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和养老院区别:
1、性质不同
老年公寓是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属于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既能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
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养老院养老作为社会养老方式之一,由于其专业化、人文化满足了老年人对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和精神关爱等方面的需求。
2、价格不同
价格上老年公寓可定比敬老院的要高。但是两者相比老年公寓的服务会比较全面,一般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敬老院一般是农村设办提供给一些三无老人或五保户的,且需要排期等候。
老年公寓的优势:
1、能够减少子女们心理负担
现在的家庭里,一个孩子的居多,再加上现在又是个竞争很激烈的社会,子女们往往忙着赚钱养家,根本无心无照顾老人。老人们住进老年公寓以后可以使子女们减少生活上对于老人们的关心,从而有更多的精力去工作生活。
2、能让老人过上有规律的生活
在老年公寓里,老人们的作息时间是有规律的,一日三餐,老年公寓都会按点供饭,有时老年公寓里还会按点组织活动,这样能让老人养成按规律生活的习惯,对于老人们的身体是十分有益的。
Ⅱ 老年公寓和养老院区别 老年公寓和养老院有什么不同
1、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敬老院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又称养老院。敬老、爱老、尊老、养老体现了敬老院作为福利服务的宗旨。
Ⅲ 老年公寓是养老院嘛 老年公寓和养老院一样吗
1、老年公寓不是养老院。
2、老年公寓是主要为老人提供的公寓式的住宅,具备了餐饮、娱乐、医疗等保障体系,是一种综合管理的住宅。而养老院主要是给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的地方,通常也具备相对完整的服务和设施。
Ⅳ 现在的老年公寓都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啊和收费是多少
老年公寓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一种比较好的模式,属于养老模式里的“机构养内老”模式。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我本人也是一个老年人,而且住在老年公寓里,呵呵!这里的条件还是不错的。
机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社会福利中心
详细地址:杭州市小和山支路88号
性质:政府公办。
收费是分档次的:床位费:800元/人、月 1100元/人、月 1200元/人、月
护理费:250——450元/人、月。根据休养员的体质条件协商确定。
我住的是条件比较好的房间:一房一厅一厨一卫,面积约为70平米左右
具体费用如下:床位费 2200元/月 护理费 800元/月 伙食费 800元/月。可以自费开通电话、宽带(10M专线 40元/月)。水电一户一表,按实计算。
总共4100~4200元一个月。
图片无法插入,如果有需要可发到你的邮箱里。
Ⅳ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五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 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 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十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六安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十二条 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6 米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低层住宅建筑系指1-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系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非住宅建筑;多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低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的非住宅建筑。
第二十八条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住宅建筑应以起居室或卧室的朝向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第二十九条 住宅建筑应满足相关规定的日照标准,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
(二)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三)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
(四)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五)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
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
高层181513—13139—999—
多层13139—1296—666—
低层999—666—666—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日照分析法计算所得的住宅间距执行;且不应小于8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非住宅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除和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6米;
2、建设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除应满足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七规定。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四条 公寓类建筑(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5%,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窗户8米范围内不应开窗。
第三十七条 受遮挡含居住功能的非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最小间距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不包括违法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二)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3)米;
(三)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8(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8(3)米。
第四十三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5(3)米;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三)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2(8)米。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第四十四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退让北界不应小于20米;
退让南界不应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8米;
退让东、西界不应小于8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6.5米;
(二)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三)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或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日照时数和消防间距等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八条 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二)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并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三)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 ,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
(六)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五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外挑超出2米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三)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
(三)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建筑各自类别的建筑退让标准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五)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六)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七)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八)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 米 。
(九)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十)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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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何开办老年公寓老年公寓内应该具备哪些设施和人员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内全民事行为能容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开办老年公寓应该具备的设施有:健身器材、轮椅通道、超市、标准间、多人间,每个房间均有独立卫生间,电视、电话、供暖、紧急呼叫一应俱全。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在公寓康乐区设有棋牌室、书画室、茶艺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艺演出厅、健身理疗室、舞蹈室、佛堂。公共区域背景音乐、消防、监控系统完备等一系列适合老年人居住的配套设施。
转载自:中国敬老院网
Ⅶ 老年公寓的发展建议
1、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设与发展,引导有条件的老人进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决空巢老人子女后顾之忧。建议政府制定明确指标来加以落实并认真实施。指标经过认真的调研和评价之后,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
2、建议除了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医院等,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兴建和管理老年公寓。开发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税费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建立和健全养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尽快实行统一的联保,解决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
4、老年公寓的建设应该适合老年人,必须要有配套齐全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应该是集住宿服务、膳食服务、医疗服务、娱乐休闲服务、购物服务和交通服务为一体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别是拥有具备抢救、治疗、健康咨询和安养四大功能的医院。政府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定期进行老年公寓的专项财政拨款。并纳入国家和城市的总体规划,以保证老年人对住房的需求。
5、建议通过社区养老加大力度。社区化的创新模式,可以成为一个大方向。如果能增加对社区养老资源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机制,也是解决城市老龄问题的重要方式。对老人的照料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作为一种以考虑老年人特殊需求为基准的全新的产品创新,社区营造要贴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以方便老年人为准进行服务。
Ⅷ 老年公寓如何经营管理
老年公寓管理除了要专业的知识更应该有一些专业的人才!
