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轻度老年痴呆症可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吗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回是无行为能力人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若该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宣告后,该老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进行民事行为。
B. 老年痴呆司法鉴定流程
老年痴呆司法鉴定的流程,具体如下:
1、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先向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依法进行审理;
3、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C. 老年痴呆犯罪量刑
如果经过合法有效的医学鉴定,确认属于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患者,那他施行的犯罪行为不认为再是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需要对其严加看管,并对其实施的民事侵害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对该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当地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法院申请老年痴呆监护人
法律分析: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这些老年人来讲,国家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有法定监护人,不需要到国家有关部门去办理监护人手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指定。有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 法院怎样鉴定老年痴呆
法律分析:由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先向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F. 三甲医院出具的老年痴呆证明在法律上有效吗诊断书法院有效吗
三甲医院出具的老年痴呆证明在法律上无效,只能作为参考,法院的诊断书有效
患有老年痴呆症,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G. 如何进行老年痴呆的司法鉴定
法律分析: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先向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H. 老年痴呆犯罪需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吗
您好,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18条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版自己行为的时权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93954/494322.html
上海国晖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部为您服务
I. 法律上怎么鉴定老年痴呆
法律分析:法律认定老年痴呆的唯一条件是医学鉴定。如果经过合法有效的医学鉴定,确认属于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其监护人需要对其严加看管,并对其实施的民事侵害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对该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当地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J. 法院怎样鉴定老年痴呆
法院怎样鉴定老年痴呆
法院怎样鉴定老年痴呆,老年痴呆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老年疾病,主要是因为大脑功能出现退行性改变所导致,大多数会在老年人身上发生,判断老年痴呆的方法有很多,那么法院怎样鉴定老年痴呆呢?
法律分析: 由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先向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老年痴呆司法鉴定流程
具体流程是:
一、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先向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依法进行审理。
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法律认定老年痴呆的唯一条件是医学鉴定。
如果经过合法有效的医学鉴定,确认属于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其监护人需要对其严加看管,并对其实施的民事侵害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对该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当地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老人监护权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成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即老人的配偶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