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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活动中心扩建

发布时间:2025-06-02 21:57:29

Ⅰ 办理大型老年疗养活动中心需要哪些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开办老人活动中心,需遵循一定的流程,确保所有手续完备。通常,第一步是由开办人向所在街道或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会提供必要的指导,并帮助准备后续步骤。接着,街道或社区办事处会将申请递交给当地民政局,进行正式的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办理过程可能包括提交一系列文件,如活动中心的详细规划、安全评估报告、资金证明等。这些文件需确保真实有效,以便顺利通过审批。此外,地方民政局可能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以评估设施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整个过程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非常重要,及时反馈问题和疑问,有助于提高审批效率。

在获得审批后,还需要完成一些后续工作,比如办理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是确保活动中心合法运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要关注当地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活动中心始终符合最新要求。整个过程虽然繁琐,但通过细心准备和有效沟通,可以顺利达成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开办老人活动中心不仅仅是满足老年人的休闲需求,更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一环。因此,在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计多样化的活动项目,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要注重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享受晚年生活。

总之,开办老人活动中心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通过提前准备、细致规划,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可以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最终成功开办一个受老年人欢迎的活动中心。

Ⅱ 民生好消息!郴州新建养老中心,医养结合新模式!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入住养老院成为了很多老年人的归宿,让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一直是政府努力的目标。

坐落在梨树山片区,朱家湾路与丁家湾路交汇处友厅西北角的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北湖区养老中心),在9月28日时,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建筑方案公示。

养老中心是一种社会养老的模式,让一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空巢老人可以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同时它的存在也使得老年人多了一种选择生活的机会,不必孤独在家打发日子。

该项目集养老、康复、医疗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模式。 这种新型养老机构的建设,既满足老年人独立生活的需求、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又让他们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不被边缘化,建造居家的温馨感。

Ⅲ 如何做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第一坦余步 客观条件具体情况:

1.确定方案的设计地点。投资规模。适应人群。盈利性非盈利性。业主特别要求。地区建设法规与经济状况。

2.老年活动中企庆源划案

预计的老年活动对象的数量,管理人员的数量。 活动中心的预计面积,管理部门所占面积。业主要求的设施种类,与特性。车行通路, 与外界的联系关系,社会公共体系的连接。等

