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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年度目标

发布时间:2021-01-08 01:14:09

A. 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或托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及预付款数额;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社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捐赠情况应向捐赠人、民政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B. 开办民办养老院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民办养老机构年度目标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C.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D.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E. 2019年民办养老院有什么新政策

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回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答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

F. 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就是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为一体。90%的老年人居专家养老。漆属%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三%的老年人被放在养老机构养老。 国家”90漆三“工程,即90%身体状况比较好的,愿意和子女在一起的老年人,采取以家庭为基础的居家养老;漆%的老年人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照料;三%的老年人通过机构养老予以保障

G. 要想经营一所民营养老院,最低规模标准是什么先期投资大约要多少

鹤壁市老寿星养老院为您解答!

前期很不好做的,先做好心理准备哈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H. 想开一家民办养老院需要什么硬件设施需要多少投资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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