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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老年人活动

发布时间:2020-12-14 17:41:53

A. 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心里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一、提高心身健康水平、增强体质随着衰老和体弱多病,名誉地位已不再象以前那样有现实意义了。有个健康的身体,行动方便,能随心所欲地参加家务劳动和社会活动,那才是老人最大的幸福。体弱多病,给老年人带来种种躯体不适,如疼痛、便秘、食欲不好、消化不良和睡眠障碍等,可导致焦虑及朝不保夕的不安全感。由于患病、行动不方便,不但与社会交往减少,甚至料理个人生活也很困难。因久病引起某些儿孙的厌烦冷淡;医药费用的开支加重,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这些都可增加老人的孤独、寂寞、与世隔绝、悲观失望、自叹自怜和厌世之感。处于此情此境,哪有幸福愉快可言。对老人的幸福来说,其健康的自我评价,比实际的健康状况更具重要意义。这种自我评价包括有两个标准,即实际健康水平的高低和老人对疾病不适感的态度。自我健康评价高的老年人,其晚年幸福高于自我评价低者,而自我健康评价低的老年人,由于对疾病的过分担心、焦虑、病感增强、对死亡恐惧,整日忧心忡忡,十分不利于老人的心身健康。在老年人心身健康的实践指导中,应实事求是,指导老人正确评价自己的健康,对健康应持乐观态度。健康的好坏还影响老人的认识活动。健康不良者,多有日益衰老和死亡临近感,因之悲观、绝望甚至想早死了事。由于健康不良的影响,老人自感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自暴自弃,称自己是思想僵化、知识老化、血管硬化,即将火化的“四化”干部,足见其悲观消极的态度。健康对老年人幸福的影响比经济水平的高低更重要。我们发现,虽然是低收入的老人,如其对自我健康评价高,则其晚年的幸福感也高,“乐天安命,怡然自得”。相反,富裕的老人,如对自我健康评价低,虽然钱多,却不一定感到幸福。因此,应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特别是对老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研究,并改善老年人的卫生保健措施,以提高对老年病的防治水平。二、维持与社会接触国内的调查表明,有1/3的老人不愿意退休,健康的退休老人中,有50%希望继续工作。老人深感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走向社会,保持与人交往,从社会生活中寻找友谊、精神寄托和生活的动力。老人希望通过新的社会角色身份,发展自我实现,以补偿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的缩小。1/3的退休老人有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活动,兼职兼差,充当顾问,或从事某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活动。46.2%的老人认为工作或劳动是为社会尽责,27.1%的老人认为工作会使他们愉快,24.6%的老人把工作视为获得经济上补偿途径。这些统计数字表明,老年人参加社会工作,是人生价值观的体现,他们力图摆脱衰老的限制,回归社会,在继续学习、工作和与人交界中摆脱空虚感和孤独感,以求得精神上的充实与愉快。同时,社会对老年人成就的肯定,以及对老年人的尊重,都会增强老年人的自尊心和荣誉感。所以,为他们提供发挥余热的机会,使他们对社会有贡献、有作为,有精神充实的愉快,这是老人心理卫生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三、独立支配的经济收入有无经济收入,和经济收入的多少,必然影响老人的晚年幸福和在家庭中的地位。我国目前尚有一大批无经济收入的居民和农民老人,他们依赖子女赡养,而没有自己支配的经济权。收入低的老人也会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影响生活水平。