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年活动中心申办程序
1、组织或自然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老年活动室标准化建设标准扩展阅读:
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资格证明文件;
3、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9、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其它相关资料。
B. 办一个养老院及老年活动中心需要具备哪些资质需要投资多少钱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C. 小区公用活动室面积有什么规定
住宅小区抄公共配套设施是袭以小区居住人口为控制指标。通常此类的公共配套(含商业配套)会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
住宅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一般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实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共用设施、商业服务配套及其他等七大类。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
(2)医疗卫生设施一般包括:卫生站、卫生服务中心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
(4)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服务站点、托儿所、市政及其他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 (5)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燃气供应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邮政分局、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库、公交首末站、电信营业所、电信分局。
(6)商业服务配套包括:肉菜市场、百货商店等。
(7)其他一般指公变房、水池及泵房、锅炉房、开闭站、换热站等。
D. 开个老年人麻将馆需要哪些手续合法吗有什么相关规定
不合法。但是可以开设老年活动中心,里面有麻将设施。
老年活动中心手续办理所需材料:
1、由开办单位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文件须经当地街道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3、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查审批,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
4、有了《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接下来就是需要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正常手续了。
(4)老年活动室标准化建设标准扩展阅读:
老年人活动中心申请条件:
1、先写材料,也就是起个动员作用。
2、要让当地的城、镇、市或村(社)有明确的规划图,这里面包括:
(1)选址,多大的活动中心。
(2)交通,活动中心附近交通状况。
(3)房屋改造计划,危房不行。
(4)最重要的是相关设施。
(5)在材料中注明是公用还是个人民利。
3、然后将材料交到比当地更高一级的领导处。
4、打114查寻当地老龄办电话,会给出详细的答复。答复是关于金费的问题,给多给少看当地的财政收入。
E.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 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F. 养老院室外健身区域有哪些要求
前言:建立一家养老机构应有那些基础设施呢?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在养老机构中可以建设的功能区域及设施,因为各地的建设政策不同,本文仅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基础设施
1、老人居室: 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篓、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2、饭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3、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4、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定时对公共洗衣机进行消毒。
5、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棋牌。备有教学和告知事物的黑板。
6、健身康复场所及器材: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7、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8、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150m2,绿化面积达到60%。
9、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危险地域要树立警示牌,比如:池塘、陡坡、杂草丛生地带,高压线下、无护栏保障地点等等……。
10、公共电话: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公共电话。
11 、医疗设备: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12、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13、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摄氏16度,夏季不超过摄氏28度。
14、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
15、建立电子会面室:方便老人通过网络与家属经常见面,了解老人身体以及各方面状态;特别是方便了经常出差在外地的家属、国外或者分布在各不相同地点的亲属能够与老人见面。同时还能够及时解决养老院通过不同渠道与老人各个不同的家属、亲属的思想沟通,便于提高自己的管理工作水平,为老人服务。
16、设立:临终关怀室(太平间)。
17、统一着装:养老院管理人员着粉红色干部护士服,护理人员着淡绿或淡蓝色护士服、软底护士鞋,后勤工作人员着工人装。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一文中所规定的以上相关硬件外,还必须为养老院中的每一个单元建筑群组、层组、楼组配备冰箱、微波炉或者煤气灶、方便家属了解老人情况的电话、意见薄、交接班记录本、大号电饭锅、室内温度计、时钟、接尿器、便盆、榨汁机、饭碗(两小、一大)。
另外,由于个别老人不乐意接受床头牌。他们提出,如果使用床头牌,那不就是医院了吗?我们是来住养老院的,不是来住医院的。更有老人对医院倍感恐惧,认为,老年人如果住在医院里面,说明离死亡就不远了,如果真要死也要死在家里。
因此,床头牌可以改制成正面是艺术品类的装饰,反面是可活动的记录健康常规指标等等观赏力强的深受老年人喜爱的床头牌。为了彰显人性化的服务,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也可以不设置床头牌,具体记录则由专人负责管理这项工作。
G.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集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这一机构既协助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内养老服务信息管理、评估、补贴发放、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又是具有提供20位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康健、活动等功能的服务场所。同时,还可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示范型:
一、建设要求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要实施“五个一”建设要求。即:搭建一个服务平台。建设一支服务队伍。建立一套服务机制。建立一个规范的服务体系。建立一个政策支撑体系。
二、服务人员要求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待老人要有爱心,具备相应的岗位上岗证书。
三、选址要求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选址应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配套无障碍设施。环境安静,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宜。
2、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四、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实际用于为老服务面积);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活动场地地面统一铺设防滑材料,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设线路,预留接口。
(五)日间照料室(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不应小于180CM。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要求。日间照料室内设卫生间,有可供老人沐浴的热水设备,地面应防滑易清洗。需配备可供老年人午休的床位不少于2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轮椅5张、被子、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室内应配有电扇、空调等。
