、要办好火化手续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
⑶ 请问在北京哪里可以请到公益律师九十岁老人住在养老院不会写字,想请免费的公益律师代书诉讼赡养费。
90岁老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版。
法律权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的条件认真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根据案情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办理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
或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⑷ 哪位律师能帮助讨回千位老人被养老院被诈骗的亿元养命钱
我觉得这件事需要人民警察帮助追回老人被诈骗的钱,律师的话只能提供法律服务,
⑸ 寻找为养老院、养老社区等养老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欲聘为法律顾问,请自荐
请问你是哪个地方的?如果是深圳的,我们可以当面洽谈,根据您的需求制作一个符合您要求的方案给您参考选择!
⑹ 关于敬老院的法律问题
本案侵权责任和来违约责任竞合,自你可以自主选择
如果选择侵权,适用雇佣关系,由雇主赔偿,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效1年。
如果选择违约,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敬老院赔偿,时效2年。
如果选择侵权,你可以把敬老院也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至于敬老院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中承担责任,这个法院可能会判连带责任,也可能判决不承担。这个你自己要慎重考虑了。
侵权责任中: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如果有,这说明他去干活是他自己的意思,敬老院没权利阻止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自己的选择。那么,敬老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敬老院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是敬老院强迫老人去给雇主干活,那么敬老院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违约责任中:不需要过问敬老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他没有照看好老人(合同义务),导致意外死亡,那么都应该承担责任。
绝对不能因为敬老院没有照看好老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违反了合同义务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切记切记!
另外,你的这个事情表述的也比较含糊,敬老院和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比如说,老人的年龄,死亡的具体原因,你与敬老院合同的约定等等
⑺ 老人死在养老院但养老院未叫救护车而打电话叫我养老院负多大责任应赔偿我多少钱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没送医院也没叫救护车,是养老院是未做到应尽的义务,养老院是有责任的,能叫养老院赔偿的。
记得采纳啊
⑻ 关于养老院建设养生养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⑼ 请问一下律师,老年人进了养老院,老人的养老金是个人的才产,是养老院的吗谁回
不是的,养老金是个人财产,不是养老院的。
⑽ 你好,赵律师,我现在经营一处养老院要拆迁,马上就要开庭了,我现在束手无策,请赵律师给我指明方向
谁是赵律师?我建议你还是建议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相关材料,才能为打赢官司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