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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就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1 03:35:51

① 中国关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规章制度,服务都有哪些

宏观上的退休制度、养老金等都是。
北京一些具体的有:(一)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四)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体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五)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市、区(县)、街道(乡镇)所属文化中心(站)每月定期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六)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市老年心理咨询热线(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七)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八)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九)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体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② 日本老人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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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赴日留学生来说,只要在进入日本后办内理外国人登容录(户口登记),与此同时就可以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体系,享受医疗保险。保险费根据本人的年收入确定,大多数留学生的收入不高或无(奖学金不算在内),因此基本上只需要负担很小的一部分,一年9000-13000日元。
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体系以后,留学生就可以到日本全国各地的大小医院(除极少一些特殊医院外)就医,只需支付30%的医药费。在此之上,许多学校还在30%的基础上替学生负担10%-20%的医药费。与此同时,留学生在入学后还会自动加入外国人留学生医疗费补助体系。留学生使用国民健康保险后,可以通过外国人留学生医疗费补助体系再次减免医药费。在这种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之下,在日留学生看病完全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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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何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制度

一、监护制度概述(一)监护的概念与特征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2.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还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能力。(2)被监护人的范围特定,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特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4)监护的内容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双方自行约定而改变,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业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监护的分类监护的分类,可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类如下:1.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或称禁治产人)的监护。从世界立法例看,为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是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被视为亲权的补充和延伸。除了未成年人需要设立监护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外,有的成年人也需要置于监护之下,这种成年人往往是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却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视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精神病人”,外国立法中称“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酗酒人和浪费人。2.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指定监护,又按指定人的不同可分为遗嘱指定监护和监护当局指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方式。但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监护设立方式有所不同,其他国家侧重于指定监护,在没有指定监护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而我国立法的规定正好相反,是在法定监护发生争议的前提下,由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3.广义的监护包括狭义的监护。本文采纳的是狭义的监护,即指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或称为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的监护。广义的监护除狭义的监护外,还包括保护或保佐。保护通常是指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如前苏联、日本等国就设有保护制度。保佐有两种,一种与前述的保护大致相同,只是用词不一或范围不同。另一种是指特殊情况下对监护受阻的补救及对特别人或特别财产的监督、照护。如原联邦德国民法将保佐分为六种:补充性的保佐;残疾者的保佐:不在人的保佐;胎儿的保佐;对于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的保佐:公募财产的保佐。该法规定保佐适用监护的一般规定。(三)监护制度的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涉及监护的开始,监护机构,监护人的资格及其职责,监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监护人的报酬,监护责任等。1.监护的开始。监护的开始是指具备了设立监护的条件并发生监护状态。监护是一种法律关系,监护的开始必须有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无亲权人或者亲权人丧失亲权为发生监护的原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均持这一主张,但在具体的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如瑞士民法规定:“不在亲权管理年的所有未成年人均须交付监护。”另一种采用列举式,将发生监护的直接、间接原因分别举示。一般有以下的原因:(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2)亲权人受禁止治产或亲权停止宣告以及有其他无管理权的法定理由。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对在父母遗弃、虐待、辱骂、不关心子女时,法院有权作出监护裁决。(3)未成年人无亲权人。如弃儿、非婚生子女。此外还有关于委托监护的特殊情况。委托监护是一咱因亲权人或监护人临时行为而发生的委托代理,不同于监护的设置,在亲权人或监护人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行使代理权、管理权时,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有关的职责,但委托产生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它不能被视为监护开始的原因。我国对于监护开始的原因是采用概括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对成年人的监护以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开始监护的原因。2.监护机构监护机构是指行使监护职能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执行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1)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权力机关是负责对监护人进行任免、更换,并就监护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如监护人的上学就业、重大财产处分)等做出决策的机构。