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再加上物价上涨及部分儿女的态度不端,都会造成老人对生活保障的担心,在忧愁中渡过残年。故在老人的心理卫生工作中,应重视改善老人的经济条件,使其能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维持生活。四、家庭和睦老人的生活有子女体贴照料,有病能及时诊治,经济上有保障,父慈子孝,就会使老人感到温暖,家庭成员间和睦,友爱互助,而使老人备享天伦之乐。有些家庭,尊老传统受到破坏,子女对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问,把老人选为勒索和役使对象,老人在精神上备受折磨,出现焦虑、抑郁,并有万念皆空、前景渺茫之感。在这种不愉快的逆境中,假如老伴尚存在,尚可相依为命,互相照应体贴。一旦老伴去世,孤单一人,实难适应这种悲惨凄凉的晚景。所以,帮助丧偶老人在自愿的前提下,重组家庭,对于孤寡老人的心理卫生也是一个主要环节。五、生活富于艺术为了更好地安排晚年生活,提高生活情趣,应持如下原则:1.生命在于运动老人不能太清闲,只要不过分劳累和紧张,生活安排得弛张有度,对心身健康有好处。2.爱劳动从家务劳动做起,也可做些力所能及的社会义务劳动,并体会其中乐趣。3.培养兴趣和爱好根据自己的文化、爱好和条件,自由选择。琴、棋、书、画或栽花、养鸟、钓鱼、体育锻炼等,都可以培养老人对生活的热爱,既可体会人生的乐趣,又可陶情冶志,养生益寿。4.交朋友相互多串联,在人与人交往中,可以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互相安慰鼓励、学习交流生活的经验。这种交朋友活动,可以减少孤独空虚和消沉之感,体会到人间有友谊,无处不温暖。5.活到老,学到老要关心国家大事,读书、看报,不断更新知识。有造诣的知识分子,尚可在晚年著书立说,总结一生经验。6.不可沉溺于某种爱好通宵达旦地的打牌、下棋,或久看电视,自不量力地过劳旅游,都是应当禁忌的。六、发挥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老年是许多危机和应激因素集中于一起的时期。老年人和青年人相互比较,会在短时期内丧失更多功能东西。如退休引起的原社会角色的丧失、收入减少、离开热爱的工作和熟悉的朋友、晚年丧偶、同龄亲友相继死亡、体弱多病等,都会给老人带来许多心情不安的各种应激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威胁下,会破坏老人的幸福晚年。因此,政府、社会、单位、邻里、家庭及亲友等,都应对老人给予关心、安慰、同情和支持,为老人建立起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网,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舆论,满足老人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发展老人服务事业,提供老龄食品和服装,改善居住条件,建立老人公寓、老人病院、老人门诊,极大地方便老人的生活和保健需要,以克服衰老所造成的生活不便。不断丰富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人开辟娱乐场所,在报刊、电视、电台的节目中增添老人所喜爱的内容,指导老人过好晚年生活。此外,还应加强老人的社会保险和法律保护,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提供社会保证。七、从战略观点预测和规划老龄问题我国人口居世界第一,老年人的绝对数相当于整个欧洲老年人的总数。而且,我国老龄化的进程快,60%的老人分布在农村,他们的生活水平还很低,文化、精神生活缺乏,社会福利事业还不完善。因此,应从战略的观点进行预测和规划,以解决好老龄化带来的问题。现代社会已形成科学、技术、生产、生活等方面紧密联系的动态大系统,越来越要求有关各科专业协同工作,以促进社会发展整体最优化。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政治、人口学、社会学、生态学、医学和经济学诸学科对老年人的心理卫生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以提出相应决策和措施。

