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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老年公寓土地审批

发布时间:2025-06-14 14:18:56

A. 2022年建设老年公寓有什么政策

政策如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但该《意见》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光荣院,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供气、供暖。
第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老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养老院;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其中用水、用电。以河南省为例,介绍如下。
第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等四、福利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

B.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2)关于建设老年公寓土地审批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C. 开办私人老年公寓,国家有什么好的政策吗比如可以以此租地建个有十多间房的大院子。

开老年公寓国家是鼓励和支持的,有专门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开办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来源:优老网(中国敬老院网)转载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一般是可以在自己租的土地上建老年公寓的。你也可以找优老网客服咨询一下。

D. 如何办理老年公寓

如何办理老年公寓

一、明确办理流程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老年公寓建设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选定合适的地点,进行项目规划和设计。

3. 提交相关材料至相关部门,申请立项和审批。

4. 完成土地、建设、消防等手续,确保项目合规。

5. 招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正式运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详细解释

1. 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办理老年公寓之前,必须了解国家关于老年公寓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规范、养老服务标准等。

2.选定地点与规划设计:选择适合建设老年公寓的地点,考虑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等。依据需求进行项目规划和设计,确保满足老年人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3.申请立项和审批:准备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经过评估和审批后,获得立项批准。

4.手续办理:依次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人员招聘与培训:招聘合适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服务人员等。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培训,确保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运营准备:在正式运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服务流程的制定、安全检查的落实等。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办理老年公寓,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

E. 关于民办征用集体土地建设敬老院,老年公寓暂行规定,程序

到当地发改委申请立项,到国土部门招拍挂购买国有出让土地或者以集体的名义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到城建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F. 老年公寓土地政策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第八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货)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傲相应土地价款。

G. 沈阳地区怎样向民政局联系提供土地和房产,用于养老院或老年公寓的建设。

我从一般的 报建程序给你讲讲!
按照你说的情况 有以下一般程序
1、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方案(项目建议书);
2、民政部门同意你的项目方案申请后由民政部门行文向政府写请示报告;
3、政府同意后,再向发改局申领项目备案表,备案表会涉及规划、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意见;
4、各单位签署完意见后由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持《选址意见书》到发改部门报请该项目的备案通知;
6、再到规划建设部门申请相关工程实施的许可证书。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祝你好运!!!
这些东西 其实 一般都要靠你怎么和领导处好关系,特别是分管民政的政府市县长!其他的就好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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