(六)公用卫生间:分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内应装有紧急呼叫器,门的上方留有观察口,门宽不应小于90CM,以便于轮椅出入;抽水马桶以坐坑为宜,边上安有扶手。
(七)老年食堂(含配餐间、餐厅):有一定的厨房设施设备,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场地及桌椅设备。有卫生设施,食(餐)具应消毒,餐厅必须与厨房分开,并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应将生、熟食分开放存放,并有足够的冷冻设备。应有效的除“四害”防治措施,有一定的防护器具。
(八)电教室:有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可供50人以上学习的桌椅。
(九)康复用房(含医疗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康复器材,开设医疗保健服务、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服务。
(十)娱乐用房(含阅览室、棋牌室、视听室等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阅览、网络、娱乐活动等服务。
(十一)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
五、统一标识和名称
在建筑物门口醒目处悬挂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名称和标识。
六、服务项目
在醒目位置有公告栏,对管理人员、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电话要向社区居民公开。
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公开透明
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准确无误,有公示栏、有群众监督投诉箱。
八、规章制度
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服务队伍管理制度,与加盟单位签订协议书制度,公示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等,各项制度均上墙。
九、服务质量
有偿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政府补贴对象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做到服务有回访、有反馈,程序到位,效果明显。
十、安全设施
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
十一、注册登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参照社会福利机构注册办法,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法人登记。
十二、服务管理
1、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
2、有一支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员队伍,专门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上门的有偿低偿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无偿为老服务活动。
3、所有服务人员均要实行持证上岗。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包括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内容在内的安全防事故预案要健全和细化,鼓励以整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单位参加意外伤害责任险。
5、服务管理细则由各县(市、区)民政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自行研究制订,也可参照市民政局设计的统一版本,但必须具备以上基本内容。
标准型:
一、建设要求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要实施“五个一”建设要求。即:搭建一个服务平台。建设一支服务队伍。建立一套服务机制。建立一个规范的服务体系。建立一个政策支撑体系。
二、人员要求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待老人要有爱心、耐心、真心、细心。具备相应的岗位上岗证书。
三、选址要求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选址应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环境安静,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2、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四、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际用于为老服务面积);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活动场地地面统一铺设防滑材料,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设线路,预留接口。
(五)日间照料室: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不应小于180CM。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要求。日间照料室内设卫生间,有可供老人沐浴的热水设备,地面应防滑易清洗。配备可供20位老人午休的床位或躺椅,轮椅2张以上、被子、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室内应配有电扇、空调等。
(六)公用卫生间:分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内应装有紧急呼叫器,门的上方留有观察口,门宽不应小于90CM,以便于轮椅出入;抽水马桶以坐坑为宜,边上按有扶手。
(七)老年食堂(含配餐间、餐厅):有一定的厨房设施设备,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场地及桌椅设备。有卫生设施,食(餐)具应消毒,餐厅必须与厨房分开,并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应将生、熟食分开放存放,并有足够的冷冻设备。应有效的除“四害”防治措施,有一定的防护器具。
(八)电教室,有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可供老人学习的桌椅。
(九)康复用房面积(含医疗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康复器材,开设医疗保健服务、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服务。
(十)娱乐用房(含阅览室、棋牌室、视听室等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阅览、网络、娱乐活动等服务。
(十一)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
五、统一标识和名称
在建筑物门口醒目处悬挂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名称和标识。
六、服务项目明确
在醒目位置有公告栏,对管理人员、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电话要向社区居民公开。
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公开透明
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准确无误,有公示栏、有群众监督投诉箱。
八、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服务队伍管理制度,与加盟单位签订协议书制度,公示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等,各项制度均上墙。
九、服务质量
有偿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政府补贴对象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做到服务有回访、有反馈,程序到位,效果明显。
十、安全设施
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
十一、注册登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参照社会福利机构注册办法,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法人登记。
十二、服务管理
1、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
2、有一支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员队伍,专门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上门的有偿低偿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无偿为老服务活动。
3、所有服务人员均要实行持证上岗。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包括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内容在内的安全防事故预案要健全和细化,鼓励以整个服务中心为单位参加意外伤害责任险。
5、服务管理细则由县(市、区)民政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自行研究制订,也可参照市民政局设计的统一标版本,但必须具备以上基本内容。
养老行业的发展前景?
