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院建设床位补贴有什么标准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1.设立方面:
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
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㈡ 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㈢ 自建养老院政府有什么补助吗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下面以河南省对养老院的优惠政策为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第三、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3)建设养老院国家政策扩展阅读:
养老院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㈣ 关于养老院建设养生养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㈤ 国家对建设养老院是什么政策
为了让老人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对养老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与扶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要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离不开国家对养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㈥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优惠政策如下:
从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6)建设养老院国家政策扩展阅读: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㈦ 个人申请养老院建设用怎样申请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