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年痴呆可以办残疾人证吗
老年痴呆是可以领残疾证的。监护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去当地街道残联办理:包括2寸白底免冠彩照3张、其本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各1份。如果其本人和监护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则带一份户口本原件;如果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则带上各自的户口本原件。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具体原因如下:
1、老年痴呆是一种发生于中老年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该病的发病相对隐蔽,症状表现为逐渐加重。在早期,主要症状是记忆丧失,其他认知障碍和精神症状逐渐出现,主要区别在于患者生活能力下降的程度。老年痴呆属于内科疾病,属于老年病,因为老年病的疾病类型可以与内科疾病区分开来,因为老年痴呆症属于脑功能减弱,这表明患者在各个方面都离健康人很远。严格说老年痴呆不能归类为残疾,如果阿尔茨海默病分为残疾级别,则属于四级残疾。建议尽量不要让患者独居,外出有家人陪同,避免走失。
2、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疾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四级残疾证待遇如下: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老年痴呆是可以定为残疾的,因为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都是可以订餐的老年期痴呆中最多的一个类型,这个病情是隐匿起病,病情会缓慢加重,虽属于残疾,但不容易领取残疾证,享受国家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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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❷ 老年痴呆属于九种残疾人之列吗
不属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老年痴呆是属于残疾人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❸ 老年痴呆算不算残疾如是,几级
老年抄痴呆属于智力残疾袭。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❹ 老年痴呆残疾证享受补贴吗
老年痴呆一般可以领取补助,首先可以先办残疾证,大部分地方的老年痴患者可以办理二级,但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不同,收到的补助费用不同。因为根据现在的医疗鉴定,老年痴呆症患者也属于残疾人。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等情况,都是智力残疾的范畴。
老年痴呆的学名叫阿尔茨海默病,一般都多发于70岁以上的人群,常见症状为认知能力大为降低,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记忆力也相对减退。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痴呆的症状就逐渐体现出来。
一般老年痴呆会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轻度痴呆期。在初期阶段,老年痴呆患者的记忆力会开始减退,对事情遗忘速度较快,但仍保持原有的行动能力。
二是中度痴呆期。在中期阶段,老年痴呆患者的远近记忆受损,行动能力出现阻碍,在日常生活上需要家人的帮助才能进行。
三是重度痴呆期。在晚期阶段,老年痴呆患者的记忆力严重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会经常出现大小便失禁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