目前根据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前景分析,养老产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需求方面,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老龄化发展速度加快、老年人消费能力上升推动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巨大的养老需求为养老市场带来了宽阔的市场前景,预计2022年养老市场规模或将突破12万亿。
总结:综上可得,养老服务的建设标准各个地区都各不相同,这里仅举一例,供参考学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民发〔2017〕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H.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2)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文化活动中心是公益性文化设施,选址综合考虑方便群众就近、经常性参与以及交通便利等因素,文化活动中心设在五个街道或社区。
(二)面积标准。根据各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面积,本方案所确定的.文化活动中心建
设规模应不低于200平方米。经济状况比较好、人口较多的街道(社区)可根据有资金的情况适当扩大面积。
(三)功能布局。文化活动中心基本功能空间要求做到室内与室外相结合。
室内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
1.多功能活动厅:主要用于开展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等活动。
2.书刊阅览室:主要用于图书、报刊的借阅。
3.培训教室: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科技知识培训。
4.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可以作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微机室。
5.管理用房:文化活动中心工作人员用房。
室外基本功能空间(文化活动广场)应当包括:篮球场、健身场地、露天舞台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室外部分属指导性和规划性标准,可利用辖区内原有的活动场地。
(四)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影视灯光音响设备、书刊资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乐器、体育活动健身器材等。
三、管理模式
在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体制上要从有利于中心发展出发,由
各街道自行出具管理方案,积极探索各活动中心高效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文化活动中心的生机和活力。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篇3]
根据县委、政府拟在休闲广场周围改造建设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意见,结合文山县社区文化建设实际,我局提出如下: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以社区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5、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 m2,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500m2; 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
2、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可以在整合社区学校、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等项目的基础上,设置社区图书馆、团队活动室、展览陈列室、社区学校、社区信息苑、健身活动室以及包括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演出、开展联谊活动等内容的多功能厅、小剧场等功能完备的设施项目。要在兼顾社区全体居民的同时,为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内容。根据文山县实际,布局具体可规划为:
(1)多功能活动室:举办报告讲座、小型集会、联谊活动、数字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等;
(2)展览陈列室:作品展示、形势宣传、科普展览、藏品陈列等;
(3)休闲娱乐室:设置棋牌室、游艺室、视听室等;
(4)体育健身室;按需设定健身锻炼项目,如乒乓球、台球、健身房、市民体质测试站、老年活动室等;
(5)团队活动室:按需设定文艺团队的培训专用活动室。如音乐室、排练室、绘画室、工艺室等;
(6)党员活动室:建立党员服务站点:
(7)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室:即电子阅览室,为社区居民提供信息服务;
(8)图书阅览室:提供图书借阅,报刊杂志阅览服务。
三、运行管理
1、经费保障。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县、镇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县、镇两级政府承担主要建设经费,活动经费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经费包括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文化服务经费。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实行县、镇分级负责管理。每年对社区文化中心运行经费的投入增幅应当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社区文化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2、人员配备。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文艺、体育、图书、信息、行政管理等专业岗位。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同时可招募社区志愿者辅助管理文化活动中心事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人员配备需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
3、业务管理。县文化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发展规划、运行规范和日常监管,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文化资源支持,指导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培养基层文化骨干。规划、教育、体育、科技、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 也可采取建立社区文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
文山县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