B.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何更好的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机制,各有关方面要回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答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
二要着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要求,拓展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多种形式,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要加强监督落实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监督主体,要结合执法检查,媒体监督等手段,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把老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C. 老年人保护眼睛有哪4个办法具体要怎么做

都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拥有一个好眼睛会让人显得更有光彩。老年人保护眼睛有哪些方法呢?我认为以下4个方法就很好,大家可以学习一下。


4.通过活动眼睛来保护眼睛。
我们不但要适度的锻炼身体,也要适度的活动眼睛,通过规律地旋转眼球,能够有效的锻炼我们的眼睛,在没事的时候也可以多出去走走看看,我们的眼睛在看近处和看远处的时候就相当于在活动,而且看绿色的植物还能够缓解我们眼睛的疲劳,让我们的眼睛更舒服,作为一个老年人,多出去走走,还能够强壮我们的身体,让我们身体更健康。

D. 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心里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空巢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中因子女外出工作学习老人独居的一种现象。所谓“空巢”,是指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只剩下老年一代人独自生活的家庭。而一旦配偶去世,则家庭生命周期进入鳏寡期。空巢期与鳏寡期对老年人来说是生活中容易发生困难的两个重要阶段。 伴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日渐长大,儿女们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越来越多的低龄空巢家庭开始在城市里出现。如果说在上世纪80年代,空巢家庭占老人家庭总数的10%,那么到了上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则上升到30%。而再过5到10年,这一比例将飙升至50%,2025年则会达到高峰,而且,空巢现象开始前移,四五十岁的中年人家庭已经空巢。[1] 按“80后”较高的城镇平均初婚年龄女性25岁、男性27岁计算,假设平均初婚初育间隔为2年,如果独生子女18岁离家时,进入空巢家庭生活的夫妻平均年龄在45岁—47岁之间,将在空巢家庭中生活15年后才进入老年生活阶段。那么,这些中年空巢父母应该如何摆脱空巢危机呢? 即将步入中年空巢的家庭,应该在子女即将离家之前有意识提前过渡,把自己的生活重心调整好,如建立起自己的社交生活圈,拓展自己的业余爱好。一些已经退休的家长,可以利用空闲的时间打打牌、跳跳舞,参加一些老年培训;还在职的父母们,尽早把“一切围绕孩子”的重心转移到工作上来,多跟邻里亲友沟通、多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和聚会,尽早走出中年空巢危机。 解决空巢家庭问题是一个需要家庭、社区、社会、政府以及个人共同努力的综合性问题。 </B> 个人 1.首先要善于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应对自己身体突发不适有所思想准备,可以事先与子女、亲友、邻居、社区工作者、单位同事打招呼,以便在紧急时求得帮助。 2.其次是应该增强心理上的自立程度。克服孤独感的有效途径就是寻找精神寄托,充实新的生活内容,提升生命的意义。寻找精神寄托的方式有许多,如:增强人际交往,向朋友倾诉自己的苦闷与烦恼,抒发感情,开阔视野。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使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积极参加社会交往,就地帮助居委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把自己融入社会之中。 3.第三,要有提前量,即当子女到了“离巢”年龄,自己就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逐步减少对子女的依恋。 家庭 1.家庭成员要尽可能帮助老年人。 2.配偶要关心老伴,不仅在日常生活方面,而且要关心老伴的心理健康,多给予精神上的安慰。 3.子女应该帮助老年父母安排好日常生活,保持与父母的联系。在精神上要关心父母,经常回家看望,伸手帮一把,听听他们的要求和需要。即使不能回家,也要经常打电话问候,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这样就能够缓解老年父母的困难。 4.在居住方式上,老少两代人应就近居住,缩短相互之间的空间距离。“一碗汤”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以送一碗汤到老人家不凉为宜。子女与父母住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甚至同一层楼的不同单元都有利于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关照。 社区 1.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深挖潜力,提高社区的自助、互助能力。 2.发达国家“空巢”老年人多,与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业比较完善有关。老人住在自己家中,生活中的医疗保健需求主要依靠家庭服务员。这样,即可以节省经费,又可以让老人的生活不脱离社区,并有利于老人与子女、亲属的接触。 3.我国也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包括: 组织社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送货上门、建立家庭病床、购物优先优惠、成立老年饭桌、上门理发等服务项目,方便老人的生活。 4.对空巢家庭老人中那些身体状况较差、精神状态欠佳、生活不能自理、子女远在外地的,要给予特殊照顾,如实行每日探望制度,在家中安装应急求助设施,邀请心理医生入户咨询等。 5.兴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设施,提供保姆、小时工、志愿者等照料来源。 6.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设立方便、快捷的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监测卡片,设置家庭病床并提供上门服务等。 7.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在交通出行,居家设施等方面的设计上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发能够增强老年人自立能力的器材,普及应急铃、紧急呼叫系统等防范老年人出现意外事件的装备。 8.推动和发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动员老年文体活动中的老年人关心和帮助空巢老人。 9.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居民党支部对辖区内的“空巢老人”责任到每个党员,每天走访,了解老人的需求。 社会 1.发动社会力量,帮助空巢老人。 2.动员社区内的商店、医院、餐饮等服务单位,通过契约方式签订“帮扶空巢家庭老人”的合作协议,确保将照料、服务工作落实到人,服务到户。 3.在社区中成立专门的家政公司,为老人们提供交通和伴陪,老年食堂,法律服务。对居家的体弱老人提供家务、家庭保健、送饭上门、定期探望、电话确认、紧急呼应系统等服务。 4.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通过社区的青年志愿者、少年儿童参加社会实践的方式,串门与老人聊天,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 5.设立专业的老年人心理咨询站、点和服务热线,及时排除老年人的心理压力。 政府 加强老龄工作,尤其是基层老龄工作: 1.设立专门老年人机构,开展统计调查,掌握空巢老人的信息,建立空巢老人档案,向空巢老人提供反映问题的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使空巢老人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以独居老人作为空巢老人工作的重点,采取包干负责、联络关照制度(如电话联系或委托邻居关照,定人、定时、定项目走访慰问),落实其安全保护措施。 3.发展和完善养老机构,安排确有困难的空巢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养老。对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孤寡老人,由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建立一批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扩大对普通家庭老人的临终服务。 4.在舆论上,大力发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光荣传统,鼓励和支持子女关心、爱护老年父母。表彰孝敬、赡养老人之模范子女,谴责虐待、歧视、甚至遗弃老人的行为。号召社会各界、单位、街坊邻里多加关爱空巢老人。鼓励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鼓励老年人互助。 5.将空巢老人问题纳入政府老龄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长远规划,从根本上解决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问题,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 如何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老年人由抄于年龄的袭关系,他们的心理年龄逐渐下降,要时常给予他们问候与关心,有时候,需要像呵护孩子一样照顾他们,尽量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事事顺着他们,建议他们多参与社区活动,多运动,多做些有益于身心的事情!