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监护权力机关,但从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来判断,监护权力机关应该是被监护人自己或者其父母的工作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人民法院。(2)监护执行机关。监护执行机关就是负责具体实施监护事务的人或者机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护人。(3)监护监督机关。监护监督机关是指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利益不受侵害的机构。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监督机关未作明文规定,但从相关内容来看,被监护人或者其父母的工作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是监护的监督机关。3.监护人资格监护人的资格是指监护人具有胜任监护工作的能力。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问题,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认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确定。在我国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护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在身体或者经济方面没有监护能力的人;③被判有期徒刑、有不良嗜好者;④其他具有明显不利被监护人的因素的人4监护人的职责,也称监护事务,即监护人为行使监护权而从事的活动及应尽的职责。一般包括对人身的监护和对财产的监护。(1)对被监护人人身的监护。综合各国的立法,人身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受到他人的侵害。②对作为成年人的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医疗和管束。③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教育。维护其受教育的权利。④为被监护人指定居所,不得使其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⑤作为被监护人的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代理其进行诉讼。⑥对被监护人进行适度的惩戒。(2)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①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主要包括: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制作财产清单。③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④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对其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⑤禁止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⑥向监护监督机关如实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5.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能作出有损于监护人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监护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监护的设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分两种,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确定了委托监护,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了遗嘱监护的设立。①法定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4)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②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中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委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对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③遗嘱监护的设立。遗嘱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生前所立遗嘱中,为其未成年子女设立其死亡之后的监护人。这种设立监护的方式在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承认这种监护设立方式的效力。设立遗嘱监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第二立遗嘱人享有亲权;第三遗嘱的内容、程序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遗嘱。遗嘱监护若能成立,应优先于法定监护。(2)监护的变更监护的变更是指监护人因某种事由不再或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而由其他人继任监护人。这种变更是在被监护人仍需进行监护的前提下,使监护人发生变更;如果被监护人已不需要继续对其进行监护,则发生的是监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这是我们下一个问题中需要讨论的。监护民事法律关系设立之后,可以依据一定的事实而发生变更,这些事实一般有以下几种。①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②监护人辞职。③监护人撤销。④有配偶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还可因婚姻的解除而变更。(3)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是指成立监护的要件消失。监护既可以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引起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被包含人方面的原因①监护人己成年,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②被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③被监护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被他人收养。④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己消失。监护人方面的原因①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③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④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去了监护职务。二、我国现行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由于《民法通则》自身体例和《民法通则》、《意见》当时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糙,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还未变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许多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目前的监护制度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监护立法存在着以下不足和缺陷:(一)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使作为亲权人的父母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混为一谈监护与亲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古罗马早期,监护是亲权的一种,设立监护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庭财产。到了近现代,亲权制度已逐步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方向发展。综观世界各国民法,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民法典中设亲属编同时界定亲权与监护,将亲权与监护各自独立成章。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九编亲权、第十编未成年人、监护及解除亲权。德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日本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四章亲权、第五章监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监护等。他们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只要亲权人存在,监护制度则不发生效力,所谓亲权在,无监护。