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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老年活动室

发布时间:2023-03-10 21:05:59

A.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 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B. 农村没有老年活动中心怎么办

(一)提高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对老年活动中心进行规范化管理。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重视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增设老年活动设施,及时更新活动用品,增加活动项目和品种,不定期在各个老年活动中心开展内容丰富的讲座,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活动需求,同时老年活动场所必须是专用,专人管理。

(二)加强临近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的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由于现实条件制约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可考虑几个社区共建。如,将一个社区的活动室建成棋牌室,另一个社区的活动室改为阅览室,再有的改为健身室、歌舞厅……从局部看单个的活动室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但把几个相邻社区联合在一起,则将多个老年活动场所形成了一个功能齐全的大整体,不同的活动场所能够满足不同的老年人群的需求,既能发挥每个活动场所的作用,又让老年人活动有了更多的选择。依托社区就近建设老年活动中心也可避免老人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且老人可根据自己的个性化需求,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

(三)在新区建设中规划老年人活动场所,引导社会资金直接在小区内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当前社区普遍存在的老年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规划建设中没有预留老年人活动场所。在早期社区的规划建设中,由于没有老年活动中心的设置,造成现在许多社区没有老年活动场所的现状;而如果现在城乡规划中还没有老年活动中心的位置,那么老年活动场所不足的状况将更加严重,造成今后老年活动场所继续萎缩的后果。在当前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建议在城乡规划中,增加老年活动场所的设计,对新报建的含商业楼盘在内的新建小区要配套老年活动场所,并予以最低面积比例限制,以满足越来越大的老年人活动的市场需求。

(四)租用闲置的办公室、厂房作为老年活动场所。除改造闲置的校舍外,我县部分乡镇还有许多位于居民区的企业改制后闲置的办公室、厂房已另作他用,可由政府协调,通过租用的协议方式,或者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将其改造成大型、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以满足更多乡镇老年人的文化娱乐需求。

C. 如何做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首先根据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要求进行第一部分的工作。主要是设计要求的数据,设计的规模大小,等重要条件的确定。

第一步 客观条件具体情况:
1.确定方案的设计地点。投资规模。适应人群。盈利性非盈利性。业主特别要求。地区建设法规与经济状况。 等等。
(有了第一手客观资料,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了解设计项目所需要的,特别性质。更好的进行经济定位,了解消费群体的真实需求。)

2.老年活动中企划案
预计的老年活动对象的数量,管理人员的数量。
活动中心的预计面积,管理部门所占面积。
业主要求的设施种类,与特性。车行通路,
与外界的联系关系,社会公共体系的连接。等

3.实地考察测绘,与业主对话,了解更多细部的要求。与未来受益的老年人群对话,了解老年人的实际的需求和特别要求事宜。

4.正式开始设计
设计方案 主题思想 拟定。以文稿形式导出。具体内容,针对老龄人口需求的特点构思设计来出发。

第一步,场所所在地点,讨论其所在地段的特点,人文,风景,经济,交通 等情况,融入设计思想之中。
第二步,此地生活的老年群体特色,生活活动主要需求,具体需要的文化设施类型。
第三步,细化,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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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方案:
细化设计进程,根据老人为中心的设计主题。 尽量结合老年活动的主要需求特点进行设计的具体延伸。

老年人身体特点设计:整个园区无障碍设置。整个园区动线要求简洁、方向容易辨认。

老年心理体特点设计:避免采用高层建筑 和 给人带来不安感的设施。整体表现要求幽静、安逸,但是实际设施摆设上必须避免孤独和疏离感。

老年兴趣体特点设计:文艺和体育方面和谐的设置。针对琴棋书画 养生保健 各个方面周全的估计到。设计特点以 静/动 区分开来,保证有效结合的情况下,互不干扰。

老年消费需求体特点设计:设立符合老年消费需求的小型盈利和非盈利的产业设施,要针对夕阳产业特点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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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图面的设计方案:

园区的布置平面图 与 局部设施的细化设计图。

依然准对 老年为主题导出设计,
整体布局强调幽静放松的设计减少无压迫感的存在。
建筑设施强调和谐的融入园林之中重点体现自然与养生。
另外,风水方面也必须强调,金 木 水 火 土 五行的合理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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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楼主的问题,我已经尽力了。水平有限请楼主多多理解!

我是建筑设计的学生,对于这类问题很关心,但是毕竟经验还比较欠缺。所以仅仅希望楼主作为参考

希望与大家一起加入进来多多探讨!

D. 私人申请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批吗

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当然需要审批,首先土地要合法,不能在可耕地上建设,要取得当地土地部门的批准,同时建设要取得规划部门的允许,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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