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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兑老年公寓的

发布时间:2023-09-11 12:04:50

① 三亚老年公寓哪里好

三亚盘鹰公寓:

从网上选房、预定、接机、入住、用餐、娱乐、客服、送站等有一整套流程管理与入住系统。

目前经营公寓楼三栋,有海景标间、套房、复式多种房型选择,全部配有家私。

公寓分别为一、二线海景公寓,离海近,周边商业、机场、交通、购物、医院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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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抚顺有养老院出租外兑的吗

抚顺有养老棚弊院出租外兑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抚隐和纯顺有养老院出租外兑的,辽东路73号,灶咐抚安路10号,晋云大街89号都有出租外兑的,可以前往这些地方具体谈。

③ 老年公寓营业执照可以出兑吗

任何执照出兑都是违法的,会被吊销。若是连实体店一起转让,要去工商办理过户手续。

④ 养老社区的用地性质

既然是用于从事租赁这种商业活动的,而不是用于居住的,当然是属于商业用地。

(4)出租出兑老年公寓的扩展阅读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⑤ 老年公寓土地政策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第八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货)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傲相应土地价款。

⑥ 公办老年公寓房间可以出租房间吗出租有政策依据吗

单独的房间出租是没有法律和政策约束,老年公寓出租属集体行为,收入投入养老事业合情,合理。但是必须是剩余房间,无老年居住闲置可以对外出租。

⑦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细则解析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细则解析

据《新闻晨报》报道,养老地产高速发展的背后也有隐忧。多位业内人士透露,过去有的开发商涉足养老地产,其实本意是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限购政策。此外,也有的项目号称“养老房”,实则是变相的“会所”、“酒店”,看似豪华实则缺乏基本的养老设施和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能力,产权性质也不明。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约法三章”。

《意见》首先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才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此范围。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意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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