只有在亲权人不存在或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可见,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二)对监护人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为某些民事能力缺格者担任监护人埋下了隐患,规定监护人任职资格的目的在于保证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在立法中设定了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制度,即凡有人格缺格者均为“监护人之缺格”,不得充任监护人,明确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一般规定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不得为监护人,法人亦不得为监护人。如《澳门民法典》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9种消极资格:如禁治产人、明显精神错乱人、行为不检或生活方式不为人所认识的人、因被禁止行使亲权或被中止行使全部或部分亲权的人、正在或在最近5年内与有关未成年人或其父母进行争讼的人等等。为了更全面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又规定了对一些虽具备担任监护人资格,但由于某些特殊因素,如高龄、政治职位据位人、须照顾两名以上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人、在远离未成年人大部分财产所在地的地方居住的人须推辞监护职务,让其他具有资格,又有能力、条件的人来担任监护人。在我国,对监护人的任职资格,《民法通则》只是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何谓有监护能力?《意见》又进一步规定,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然而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有监护能力,什么是没有监护能力。(三)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群众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缺乏可行性,存在种种弊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没有自然人充当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这条法律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在《民法通则》制定时的上个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几乎全部的员工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是当时社会的一大显著特点,企业有自己的幼儿园、学校、医院,企业不仅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负有义务,对职工及其子女也承担了诸如教育、管理、安排工作等义务,所以上述法律规定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意义。但这种做法在今天显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因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不再对职工子女的教育、抚养和就业承担责任,其社会职能应由政府来承担,所以再要求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它们只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既无资金,又无专职人员,现实中根本无法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民政部门是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机构,其职能是管理社会事务,也不宜承担监护职责。(四)对监护对象的范围法律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对所有应设置监护人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监护对象的范围为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这里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限定为精神病人是不够全面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植物人、危重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或生理功能不全的残疾人,也有可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植物人、危重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和残疾人都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应纳入到监护对象的范围之中。(五)对监护人的确认方式比较单一,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确认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其中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中的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有关机构在其近亲属中指定而产生的监护人的情况。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而由法院裁定的监护人也称为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这两种方式产生的监护人其实仍然是法定监护人,所以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只是法定监护的实现方式而已。我国确认监护人的方式虽然有三种,但却比较单一,没有规定遗嘱监护制度,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而且也不适应当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六)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权利,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不利于监护人履行职责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国外民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监护人享有用益权或获报酬权、辞任或拒任权、监护期限届满后的辞留权等。(七)对监护人的职责未进行微观的界定,未区分监护事务和监护责任,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追究难以落到实处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宏观的规定,但未进行微观的界定。此外,被监护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也没有涉及到。上述法律责任标准的不明确,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流于形式,法律责任的承担难以落到实处。(八)对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民法都明确规定了监护的期限,有的还规定了轮流监护制度。如德国1992年施行的《关于成年人监护、保护法的修F案》对监护期限作了限制,保护人的任期最长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选任。《法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对监护人应规定监护期限”。然而我国《民法通则》未对监护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可以推断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期限最长为18年,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则可能持续终身。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的可以在被监护人恢复理智时终止,但有些精神病人可能终身不愈,对他的监护可能终其一生,而将如此沉重的负担只加诸于一任监护人身上,是不合理的。而且,如若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相对缺乏或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却迫使其担任监护人,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也容易导致因监护人原因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九)对监护终止的事由未作明确规定,使监护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依民法原理,监护的终止分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绝对终止是指监护关系归于消灭;相对终止是指监护关系依然存在,只是监护人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大多数国家民法规定了监护终止的事由,如前面所述的《澳门民法典》第181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终止事由的规定。我国民法未涉及监护终止,对监护终止的事由也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解决监护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④ 2021医保制度什么年龄属于老年人

