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2. 嘉兴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从总体上看,全球经济有望实现恢复性增长,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特别是长三角一体化步伐加快、沪杭客运专线开通、上海世博会举办和第十四届省运会承办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但也要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依然存在,国际贸易摩擦明显增多,国家刺激经济扩大内需的政策效应可能减弱,加上我市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不确定因素依然不少。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发展信心,珍惜机遇,应对挑战,努力推动嘉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市委六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突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平台建设,深化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统筹,协调推进文化和生态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改善民生,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努力为“十二五”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目标导向,建议2010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9%;地方财政收入增长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全社会研究开发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1.9%;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2.4%,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进出口总值增长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在工作落实中,我们要努力深化“发展转型、发展惠民、发展保障”的各项工作,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社会转型有机统一起来,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更加注重自主创新和改革开放,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促进和谐,努力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议,深入实施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休闲、体育健身、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合理规划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布局,统筹抓好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嘉兴综合物流园、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等建设。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推进工业调整转型,发展壮大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信息网络等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无线传感、太阳能光伏、核电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鼓励企业创新生产经营模式,促进企业由加工制造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延伸。切实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重点发展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发展。今年继续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暂停等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政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确保粮食安全。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着力培育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展壮大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一批带动力大、服务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挥农合联作用,促进产加销一体化。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积极扩大有效投入。优化投资结构,深入实施“四个双百”、服务业“百项百亿”和工业重点项目“五个一批”等工程,力争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40亿元。继续推进一批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政府主导性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畅通民间投资渠道,着力提高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增强投资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强化项目要素保障,深入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土地复垦整理,加强用地指标计划和批后管理,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加强项目资金平衡和债务风险管理。
大力开拓市场。完善企业市场拓展促进政策,强化境内外展会、产品展示中心、专业市场和电子商务等贸易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网络。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稳定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优化出口结构,提高自主产品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健全对外贸易服务机制,加强外贸预警监测,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在境外建立销售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国外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内销市场,选择一批企业开设连锁专卖店试点,重点培育一批嘉兴名特优产品展示中心。加大市内市场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和新市镇“三级商圈”,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进一步落实鼓励城乡居民消费的各项措施,继续做好汽车、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工作,积极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促进消费平稳较快增长。
强化自主创新。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加快建设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嘉兴中心等创新载体的作用,加快推进嘉兴科技城、科技孵化城建设,新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联盟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本地化。健全科技投融资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一批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积极培育一批科技中介组织。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战略,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健全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完善住房、医疗、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引进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的优秀领军人才,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加快发展平台建设。加强重点区块规划布局,建设一批集聚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发展平台。结合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带规划,进一步健全滨海开发体制机制,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统筹推进乍浦、独山、海盐港区联动发展,优化临港经济布局,切实增强滨海新区产业承载力。依托沪杭客运专线嘉兴综合枢纽,加快嘉兴国际商务区规划建设,着力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城市重要功能区。深入推进开发区整合提升,积极争取嘉兴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嘉兴出口加工区B区实现封关运作。深化省级开发区组合区试点工作,优化新市镇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市镇产业园区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
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落实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专项,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扩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范围,深入推进节电、节材等工作,积极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一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循环农业示范区,探索建立适合嘉兴特点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太湖流域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项目,建成市联合污水处理二期、市危险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基本实现市区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加快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步伐,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禁限采地下水目标任务。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公交、出租车“油改气”,完成市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健全环保公众参与机制,推进污染企业定量化、自动化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飞行监测”,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绿化攻坚工程,全年绿化造林1.5万亩。积极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二)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
加强区域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切实加强与城镇规划等的衔接,完善市域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优化市域空间、产业发展和功能布局。统筹市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南北湖公路、08省道等干线公路和各市镇及相邻区域到高铁站的通道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域内部快速交通网。加快湖嘉申、杭平申、嘉欤硖线等航道改造,建成嘉兴内河港多用途港区,构筑水陆联动、海河联运的集疏运体系。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秀洲北部和嘉善圩区改造,开工建设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加快推进500千伏桐乡变和海盐洪明变等一批输变电工程,支持秦山核电方家山、嘉兴电厂三期等项目建设。市域天然气管网争取年内建成供气。加快供水、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等市域一体化进程,年内取消市域范围二级及以下公路收费。加快统一市域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生活补助标准,促进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均等化。
加快主副中心城市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完善城市功能,促进产业、人口向主副中心城市集聚。结合滨海新区、湘家荡区域、嘉兴国际商务区等重点区块的开发建设,探索推进市域、县域、镇际间国土片区联动开发,提高整体开发水平和综合效益。加快推进南湖新区、秀洲新区、运河新区开发建设,继续抓好南湖湖滨区块综合整治和旧区老居改造,实施一批城市入城口绿化改造项目,建成一批公益性群众休闲设施和城市雕塑,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和内涵。优化主城区路网框架,加快推进中环东路延伸段、昌盛南路等城市道路建设,完成由拳路、长秦路等一批道路新建改建,建成沪杭客运专线嘉兴综合枢纽一期。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换乘系统,加强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深化完善“数字城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县(市)城和滨海新城在区域发展中的辐射带动和服务支撑作用,进一步完善功能,彰显特色。
扎实推进“两新”工程。突出抓好“两分两换”,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创新推进模式,注重资金平衡,继续做好14个镇(街道)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稳步向面上推开。全面实施“1+X”村镇布局规划,深化强镇扩权,强化市镇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建设等职能,完善新市镇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功能,全面启动百个示范性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房改造建设,吸引农村人口向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集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新建改建农村联网公路100公里,新增城乡一体化供水覆盖人口25万,疏浚河道1400公里,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实施“与沪杭同城”战略。加大与沪杭等周边城市在规划布局、要素集聚、产业发展、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对接力度,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步伐。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对接,加快推进沪杭客运专线、嘉绍和钱江通道等项目,抓好嘉兴军民合用机场规划建设。充分利用上海世博会的平台,有效开展各项对接活动,积极推介世博体验之旅,精心承办好“友谊日”、“网上世博会”等活动,大力发展旅游、会展经济,努力放大世博效应。积极参与杭州都市经济圈、浙东经济协作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嘉善临沪新区、海宁连杭经济区和桐乡临杭经济区开发建设水平,深化嘉兴港与上海港、宁波港的协作。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创新对口支援方式,扎实推进“山海协作”,全面完成青川援建任务。