Ⅸ 开办老年公寓前景如何
老龄化社会已然来临
“那时候,可能公交车上都是白头发的,谁也不用给谁让座。那时候,所有的房子可能要带电梯,很多篮球场改成沙球场。那时候,开车租的是老人,当服务员的也是老人……”,当这样一幕幕的场景展现在你面前时,你会不会嘴巴惊愕得张成“O”型?想想吧,眼前晃动的是老年人的背影,每天与老年人为伴,未来这样的生活是不是让年轻的你感到恐怖?
也许上面描述的场面有些夸张,但是下面的几组数据的确会让你感到压力和紧张:根据联合国在第二届老年大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到2025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到2050年,甚至可能达到40%。到2004年底,我市离退休人员达263335人。这样庞大的老年人口已成世界之最,同时也在预示着中国正日益进入老龄化社会。
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短短的二十几年,中国少生了3亿多人,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出生人口远远抵不上老龄人口的递增速度,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青壮年劳动力的减少、老年抚养比重的上升、退休金制度陷入困境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在向我们预示着一个问题:几十年后,谁来照顾响应计划生育只有一个子女的这批老年人?他们又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养老方式?
老年公寓缓慢升温
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接近1.2亿,老年人患各种疾病的比例高达60%-80%,独生子女夫妇子女少的状况也会使这些人更多地依赖社区服务和选择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而近几年老年公寓的出现给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养老方式。
老年公寓是指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中国老龄科研中心政策室 曾对北京1600余名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大调查,希望入住老年公寓的人数达1000余人,一些老年公寓还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老年公寓正日益获得老年人的欢迎。
我市最早的老年公寓是1996年社会福利院开办的,有自理、半护、全护服务,且收费不一。近几年各个县的福利院也正积极扩建为综合福利服务性的老年居住场所,像条件比较好的隆化、宽城、承德县、营子的老年公寓已经有一些老年人入住,但数量并不多。
除了国家投资兴建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老年公寓外,近几年我市也有不少个人投资开办老年公寓,但由于条件差、资金投入大等原因很多都宣布失败,目前市区个人投资兴建的老年公寓只剩下位于石洞子沟村的乾寿圆老年公寓,里面大约入住20几位老人。
老年公寓为何受冷落?