你好朋友
医疗来保险制度
是指自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以上回答 仅供参考

⑤ 老年人赡养制度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复和国宪法》
第四制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⑥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制度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金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方 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项目目标
一、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 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 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 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年项目年度, 二、在2010年项目年度,实施期内老年人健康登记管 年项目年度 理率城乡分别达20%和10%。每年为管理的65岁以上 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 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老年 三、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 人健康登记管理率金沙县城关城区及全县乡分别达90 %和50%。
项目范围及内容
在我县辖区内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 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 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开展1次老年人健康检查。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 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 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 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 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4、辅助检查: 每年检查1次随机血糖(指血);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 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 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 要定期随访; 告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6、健康教育 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 流感疫苗接种知识; 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 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自救等知识。
服务流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级 卫 生 室 1进行体格检查 .询问慢性疾病常 见症状。 .测量身高体重血 压等。 .进行一般体格检 查。 .视力听力和活动 能.力的一般检查。 2检测空腹血糖。 3询问生活方式 .吸烟.饮酒.体育 锻炼..饮食情况 4询问既往健康状 况 .患过的疾病。 .治疗情况 .目前用药情况。 既往确 证高血 压或糖 尿病等 疾病。 根据评 估结果 进行分 类处 理 存在危 险因素 纳 入 相 应 疾 病 管理 对所有居民: 1.告知健康 检查结果。 2.进行健康 教育: .危险因素 干预。 .疫苗接种。 .骨质疏松 预防。 .预防意外 伤害。 告知下次年 检时间。
预 辖 内 岁 以 的 住 民
约 区 65 及 上 常 居
进 针 性 康 育
行 对 健 教
无异常 发现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项 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领导与协 调;县疾控中心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 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2、项目由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实 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对其技术指导。
项目组织与实施
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 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 督导和培训、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健康教育、考核 验收和相关资料印制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表格由省 级负责制作模板,疾控中心负责印刷及发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项目的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执行 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项目实施管理最 小单元,负责收集辖区内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务 内容、预约,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完成附表1、 2的填写,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管理要求:本轮项目资金由县卫生局规财办统一管理, 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发放:经县、乡级督导检查组认可后报卫生局批准 经费发放 后,由局规财办统一划拨到县疾控中心、各乡卫生院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室。根据工作任务及检查 结果分配至各级项目承办机构兑现经费。 经费包括:开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评估、随访、 经费包括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督导、资料印刷等工作。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体检费下拨标准: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经费平均每人80元。 具体为内、外、五官、妇科检查费15元/人次, 透视6元/人次,腹部B超20元/人次(含妇科检 查),心电图6元/人次,化验21.5元/人次(含 采血费),肛门指检6元/人次。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每建立一个标准纸质健康档案给予村卫生室和 社区服务站3元经费补助。乡镇卫生院派人指 导协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符合规 定人群参加健康体检,每组织一位老人完成健 康检查按5元经费标准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居 民委员会以补助。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补助经费 实行当年按规定建档全额一定比例预拨, 次年考核据实结算。健康检查经费按全 额70%进行预拨,次年考核据实结算。 坚决禁止假冒虚报数字,套取项目资金, 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重处理,决不 姑息。
项目考核与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县卫生局 项目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对每个乡镇开展2 次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主要有项目工作进度、辖区老年人接 受健康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水平、经费下拨及使用情况等。
考核指标
1、项目执行期末(2010年底)城乡老年人健康 登记管理率分别达20%和10%。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 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2、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 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健康管 理的人数/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100%。 3、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0%以上。 健康检查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检查表数 /抽样的健康检查表数×100%。
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项目 执行单位予以鼓励,及时拨付项目 经费; 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 在第二年扣减相应的经费,并追究 执行单位责任。
填写通知单
附件3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金沙县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 年人免费健康体检项目, 月 日至 月 日将在我县正式 实施,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 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 平的一次难得的机会。县疾控中心的通告您已经充分了 解,并已领到体检通知单,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 名。 乡(镇) 村(小区) 本人签名: 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65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的要求,我县决定0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做一次健康检查。通过体检,达到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 疗的目的,并建立健康档案,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 是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平的一次难得的机 会。疾控中心在此提示您: 1、体检对象:全县范围内65岁以上城乡常住居民(含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均可参加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时间: 月 日—— 月 日,体检地点:---------3、体检必查项目为:血压、身高、体重、血常规、血糖、尿常规、心电图、胸 透、B超(肝、胆、胰腺、肾、女性加子宫及附件、男性加前列腺检查)、 肛门直肠指检、妇科检查等。 4、本次体检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您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5、请您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和本通知单以及健康体检表前往体检。 6、凡接受健康检查的老年人,必须有成年家人陪同前往,以免途中发生意外。 7、体检过程中您可以咨询与您的健康相关的知识,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8、为了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您按照卫生院或村组干部、乡医通知 的时间前往体检,并且请你遵守体检工作制度。 9、服务、咨询电话:0857-7253381 如果您已经充分了解以上通知事项,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名。 金沙县疾病预防制控中心
2010年 月 日
老年人体检年检表填写
谢谢大家!