F.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予以修正有什么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G. 如何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结合实际来,谈谈如何维护和促自进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答题要点:
(1)帮助老年人正确认识“生、老、病、死”:树立正确的衰老观、疾病观、生死观。
(2)帮助老年人树立“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观念:
教育老年人正确看待离退休,树立“老有所为”的观念,
教育老年人保持乐观、豁达的心态,实现“老有所乐”
(3)指导老年人“老有所学”
(4)指导老年人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5)指导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保健:
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坚持适量运动。
(6)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尽快发展老年人服务事业。

H. 老年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时期,一些人敬老爱老意识淡薄,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占老年人自有财产、强行挤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尚有部分离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医疗费报销难比养老金拖欠问题更为突出。现在农村虽然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机制,但真正报销费用时也存在手续复杂、时间长、报销比例小等困难。
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压力进一步加大、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特别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农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时有出现。
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资源明显不足。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服务距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村的社区服务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基层组织对于老年人工作仅仅停留在处理赡养纠纷、五保户等问题上。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有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1)体力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给案件审理带来麻烦。有些老年人因体力不支,证据有时甚至被被告强行抢走和毁灭。(2)经济上的困难。一些老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按一般诉讼程序请不起律师和交付诉讼费。特别是赡养案件中的老年人就是因为被逼到生活难以维持的地步才来诉讼,所以根本支付不起诉讼费。(3)文化和法律知识上的困难。由于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有限,不懂得取证、举证,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总之,老年人由于体力、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诉讼能力较差。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也是我们人类社会经验的一笔财富,况且几乎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敬老爱老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愿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作者: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赵 岭

I. 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除了散见于许多法律具体条文中,如宪法、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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