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把利用外资和产业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引进一批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大、对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强招商载体建设,精心办好市洽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坚持主题化、专业化招商,积极开展二次招商和重点招商,鼓励企业海外上市,进一步拓展引资渠道,争取全年实际利用外资13.5亿美元。坚持“引资”和“引智”并举,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健全内资引进工作机制,多元化、多渠道引进市外资金,加大对接央企签约项目的推进力度,争取全年引进内资超过140亿元。进一步加强外事、侨务、对台事务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开放中的积极作用。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全面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在深入开展“两分两换”的同时,联动推进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涉农体制、农村金融等其他九个方面的改革。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资监管体系,加强薪酬和编制管理。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严格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现代事业制度改革工作。
(四)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繁荣各项社会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和嘉兴人文精神,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城乡文明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嘉兴图书馆二期等一批文化设施项目,加快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力争实现公共图书馆乡镇分馆和新华书店农村小连锁店镇级全覆盖。精心组织第二届端午民俗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城乡居民文化生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加快马家浜遗址公园建设,做好文生修道院、落帆亭等文化遗存修缮保护工作,争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做大做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传媒产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积极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文学艺术事业。强化文化市场监管,着力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完善中小学教师常态化交流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扎实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加快嘉兴学院梁林校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三期工程建设,启动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迁建升本。推进职业教育特色学校和特色专业建设,探索建立职教集团和校企合作联盟,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重视学前教育、民办教育和社区教育,做好特殊教育和新居民子女教育。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积极发展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快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农村卫生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定向培养社区医生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做好甲型H1N1流感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卫生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省荣军医院迁建工程,基本完成市二院扩建,市一院力争建成使用。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发展。围绕“和谐省运、健康嘉兴”主题,按照“文明办会、节俭办会”的要求,全力承办好第十四届省运会,努力实现“优美环境、优良设施、优质服务、优异成绩”的办会目标,充分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和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深入开展免费婚检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切实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
(五)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努力促进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落实财政、信贷、社保补贴等就业促进措施,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城乡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制度,深入开展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完善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免费培训,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万名。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非公企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深入实施劳动者权益保护工程,强化欠薪防范和处置,积极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健全统筹市域和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口达到70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2万,基本实现户籍人口养老保险全覆盖。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异地就医医保一卡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300元。继续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及专项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多方式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20万平方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节。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县、镇、村三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市老年大学建设,市老年活动中心建成投入使用。有序做好新居民的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积极争创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
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防灾、救灾工作,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重视网络信息和社会舆情收集研判,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社区社团社工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我管理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推进城乡警务建设,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全力完成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任务。做好海防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大力支持驻嘉部队建设,加强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今年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谋划好我市“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对事关我市长远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认真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
三、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为民服务不懈怠,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定期报告工作。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健全公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机制,完善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行政复议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
进一步推动管理创新。深化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推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和限时办结制。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增强政府网上服务功能和跨部门协同服务能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深化部门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鼓励更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机构等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开展行政绩效评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主动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做到责任有主体、实施有监督、结果有考核,确保政令畅通。发扬务实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摸实情、办实事、优服务,千方百计帮助基层解决发展中的难题,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今年市区继续抓好保障性住房、公交优先发展等11项民生工程。
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讲排场比阔气。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会议经费和出国(境)经费,稳步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强对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位代表,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嘉兴市委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嘉兴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3. 护理型床位每张最高补贴1.5万! 南京出台一揽子养老补贴政策
来源:金陵晚报
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姚媛媛
1月10日,南京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出台一系列补贴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建设养老床位、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1.5万元补贴,同时鼓励养老机构内增设医疗机构,不仅对养老行业人才发放“职位奖励补贴”来留住人才,而且还专门针对“开设老年大学”进行专项奖励,兼顾老人的身与心。
对老人居室面积有严格规定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需要同时满足14个条件,其中对老人居室的面积有严格规定,规定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
合居型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同时,需要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健身、娱乐、阅览、教室、康复、餐厅等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2平方米;《通知》强调,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护理型床位医护人员比例要达标
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除了符合普通床位条件以外,还要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有专业的医护人员,且与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不低于1:4。
每张床位补贴2500元—1.5万元
《通知》明确,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7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
“五类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有补贴
五类老人指的是本市户籍,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在本区范围内入住养老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半失能、失智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计生特扶老人;失能、半失能百岁老人。
养老人才有岗位奖励和补贴