⑦ 村里老年人幸福院要制定哪些制度

ISCA规则,点击看详细之一,职责,点击看详细(一)在村委会(城市居民),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老龄化的指导的领导委员会,围绕“六个老有”积极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点击看详细(B)积极支持,并与村(社区)党支部,村(居)中心局,当好参谋助手合作,带领全体老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点击看详细(三)充分的法律权利,老年人要保持内部团队成立协会白局,伦理审查小组,维护法律和秩序组,环境卫生组,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组的利益在下一代有关团体等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点击看详细(四)通过良好的协会,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规则和法规的实施。点击看详细(五)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健康的老年人积极组织文体活动。点击看详细(六)及时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和部门年迈父母安排的任务。点击看详细二,学习系统,点击看详细(一)每个月的日期,协会委员会和会员活动组组长,集中学习。普通的一天,点击看详细每月(2)天,无论是会员活动小组,也是一个学习的日子。点击看详细(三)主要学习内容:当前的政治术语,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化,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基本知识,以及更高层次学习文件和信息的统一安排。点击看详细三,民主管理制度,点击看详细(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领导和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国会的所有成员或成员召开的指导下,老人协会的领导,通过的办法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点击看详细(B)的民主程序的执行。由集体讨论决定的老人协会更重要的事情。点击看详细(C)实现民主管理。老年协会的支出须经协会领导集体商定,公共账目的执行情况;国际收支,每年每年公布给所有会员,会员有质疑的权利。点击看详细四次例会,点击看详细(一)各月,作为该协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天,上个月通报工作的日期,交流,学习上级指示,研究最近的工作安排。点击看详细(二)天,每月,作为一个协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一天,可与协会和委员会的正规学校日日安排工作相结合,传达组织的精神工作,部署任务。点击看详细(三)每年春节老人或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彰先进的工作和全年的总结命名过程中。点击看详细(四)每月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工作报告一次,及时反映老人的意见和要求。 [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点击看详细五,工作管理系统,点击看详细(一)落实责任制为协会委员会实施“三化”的要求,即“工作人员,将工作,给予责任。”点击看详细(二)具有“五薄的文件。”即:老人名册;协会活动的注册,学习注册,好人好事记录薄,老人的家人和村民调解纠纷登记簿,签订赡养协议(责任)书登记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档案。点击看详细(三)在与该协会的规章制度协会公布在场地和旧法规,设施及相关资料妥善管理。点击看详细(四)室营业时间:。根据各地的事实[OK]
协会(5)成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政治学习和生活的风格

⑧ 我国现行的老年福利制度是什么

我国老年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可以分为3个“板块”。一是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还实行国家财政或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制度,即工作时期不缴费,不建立基金,按规定离退休后,由财政预算或本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二是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三是农村的老年人口,目前主要是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部分地区试行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乡村集体补助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也是20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所以我重点介绍一下。

我国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在国营企业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在“文革”期间,这一制度被取消,演变为企业各自负担退休人员的“单位责任制”(国外称“雇主责任制”)。80年代中期,随着企业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不均衡的问题突出出来,成为妨碍企业进行市场平等竞争的制约因素,因此开始进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框架。1998年以来,劳动保障部门紧紧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两大重点,积极做好工作,不断深化改革,主要在6个方面取得突破和进展。

(一) 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目前国际上的老年保障制度主要有3种模式,第一种是社会援助,有人称为普惠型或福利型社会保障,以英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税收,实行全民保障,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如年龄、收入水平等)就可以得到援助,而不要求相对应的义务。第二种是社会保险,以德国、美国、日本等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资金以个人和雇主缴费为主要来源,形成专项基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只有缴了费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给付水平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成正比。第三种是储备基金计划,也称为公积金计划,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政府强制每个劳动者建立个人账户,为养老及医疗、住房等做资金储备;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实行全民保障福利型计划。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式的完全现收现付,又不同于新加坡式的完全积累,而是二者的结合。经过几年试点,1997年以后,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各类企业都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费,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缴费的3%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从统筹基金中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一部分侧重体现公平;同时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一部分体现了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多少的差别。