老年公寓在我市从1996年兴建到现在近10年的时间发展得速度并不快,除了受地域经济条件限制的原因外,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也影响着老年公寓的扩大发展。记者曾问过10位5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愿意去老年公寓居住?只有2位表示愿意,其他的8位老人均表示只有等动不了那天才去,只要行动方便就不愿去老年公寓。
记者在市社会福利院和乾寿圆老年公寓采访时,发现入住的老人年龄基本上在70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很多人都需要半护或全护服务,且这些老人大多性情古怪,经常互相发生争吵,对护理员百般挑剔,彼此之间很难相融。当问到他们来老年公寓的感受时,很多老人都对儿女把他们送来这一举动表现得愤愤然,一个劲儿地埋怨儿女不孝顺。也有的老人面对记者的提问不愿表态,也不愿透露家庭住址和儿女姓名和工作单位,怕给儿女丢脸。在福利院,记者恰好碰到了送老父亲来老年公寓的一对儿女,但这对儿女一听说有记者采访时,立刻躲藏起来,且坚决表示不愿接受采访。福利院随行人员告诉记者,这对儿女都有不错的工作,可能是怕这件事对他们影响不好。在一些人的印象中,养老院是解决“三无”人员(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如果家中的老人被送到老年公寓定会遭到亲戚、朋友的耻笑,也会背上不孝的罪名,而老年人习惯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宁愿与儿女住在一起受些委屈也不愿选择去老年公寓居住。
采访中,记者发现我市老年公寓条件较差、设施不齐全、硬件跟不上也是造成老年公寓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市社会福利院1996年建立起市区最早的老年公寓,到现在近10年的时间,房屋已经显得陈旧,屋子里味道难闻,看起来是又脏又乱,由于收费标准还是最初建立老年公寓时制订的,随着近几年物价上涨,每月收来的费用已经抵不上一个老人的花销,因此许多老人对一日三餐和提供的服务并不满意。老年公寓的负责人也是满腹委屈,“一个能自理的老人一个月我们才收他300多元钱,除了一日三餐和住宿费用外,这点钱根本不够一个老人一个月的花销,而且我们市的收费标准是全省最低的。”私人开办的老年公寓受经济条件制约,大多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提供的饮食和服务,也不能尽如人意。老人的业余娱乐活动很单调,只能在狭小的房间看看电视或打打麻将,这就造成了入住老年公寓的老人精神生活贫乏,很多老人在此以泪洗面,想念亲人和朋友,在心里对老年公寓很排斥。
老年公寓出路何在?
在我国经济发达的一些大城市,老年公寓正快速发展并且日益完善。老年公寓已不是传统意义上专门为老人提供的养老场所,而是集休闲、居住、娱乐、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的场所。针对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收入,一些开发商建立一些中高档老年公寓。老人交的费用不同,享受的服务也会大大不同,像那些拥有高收入且子女在外地、收入稳定的退休老人,大多会选择高档的老年公寓,享受居住、医疗、配套设施等各种周到的服务。
老年公寓70年代始建于北欧,现在在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如新加坡专门建有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的小区,屋内专门为老人设计,有方便轮椅,特制屋门等等,社会福利团体在公寓内经营社区服务站,有专门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日本也有“银发住宅”,60岁以上的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可入住,有护士、保安等服务人员,提供细致完善的服务。我国一些开发商和经营者这几年也愈发重视“银发市场”,在一些城市建立了专门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且前景看好,这也为我市的一些经营者开拓“老年市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不可避免,老年人这一庞大的群体日益得到政府的关注,如何让“老者不再忧其屋”,让更多的老年人安享晚年是我们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老年公寓的出现无异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只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让人们在短时间内接受和认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们相信时间不会太久,且人们不能拒绝这种趋势,因为谁都无法拒绝老去!本报记者 王海霞
以下是一个案,可供参考。
项目类别:一般招商项目
咸嘉老年公寓位于全国文明小区示范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咸嘉新村内,距市委、市政府约2公里,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区内及周边公共配套设施齐全,是老年人修身养性、颐养天年的好处所。
市场前景:全球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得,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摆在政府及社会面前的一大课题。开办老年公寓是破解这一课题的良策,为大势所趋,能替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释,使老百姓得益,让经营者获利,前景广阔。
公寓地点及条件:
咸嘉老年公寓位于绿色环保、风景优雅的住宅小区——咸嘉新村内,东邻中南大学河南医学院及湘雅附三医院,西傍湖南商学院,北望市委、市政府,南接桐梓坡路,公交109、118、301、603均路经此地。区内有占地60亩的大型绿化休闲广场,游泳馆、网球馆、全民健身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邮电、银行、学校、酒店及其它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一应俱全。
建设规模:
公寓总建筑面积3270平方米,绿化率38%,户型有一室一厅一卫一厨,一室一卫一厨两种,共59套。其中,第一栋建筑面积1533平方米,容32套;第二栋建筑面积1737平方米,容27套。公寓内设有餐厅、活动室、屋顶花园等生活、娱乐活动场所。
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建
合作方式:租赁、合资、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