3.实地考察测绘,与业主对话,了解更多细部的要求。与未来受益的老年人群对话,了解老年人誉信态的实际的需求和特别要求事宜。

4.正式开始设计

设计方案 主题思想 拟定。以文稿形式导出。具体内容,针对老龄人口需求的特点构思设计来出发。

Ⅳ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 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Ⅳ 社区要盖老年人活动中心需要给发改局写的项目建议书该怎么写急求。。。。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市老年活动中心
2、项目建设地点:****市平安路东、阜城街南侧,
3、项目建设的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滞后,老龄人口问题即老年人的需求问题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容忽视影响。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人到老年,常有恐老、怕病、惧死的心态,加之家庭日趋小型化,青年人与父母交流渐少,势必造成他们的落伍感,甚至发生心理问题。老人中差不多有三成的人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部分老年人因离退体的社会角色转变而产生出心理不适应现象,如出现焦虑、抑郁、孤独和失落感,与子女远离后的空巢感以及代沟造成的隔阂等,使他们整天愁眉苦脸,唉声叹气,夜不能眠。老年人有固定的生活模式,其个性和行为方式已定型,容易看不惯变革中的一些现象,对后辈消费方式和价值观念常常不理解,以致喋喋不休或怨叹不已,影响家庭和睦与身心健康。
目前老年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常有人交流、看病就医方便、生活有人照料。而子女已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随着工作节奏的加快,所受压力不断加大,在赡养老人方面常常力不从心。老年人渴望拥有一个舒适、宁静、便于交流的居住环境,老年活动中心恰好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这一愿望。
面对老龄化发展的趋势和老年人口的增多,政府和全社会必须未雨绸缪,关注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加快发展社会养老事业,真正使他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因此,国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市有近2万老龄人口,但还没有一个能够为老人提供全面活动的令老年人满意的活动场所,极大地影响了****市的养老事业发展。建设****市老年活动中心,是全市老年人多年期盼,也是全市30万人民的期盼。从社会调查市场行情分析来看,老年人想到一所环境幽雅,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的人越来越多,相信建设一个老年活动中心,使老年人真正享受到生活情趣,必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老年活动中心项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设施的完善,****市的平均寿命大幅度提高,老龄阶段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逐年增大,“白发浪潮”日益临近;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家庭中子女人数大为减少,大家庭逐渐小型化。根据《****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预测,预计 “十二五”期间老龄人口增长1万人左右,将达到3万人以上,现有的养老院无论是规模、条件还是服务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要。人口老化已逐渐受到全市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为老年人建设一个集保健、康复、学习、娱乐、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已成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出过贡献,其晚年生活应当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完善老年保障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需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对促进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效提高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符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因此,****市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5、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老年活动中心大楼,长70m、宽19m、占地面积1330㎡,共4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5320㎡。其中主要设健身理疗中心、康复治疗中心、图书室及学习中心、从业培训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服务管理中心等。设有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活动厅室,游艺厅、台球厅、棋牌室、健身厅、舞厅;音乐欣赏、戏曲欣赏、书画欣赏厅;休息厅、茶室、便利店;与之相配合的还有餐厅、衣帽间、卫生间、洗浴间、接待、管理办公室等辅助设施。
室外配套建设:14812㎡,主要含广场、绿地、廊亭、门球场、网球场、种植场等。
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一般装饰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电气照明及弱电工程、室外场地、道路、排污、排雨、路灯、绿化美化等。
6、项目总投资:
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2188万元。
1、建安工程费用1596万元;
2、设备购置费用520万元;
3、规划、设计、招标、监理等费用42万元;
4、基本预备费30万元;
7、社会效益分析
老年活动中心是社会公益事业,经济效益不大,但社会效益明显:减轻政府、家庭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真正使老人这一弱势群体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该项目对老年人的服务与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项目的运营可以解决30--40名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具体款目写,可以自己加的实际性的情况,希望能帮到你

Ⅵ 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土地需要审批吗

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当然需要审批,首先土地要合法,不能在可耕地上建设,要取得当地土地部门的批准,同时建设要取得规划部门的允许,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

Ⅶ 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娱乐生活匮乏的问题

第一,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活动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一批经济实用的文化活动场所,扩大农村公共活动空间,为农村留守老人构筑一个交流、活动的平台。同时加强宣传工作,使老人了解这些源穗清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对象、可容纳人数,使用时应注意和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第二,开展族世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建农村老年文体活动队,把有共同爱好的老人分组编队,定期开展文体活动,形成老年人互帮互学互助的良好氛围;利用农闲和节假日,举办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如戏曲比赛、象棋比赛,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充分满足其精神文化需要。
第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解决好农村老人的生活问题,消除其后顾之忧。
第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保障农村老人在家庭中及社会上合法地位不受歧视和虐待。
第五,发展壮大农村老年组织,为老年人精神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一个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六,村委会与夜大、老年大学、技校等组织挂钩,不定期开展老年知识讲座,向农村老人传授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新知识、新技术,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丰富多彩。第七,鼓励农村雹前老人发展生产,加强宣传,增强他们的致富信心,并为其展营造宽松环境,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同时提供技术项目、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使农村老人有所为、有所乐。

Ⅷ 2022年小区办老年人活动中心政府有补贴吗

有。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当次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改扩建(租赁经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完成备案、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0张以上(含300张)的床位,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贷款贴息补贴。

Ⅸ 私人申请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批吗

法律分析: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当然需要审批,首先土地要合法,不能在可耕地上建设,要取得当地土地部门的批准,同时建设要取得规划部门的允许,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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