(二) 基本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1998年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方针。7年来,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700多万人增加到3700多万人,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5585亿元,当期拖欠额从1998年的每月4—5亿元,逐年减少,到2001年基本实现了当期无拖欠,只有个别省的农垦企业还有少量拖欠。2003年中央做出了将农垦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决定,并增加了专项补助,去年首次实现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年无拖欠,今年一季度继续保持了这一工作成果。

(三)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4月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有1.66亿人(其中职工1.24亿人,离退休人员4170万人),比6年前增加5000多万,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保障计划。特别是其中1/10的人是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确实在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和多种就业方式转变。

(四) 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1998年至2004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总收入从不足1500亿元增加到4200多亿元,年均递增近20%。其中2003年到2004年,企业征缴收入连续两年每年多收入400多亿元;7年间,中央财政共向养老保险投入了2282亿元,用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当期缺口。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机制初步形成。此外,中央还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资金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积累到1700多亿元。

(五) 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突破。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将原来由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为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机构发放,2003年又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到今年4月底,3500万企业退休人员实现了社会化管理,占93%。这既从体制上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又为企业减轻了社会事务负担。

(六)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取得进展。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1年7月开始在辽宁省试点,2003年底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去年5月启动了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在全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方案。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们首先是有充分的信心: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平稳发展,我们完全有能力养活我国日益增加的老年人,而且还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国老年保障制度还有不少缺陷和问题,必须加快完善。把当前突出问题和面临的长期挑战结合起来看:一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真正实现制度转换,个人账户多年来实际是空账运转,还没有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物质准备,长期支付能力还比较脆弱。二是覆盖面比较窄,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改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待遇差距不断拉大,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四是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后,农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也突出出来,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又出现了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这些都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对策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在继续做到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 继续巩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目前,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政策体系、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确保发放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工作基础,但是仍然不排除个别地方出现的个案拖欠问题。我们将继续坚持已经形成的好的做法,切实巩固目前的工作成果,对发现的个案问题及时查处。将建议国务院今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并继续向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倾斜。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养老费筹集标准和资金来源。

(二) 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资金准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转型。据我们测算,如果维持“空账”运行,在2005—2034年的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养老金缺口逐年扩大,到2034年“空账”规模将达到6万多亿元。而如果从现在开始做实个人账户,虽然近10年资金缺口也在扩大,但以后随着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作用的增强,统筹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减轻,在30年代初可实现收大于支;同时个人账户积累逐年增加,到2034年累计可积累11万亿元资金。因此,做实个人账户的工作启动得越早,“空账”规模就会越小,否则,包袱会越积越重,风险不断加大,将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今年,我们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东北三省试点工作,探索经验,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在全国启动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推动多数地方实际启动,把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还将进一步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更紧密挂钩的机制;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005年,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将达到1.7亿。同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订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对被征地农民,总的思路是“以土地换保障”,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中拿出钱来,保证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使长期生活有基本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经济上升的周期,我们要抓住经济继续较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大稽核力度,建立企业参保缴费的诚信制度,加大清理欠费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继续保持增收大于增支的势头。

(四)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程度。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继续推进管理服务社会化,使95%以上的退休人员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70%纳入社区管理,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继续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程(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提高养老保险联网数据质量,在微观层面加强人本化管理,在宏观层面支持科学决策。

(五) 积极推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养老保险制度应对老龄化的能力。去年,劳动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今年,我们已经向全社会发布了两个通告,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将积极做好企业年金工作,规范年金管理运营。

⑨ 根据民法总则 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怎样的 并谈谈其必要性

老年人的监护很有必要,随着年龄的变大,身体上心理上生活上都有太多不便,需要成年专子女在身边属守护。不在身边的子女法律也规定了每年抽出一定时间看望,打电话等,对老年人是一种国家制度层面的保护,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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