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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与养老院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28 02:54:25

敬老院护理人员合同及敬老院管理人员合同怎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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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某某敬老院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合同到期续签,须提前两个星期。
二、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
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 柒佰 元(小写:7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 贰 个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敬老院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员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壹万 元(小写:10000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月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劳动工具、住房、生活用品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至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养老院协议书

甲方(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原单位: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姓名:

与入住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人姓名:

协议总则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
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
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
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
,签订本协议。

二、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
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
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己方的权
利和义务。
三、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可订立补充条款。

协议分则

一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
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
能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
病的诊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部颁《规范》,为
老人提供的生活设施和用品须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提
供住宿条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生活照料的义务。按照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介助、介护)提供
相应的服务,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人要喂水喂饭。要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洁净。定期帮助老人洗澡、理发
,修剪指甲,更换衣物。照顾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以
满足老年人所需的营养均衡;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基于保护入住老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对偶患疾
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严格执行康复计划。老人突发疾病
,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
救。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
,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
伤害的,养老机构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四、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
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树立健康向上
的老年价值观。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五、对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务,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二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
气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
公物,外出要请假。老人之间要搞好团结。

二、遵医嘱。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的效果取决于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
老人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
疗。

三、及时交纳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应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丙方陪同;

五、家属及单位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
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后果。

三 丙方义务

一、丙方应保证至少 星期探视乙方一次,否则,除非乙方明确反对,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二、丙方应积极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三、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四、丙方如带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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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四 三方安全义务

一、甲方在楼前设置门卫,外人入内均需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
认为需要仍可要求登记;

二、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
,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
伤害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五、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
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 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 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 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5、 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6、 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六、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及路面状况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
警示标志。

七、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
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八、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九、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
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
丙方,丙方应急时赶到。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非甲方原因突发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
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 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有关费用。缴纳地点
:______。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费用:

1、床位费每月 ______元。

2、伙食费每月 ______元。

3、冬季取暖费每月 ______元。

5、交纳押金 ______元。

6、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同意者),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费。

7、其他约定的服务收费计 ______元。

8、每月交纳的费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内住宿连续10天以上不在养老院内
就餐,餐费按天退还,床位费不予退还。

二、固定费用按月收费须由乙方在费用发生5日前支付,乙方也可与甲方协
商其他付费办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
取;

四、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负担:

1、 医疗费用;

2、 丧葬费用;

3、 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

七、丙方对须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协议附则

一 单方协议解除

一、以下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协议:

1、 甲方认为乙方的病情发展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 乙方患传染博精神病;

3、 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
名老人投诉;

4、 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 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二、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至少半个月前通知对方;

四、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六、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协议费用》一节发生的赔
偿金。

二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外,违约方应支付给
对方违约金____元,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
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四 其他条款

一、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五 补充条款

(不足可附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乙方:(入住老人本人签名)

姓名:

丙方(亲属签名)

亲属姓名:

担保人姓名(签名):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③ 养老院怎样与社工签定合同

依法按规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即可

④ 请问养老院与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内容是什么

开展社区居家养来老源医疗保健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以合理价格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健康查体、社区护理等规范化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有条件的可以开设日间托老服务。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接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老年预防保健、医疗护理、远程医疗咨询等服务,同时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发挥养老机构在社区居家养老的辅助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场所、床位、专业人员和智能养老物联网等资源优势向社区开放,为周边社区开展培训指导、日间托老、助餐、助医、娱乐和远程支持等服务。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758071.html

⑤ 北京养老院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在线等,急急急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A类)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但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同时为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目录

第 一 条入住条件及程序

第 二 条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

第 三 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第 四 条体检

第 五 条收费

第 六 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 七 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 八 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 九 条特别约定

第 十 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十五条通知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第十九条生效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期限延长,则保证责任期限相应延长;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对上述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4)填写《入住登记表》(作为本合同附件5)。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6房间设施设备表、附件7公共设施设备表。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作为本合同附件8。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9。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

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体检费用由乙方负担,丙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11。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2、押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押金分为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两部分。

(1)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意外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根据本合同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本合同所要求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善后事宜;

(5)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应向甲方交纳善后服务费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的养老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方案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对新的方案和收费金额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接受甲方调整后的养老服务,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乙方和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不同意价格调整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5)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等费用。

(6)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造成乙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承担乙方和丙方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造成乙、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6、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乙方过错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方、丙方应积极协调,根据乙方的意愿选择按下列方式妥善安置乙方:协助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可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办理出院手续,搬离甲方,并结清所有费用。

3、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将乙方从甲方接出。如果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接出乙方,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合同的解除程序(2)办理。

第十五条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等,如果因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仍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方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了乙方。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乙方及丙方签字的对乙方《健康状况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5、《入住登记表》

6、房间设施设备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甲方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洗脸、刷牙、理发等等。)

9、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

10、《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2、《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13、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在乙方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承担连带责任。

(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A类)

⑥ 养老院的合同如何写,与签订的协议~~好就加分200

正规的养老院入院合同
养老院入住协议

甲方(养老院):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入住人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总则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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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己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可订立补充条款。

协议分则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病的诊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部颁《规范》,为老人提供的生活设施和用品须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提供住宿条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生活照料的义务。按照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介助、介护)提供相应的服务,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饭。要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洁净。定期帮助老人洗澡、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照顾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以满足老年人所需的营养均衡;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基于保护入住老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严格执行康复计划。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⑦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相应的合同责任。
机构提供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法了给付义务,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对老年人突发意外处理不当造成伤害的责任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及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
隐瞒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
按照养老院机构入住规定要求,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类的疾病,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因此他们通常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硬伤等。但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很难被发现,这此疾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会对老人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入住后,一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一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入住老人因违反机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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