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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老人的监护权

发布时间:2025-06-02 19:39:14

1. 可以把监护权转让给养老院

不可以
许多人纯掘亏(尤其是家属)认为,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刻起,就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养老机构就自动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发生的一切风险养老机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讲,上述说法是认识上的误区。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哪一类入住老人会产生监护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其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才有监护人。目前就成年人的监护,仅有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现实中,考虑到养老机构的管理负担、照护难度和他人安全问题,目前养老机构一般不接受精神病人,但是养老机构中也入住了大量因为各种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如植物人、脑瘫、脑萎缩病痴呆人、脑中风后遗症病人、先天痴呆患者、老年痴呆患者,以及其他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老年人等(以下统称“失智老人”)。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专门规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失智老人的监护问题应参照有关精神病人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散数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做神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之所以会产生“入住养老机构即产生监护权转移”的说法,是基于对《民通意见》第22条的误解,即:“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也就是说,监护职责是可以委托给他人履行的。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监护人可以不再承担责任了呢?换句话说,是否入住老人的监护人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养老机构,就可以免除法律上的监护人责任了?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条后半段是这样规定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委托照护合同,并不意味着监护人的资格也随之转移了。法律的原则是,监护人的设定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一经确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更不会因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所处的地点变化而变化。

简言之,关于监护问题,要明确区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这两个概念。“监护权”或者“监护资格是法定的,不可转移;“监护职责”是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但即使是将监护职责委托出去,监护人仍然是直接责任人(除非与被委托人有明确约定);被委托人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老年痴呆监护人的顺序是咋样的,怎么开证明

老年痴呆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也可以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3. 婆婆老年痴呆多年都是我来照顾!公公去死了!监护权怎么办理

婆婆老年痴呆多年都是我来照顾公公去世了。监护权怎么办呢?你婆婆老年痴呆。公公去世后监护权就应该你来承担。但是还有其他子女的话。其他群也应该来承担。还有你的孑女。都应该承担最后照顾的责任。

4. 老年痴呆确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老年痴呆确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对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症患者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通过民事特别程序认定。该特别程序由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并需经 司法鉴定 。另外,在指定监护人时,亦需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如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有多个,各个近亲属对被申请人的 监护权 有异议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由法官予以裁决。关于 老年痴呆确定监护人 等问题,也为大家做出了简单的回答。 二、老年痴呆 阿尔茨海默病(AD)是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65岁以前发病者,称早老性痴呆;65岁以后发病者称老年性痴呆。 三、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 法定监护人 , (2)指定监护人, (3) 遗嘱 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 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 诉讼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要知道子女对于老人是有义务的,对于存在老年痴呆的家人来说,是有义务进行 赡养 ,同时具有对其的监护权。也是国家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问题的事件,如果不进行监护,就会收到严重的处罚,以此,需要我们了解有关的 法律知识 ,是非常重要的。

5. 再婚老伴将老年痴呆丈夫遗弃家中近一年,不管不问,现在又要生活抚养费怎么办

老年痴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3条、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18条、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 应当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老年痴呆丈夫的其它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可以以老年痴呆丈夫的配偶遗弃老年痴呆丈夫,不履行对其扶养和照顾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发起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诉讼。
因对方当事人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对其的监护义务,侵害了老年痴呆丈夫的合法权益。
在举证得力的情形之下,法院会依法撤销对方当事人的监护权,同时将监护权变更给相关的监护人。
随后,相关监护人再次以老年痴呆丈夫的名义发起离婚诉讼,
理由是对方当事人作为老年痴呆丈夫的爱人,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照顾 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要求与其离婚。
在举证得力的情形下 法院应当会一审就判决离婚。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老年痴呆的丈夫就不必履行给对方扶养费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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