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想开个老年公寓,需要什么证件去哪个部门办
想办一个老年公寓,首先要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先到你当地的民政局去咨询一下。
㈡ 养老院办理消防需要注意什么
1、养老院、敬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疏散逃生的本领,应该定期的进行疏散演练,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识。
2、尤其是夏天的时候,正是炎炎夏日,气温高,用电量大。养老院、敬老院要注意对线路的检查和维修,防治线路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避免造成电器线路或者火灾事故。
3、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的用火用电安全方法,教育不要卧床吸烟等。
4、养老院、敬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应该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卧病在床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救援,并且及时清点人数。
5、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尽量的疏散人群,避免人员过多导致出口拥堵,造成人员踩踏事件。
6、通道被烟雾风封阻时,疏散人员要及时给被困老人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捂口、捂鼻子使用,养老院应该为行动不便的人设计专门用的疏散逃生路线,制定专门的逃生预案。
(2)老年公寓办理消防证扩展阅读:
在发生火灾时,应冷静对待,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消防队救火不收费;火灾来袭时要迅速遵照敲逃生,不要贪财物;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大火封住门窗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冷却,呼救等待救援。
发现火情早报警。发现火情后要迅速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参考资料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养老院、敬老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㈢ 一千平米的养老院怎样拿到消防许可证
这个来首先在消防部门审核养老自院的消防图纸并备案,施工消防系统完成后申请验收并备案,开业前申请开业检查,办理消防证即可。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㈣ 养老院办理消防证需要哪些手续大同有代办消防证的公司吗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办理(仅供参考)
当地所在区消防局办理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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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管辖分工: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㈤ 300平米以下养老院如果办消防手续
这个按照规定的是到消防大队审核备案,施工完成后区消防大队申请验收和开业检查的;基本上500平米以下的只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灭火器即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