《通知》规定,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持有相关证书的有入职奖励,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本科以上奖补50000元,大专奖补40000元,中专奖补30000元。非全日制毕业生:按照全日制的70%奖补。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护士、康复治疗(理疗)师、医生、社工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健康管理师、按摩师可获得岗位补贴。
工作满1年的,从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开办老年大学也有奖励
《通知》鼓励养老机构开设老年大学课程,对此进行奖励。需要的条件为:
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A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资质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室内教学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老年大学教学设施设备;
与有资质的老年大学签订1年以上合作协议,所有授课老师由老年大学委派,课程内容遵照老年大学管理规定由老年大学和养老机构共同商定;每年开设3种以上教学课程,年总课程不少于20课,鼓励院外老年人到养老院内参加老年大学等。
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绩效考核优、良、中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4.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军休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
第二十四条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一条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
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条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 老年大学编制的工作人员属于教师编制吗能不能评职称有没有30%的绩效考核工资
这还得看具体岗位吧? 有些是 有些岗位不是吧
6. 长政发2015 1号文件
长政发 这个文件号真乱。长沙市、长寿镇、长兴县都用。你没说文件标题或文件内容,猜你可能是要长沙市的。贴在下面。请采纳答案。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长沙强力实施“三倍”,率先建成“三市”,加快现代化进程形成新的战略支点。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9064”养老格局(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达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创树2-3个全国知名的老年用品长沙品牌,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培育3-5个规模较大的连锁服务公司,打造2-3个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1-2个依托生态旅游资源的候鸟式养老基地,争取1-2个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机构落户长沙,争取国内养老高端会展落户或巡展长沙。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拉动就业6万人。
3.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传统和文明新风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加快推进城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不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要无偿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2017年底,各街道至少建成一所日间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引导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的主体。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不一、档次各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经济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标准不一的社会寄养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有偿养老服务,优先满足失智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的刚性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和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宾馆、招待所、公办后勤服务设施等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改造成医养融合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发展养老地产,既可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支持有意向的投资商按养老布局规划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新增4万张床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提质改造工作;各区县(市)采取政府投资、民建公助等方式,均要建成一家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工作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财政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主城区不少于0.1平方米,望城区和各县(市)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移交责任和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区、街道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相对独立,并方便老年人开展活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残联、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乡镇办公楼和村民服务中心、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乡镇办敬老院、村办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敬老院提质改造,提倡乡镇敬老院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使之升级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畴。(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社区和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提高工作待遇。推动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市、区县(市)人社部门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推动建立工龄补助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设立长沙市“养老护理员节”,每年推选 “十佳护理员”和“百名优秀护理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增设公益岗位。在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为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60%的为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发挥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作用。
1.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一批长沙特色品牌的老年产业协会、老年产品开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护理研究会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四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市商务局、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第三方认证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农村幸福院,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回馈制度,积极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窗口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及评选全市“十大孝星”活动,以孝老爱亲风尚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等产品。(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打造养老服务产业链。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服务优质、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基地,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鼓励房地产商建设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社区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干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长沙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创立长沙养老品牌,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产业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公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性质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其地上所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规划条件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开发,对于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2015年开始,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 张和100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所缴配套费全额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所缴配套费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居民生活用地计价。
3.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县(市)两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老年活动阵地配备健身器材。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项目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养老企业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医养融合政策。制定卫生、医保支持老年护理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老年护理院,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经验收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8万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5万元、4万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区县(市)财政投入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提标扩面。对本市户籍的城区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 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2分摊。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农村困难老人和县市城镇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区县(市)具体制定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财政补贴制度。对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福彩公益金应给与重点支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每张床位按照新建1万元、改建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和高新区,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建设补贴的比例负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上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均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将养老机构场地责任险和“三无”、“五保”老人意外伤害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区县(市)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开发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发展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进行养老需求和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和轮候顺序。(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研究室、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老龄、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立长沙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工作,负责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其人员编制在市民政局内部调剂解决。区县(市)政府参照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机构。
(二)健全体制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细则,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规划、落实政策,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从2015年起,将重点任务(详见附表)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五、本意见自2015年2月20日起实行。
附:《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制定任务分工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